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必须办理公证的房地产交易有如下情形: ①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②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③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④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2)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办理房地产公证的程序: ①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二手房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③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做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④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北京律师陈建刚(13381367825)转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 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盈科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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