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软件是永中Office的掠夺者


      永中软件只是永中科技的同名公司,是永中Office的掠夺者。何谓“掠夺”?在中文里面,所谓“掠夺”(英语“plunder”)就是非法占据他人财物,说白了,就是“私吞”它人的财物(包括产品以及品牌)。此话有何根据?
      4月11日,永中软件一位负责人对搜狐IT公然表示:“永中科技破产(续):永中软件股东变更不影响运营“。该文内容等于提前向社会公众宣布以下3点:
    1)永中科技早在一年前就已经变成一个壳公司;
    2)永中科技只是永中软件的小股东(占股不到1%);
    3)永中科技对永中软件的资本层面影响几乎不存在。
      众所周知,4月1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永中科技破产清算,此案必然追溯到永中科技巨额资产(产品、专利及其品牌)的掠夺者永中软件。该负责人对搜狐IT表示:“即使永中科技破产清算也不会对永中软件和永中Office产生大的影响,只能说明永中软件的股东发生了改变。”意思说说,即使永中科技破产倒闭((被清算),也丝毫不会影响到永中软件对于永中Office的开发与运营。 实际上,问题不这么简单。
       据此,我们要问:早在一年前,永中科技怎么会沦为永中软件的一个“小股东”,而且是一个极小的股东(占股不足1%)?大家知道,永中科技与永中软件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两者之间,只有一丝股本的牵连(不足1%)。我们要问:缘何永中科技的知名品牌“永中”及其拳头办公套件产品“永中Office”(包括50项专利及39项著作权)就如此这般轻易地转入他人(即永中软件)之手?这种做法公平吗?这种巨额的”财产转移”合法吗?这一切均涉及到作为国家巨资扶持的永中科技的资产流失问题。在某种意义上,知名品牌“永中”及其产品“永中Office”是国  家巨资扶持的产物,不能轻易流失!
        该永中软件负责人还对搜狐IT表示:“根据双方当年出资的比例,永中科技投入1万元与华软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投资2500万元组建“永中软件””,同时,他还表示“永中科技对永中软件的资本层面影响几乎不存在”。在此,所谓“双方”当然是指永中科技与永中软件这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中隐藏了“永中“品牌为双方所共有的”玄机“。既然如此,永中科技为何将自己经由国家多年巨资扶持的知名“永中”品牌及其主打拳头产品“永中Office”拱手相让?这种巨额资产”法律“转移是由谁一手安排的?这种安排合法吗?这种安排,看似很巧妙,永中科技的巨额财富被永中软件”一掠而空“,据为己有,无疑于”私吞豪夺“,最后,把永中科技变为资本的”空壳“,只让永中科技变为永中软件的”极小股东“,从而使永中软件彻底摆脱永中科技的4000多万人民币的原有债务,逼得永中科技最终走上被清算破产的道路,而别无选择。此乃”资本运作“之神算也。
        据说,在永中软件与永中科技这两个独立法人实体之间,存在有关”永中Office“产品的”无偿授权使用“协议(即双方都认可的“合同”)。请见:4月9日“永中软件回应永中科技破产:股东变化而已”一文。我们要问,这份“合同”事后进行了公证吗?为何“无偿授权使用”?在我国,专利的”无偿使用“符合国家颁布的”专利法“吗?根据何在?这种由国家数千万巨额扶持所产生的“产物”,能够被任何人“无偿使用”吗?老实说,有关永中Office的这份“无偿使用”合同必须经过事后“公证”才能正式生效,董事会举手表决只是一种私下见不得人的“安排”,并无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4月14日,如果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稀里糊涂地把永中科技清算掉,使其破产,而不敢触动永中软件的一根毫毛,那么,社会公众(公民)有权追究到底!......永中科技的魂灵将始终缠绕其掠夺者的躯体,使其日夜不宁,并且慢慢漂浮地到北京的上空,漂向世界各方。法律必须追究永中Office“无偿使用”的肇事者!......好戏还在后头,现在仅是一个“开场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