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情不是“阳光法案”的挡箭牌
据媒体报道,12日,中央纪委首次举办面向各国驻华外交官的开放日活动,苏丹外交官问及中纪委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中纪委法规室副主任侯觉非表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但是也要看到,制定财产申报法律涉及的问题非常多,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对制度设计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使这项制度能够符合中国国情,立得住,行得通,取得实效。
众所周知,“国际接轨”和“中国国情”就像两条花花内裤。什么场合穿前一套,什么时候穿后一套,官员们玩儿得个炉火纯青。像石油价格、公务员工资、房价这些东西,一定要与“国际接轨”的;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类碍手碍脚的东西,一定要考虑“中国国情”。所以,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论证”了二十几个年头,到现在还毫无出台的迹象。至于还将“研究论证”多少年,对不起,不告诉你。
“阳光法案”好处多多,几乎是一条不言自明的“真理”了。你看侯觉非也讲到了,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讲得多好,讲得多棒,讲得多精彩。可惜,紧跟着的一个“但是”,犹如一瓢冷水从听者的头顶淋下——这不是“醍醐灌顶”,这是“冷水灌顶”。提醒你一个冷冰冰的现实:你依然站在中国的土地上。
客观地讲,我也承认,在不同的国家之间确实存在不同的“国情”,因此,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阳光法案”,不但符合常理,也是必须之选。而且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虽同为普通法系,美国的“阳光法案”,与英国的“阳光法案”存在较大的区别。同样,虽同为大陆法系,法国和德国的“阳光法案”也不尽相同。所以,中国如果制定“阳光法案”,也许可以参照英美、也许可以参照法德,如果完全照搬照抄,那是行不通,也完全没有必要的。
但是——我也学会“但是”了——这种因国情(文化、历史传统)而产生的差别,并不能掩饰“阳光法案”的共性要求。比如,官员不分级别高低,一定要据实申报;比如,申报的结果,一定要向社会和公众公布;比如,隐瞒财产,一定会受到某种惩处……这种共性要求构成了“阳光法案”的基本骨架,不可或缺。英美有,法德也不能例外。否则的话,你就不好意思称之为“阳光法案”了。至于它是否叫“月亮法”或者“火星法”,你看着办。
老实说,在人民群众的智商已经日益增加、可以逐步与世界人民接轨的今天,动不动就把“国情”论拿出来晃悠,不但是侮辱了人民群众的智商,恐怕还侮辱了自己的智商。因为所谓“国情”,不过是隐含着这样一种逻辑:中国的官员,实在是用一种特殊材料做成的,生活在一个特殊的国家,以至于他们完全不用跟世界上的官员们接轨——当然,不排除他们在N年后,也会走上与世界接轨的可能。到底要多少年呢?咱再“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