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妙被杀,杀人灭口的恶魔药家鑫被处极刑,一命偿一命,亡灵得到了安慰,这看似公平了,其实不然。张妙的父母日后依靠谁来赡养、张妙的幼子谁来扶养。难道法院判决的45498.5元就可帮助张妙上养老、下养小吗?
法院判决药家鑫赔偿被害人张妙家属四万五千余元明显偏少,其实法院判决再多,也极有可能是法律白条。药家鑫被处极刑了,药家面临失子之痛,还会代药家鑫赔偿吗?这种可能性不大。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说明药家鑫触犯刑法,只能由他一人承担责任,显然,在药家鑫没有财产的情况之下,如果药家不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害人家属得不到任何赔偿。
不止药家鑫案如此,很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者不愿赔,无财力者无财力赔)都存在这样的法律白条。这种判决只能表明法院对案件的态度。
刑事案件受害人既承受痛苦,又遭受经济损失,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属既失去亲人,又遭受经济损失,心情异常沉痛。因此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权益非常重要,这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也算是种精神安慰吧,这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权益,考量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机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赔偿一定要执行,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对于死刑(或无期徒刑)乃至无财力的案犯来说,赔偿金怎么来呢?赔偿金应该来自于国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金统一帐户。这个帐户的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预算拨款。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国家应该承担一些责任。原因在于,一是国家没有对侵害人教育好,二是根据国家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国家对这类案件应该在经济上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是这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是种保护,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没收案犯的有效财产。对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案犯,要将其有效财产没收。有效财产指除去案犯归还债务以及上养老、下养小之后的财产。死刑(或无期徒刑)案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就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包括对社会的影响、社会环境的修复等等。没收财产以案犯有效财产为限,是因为案犯也是公民,也要上养老、下养小,再说案犯有罪,其家属并没有罪,家属的利益也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案犯的劳动报酬。除去死刑犯,其他犯人都要进行劳动改造,案犯劳动也会产生经济效益。当前,案犯的劳动所得除去基本生活费之外全部归国家所有。将案犯的劳动报酬归集起来,统一到国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金帐户,这既证明了案犯的价值,也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理顺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问题,既解决了法律白条现象,又保护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http://www.jingting.org/read.php?tid=77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