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关口前移


  浅谈如何加强食品安全

  监管的关口前移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然而恶性事件却频频出现。把好“入口”安全关正是笔者粗浅的看法如下:

  把“马后炮”作为事前先知

  近年来,部分执法部门不能做到事前监督监管检测,而总是将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作为“马后炮”来监管,为什么就不能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呢?笔者认为除了结合自身管辖区食品经营业主的行业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分别进行行政预约指导外,还应该采取对新开业经营食品、农资、涉安涉危等重点高危行业的经营者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定期与不定期的预约上门进行行政指导。一是要在证照受理过程中,按照《行政许可法》、《证照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指派两名工商监管人员到门市实施现场核查,对经营的商品逐一检查并指导,对经营期间注意的问题事前予以提醒、指导;二是在经营业主领取营业执照时,同时签领“一单通”、工商监管登记台帐等,受理登记的监管人员负责到门市向经营业主定期与不定期地宣传食品、农资等方面的有关知识,讲解索证索票和商品质量的重要性,并现场演示和教会“一单通”使用、装订和保管,对使用“一单通”进行具体指导;三是经营业主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监管人员向业主发放《经营业主自查登记表》以及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制,执法人员根据自查和日常现场检查、巡查的情况以及对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规范经营等情况进行了事后提醒与指导,并录入监管台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提醒指导,从而提高经营人员的自律意识,改变过去经营者违法经营受处罚时以“不知道、没宣传”为由对抗执法的尴尬局面,培养业主良好的经营理念,营造和谐的经营氛围。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达到‘九龙治水’杜绝了食品的监管部门众多,每个监管环节都会认为,我这里没管住,自然会有别人来管;反过来,如果我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去管,食品安全不出问题反让其他部门“搭便车”的尴尬。”

  杜绝问题食品需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封堵漏洞

  首先要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检查,特别要将监管重心下移,积极推进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分片分段逐户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将日常巡查监管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总局的要求,以列表的形式进行细化,建立健全基层工商所食品市场巡查规范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针对食品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不同业态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加强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将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监管执法和市场巡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虚假宣传、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等违法行为。要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重大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要严格规范案件查办和市场巡查行为,强化监督和考核,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其次,经笔者走访了解到工商部门各基层工商所都配备了食品快速检测仪成了单位的摆设,其缘由是“没有专人专职”。如果有了专人专职,熟练地使用食品快速检测仪,想来“照着标准抽检执行起来就很简单,但一经发现一种标准中根本不允许添加的物质,就像海底捞针;监管部门走进生产、销售现场,‘问题’的发现不会如此困难。 ”在此笔者建议,强烈要求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抓紧时间组织人员进行专职培训,尽快地把“食品快速检测仪”用上排场。

  超市过期食品究竟该怎样管

  明确职责:《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早已明文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做好“不回头”。 监管部门首先要改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整治模式,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构建起更加完善有力的监管体系,从源头上封堵漏洞,而不是被动地“亡羊补牢”。首先工商执法人员规范企业就要履行销毁程序,并且记录台账,但不少超市还是把过期或者即将过期的食品退还给生产企业,至于这些食品是否销毁处理,就只能看企业的自觉性了。但在这里笔者建议“一是利低于成本价值的产品不应再实施召回,应当在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下当场销毁,杜绝死灰复燃。二是具有充分回收再利用的价值部分产品,也要严格建档造册,并将档册送相关执法部门备案,实施跟踪求源督促。三是对屡次重犯、故犯,不听行政劝告的,要依法履职一瓢舀到底,直到倾家荡产,绝不姑息迁就”。

  食品安全监管也要问责

  行政监管积弊不除,食品安全的承诺即是一句空话。而行政体制内积弊是不可能依靠自查、自检就可以破解的,需要来自外界强有力的监督和问责。回顾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对犯罪企业,尤其是中小民企的司法追责已基本到位,但是,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的司法问责却远没有到位。今年3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在食品安全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明确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和执法者要有司法问责。人们普遍认为,这将极为有效地提高监管效力,从而遏制食品领域里的不法行为。这也让习惯于立足于大检查的专项整治风暴,并不能触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之痛。一时的整治风暴可以拍死苍蝇,却无法改变滋生苍蝇的环境。忽视了对整个制度环境的治理,给企业和监管者以逃避责任的借口。

  

  四川省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响滩工商所            彭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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