近期,关于券商研报的“失真”或错误引导中小投资者问题在网络与报章引发热议,此问题的产生存在机制上的问题,需要我们详细分析并加以梳理,并继而思考解决问题的进路。
首先,需要我们梳理近期券商研报相关事件与分析问题所在。
(一)、基本事件扫描:1.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自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和信达证券先后发布了研报,称中国宝安控股子公司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大量石墨矿资源。然而
(二)、可能存在的利益问题揭示:第一条利益链连接着券商自营盘。由于经纪业务本身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性,一些券商在没有调研的前提下发布利好的报告,引起股价大幅变动,往往是受利益驱使。以上文提到的宁波联合为例,在发布研报的同时,日信证券公司总部连续三个交易日位列该股名列买入的第五位,累计买入1994.8万元,由此被指前几日早已潜伏进宁波联合,恰与27日发布报告的时机颇为配合,有自导自演大肆渔利之嫌;第二条利益链连接着基金公司。据业内人士透露,不少分析师即使在调研时发现上市公司问题,在报告中却不对公众披露,而是要看基金脸色。一方面,分析师最渴望获得的年度最佳分析师头衔的投票者正是基金公司,而这一殊荣与分析师的收入和名气直接挂钩;另一方面,交易分仓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分析师的言论自由。因此,券商与基金公司之间普遍存在默契,对基金公司持有的重仓股不但很难给出偏空的评级,而且还要进行适当推荐,在业内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第三条利益链连接着上市公司。分析师要想成名就必须得到第一手资料,就必定跟行业的龙头股关系非同一般,甚至与该公司管理层有着良好的互动关系。然而,如果分析师调研某公司,即使给出“中性”评级,该公司下次也很难再接受他的调研,这种无异于“封杀”的威胁,在业内颇为常见,也使得上市公司同样成为券商分析师“不敢得罪”的角色。
(三)、证券研报的本质分析
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证券研报可以定位为证券咨询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投资的咨询意见,其应该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审慎”防止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建立各种“防火墙”。
(四)、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以上利益牵连问题功能分析。
1、《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以上法律规定涉及的投资咨询,特别是券商研究报告的主要是第171条(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可以适用第173条进行处理;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第二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本办法只是对提供咨询的机构与人员提出谨慎、诚实、勤勉尽责的执业要求,对其咨询建议提出完整、客观、准确的要求;对于如何建立防止利益牵连问题没有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 对券商研究报告发布提出了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的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原则要求:第6条:要求建立专门研究机构、健全业务制度,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利益冲突;第7条,要求咨询机构采取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第12条、内部健全利益防范机制、明确流程,防范与其他业务利益冲突并提出‘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第13条,要求证券咨询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利用发布研究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提前泄露内容与观点;14条、15条、16条要求建立与其他证券业务、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防火墙并进行合规审查;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证监会对于券商研究报告发布与其他业务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防火墙”的内部制度建设的规定可谓细致,完整,但为何还是出现以上问题,是执行问题,还是制度设计出现的问题。
(五)依据券商研究报告的本质反思以上制度设计可能存在问题
券商研究报告从本质上是为投资者提供的专业咨询意见,其与其他咨询业务的主要区别是:可以在报刊、网络等媒介上进行公开发布,可以对投资者投资行为产生影响,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基于对专业机构与专家的信任,产生尊重专业意见的投资行为,正是基于此其产生了公共产品的属性;其次,正是基于此种公共产品的属性,券商研究报告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又是免费获得的,因此,券商研究报告并不会给券商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其必须在内部分割其他业务收入,所以,券商研究机构的独立性是难以保证的。再次,券商的自营业务与其他机构投资者没有本质区别、承销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重要的业务联系,综上所述,基于以上原因,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防火墙,在利益面前就显得十分脆弱。
既然内部防火墙在现实运行中由于利益关系而面临失效,外部监管由于时间、人力、概率等方面因素不可像“足球场上一对一防守”,只有依据市场的力量,即利用广大中小投资者自己的力量,建立咨询服务、信息购买的市场机制,为实现此种机制需要作以下制度改良:
(一)、证券研究机构在体制上独立,即券商、机构投资者不允许建立研究机构,不允许在公开媒介上发表对证券市场具体操作的预测,研究机构向社会公众专门提供研究成果。
(二)、具体研究报告或具体投资品种的观点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发表,职能通过网络下载等方式进行专门预定服务,研究报告的提供者对其研究成果是否符合真实、客观、审慎负责,对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泄露内幕消息等违反《证券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违约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三)、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必须放弃免费取得咨询意见的想法,自己通过对价购买的服务,服务提供者才会真正对顾客负责,这样才会发挥投资者货币选票的作用,让真正为顾客负责,提供优质咨询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得到尊重与欢迎,真正做到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