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于三月三日《国土资源报》
新《国八条》出台后,民众和媒体的注意力都集中在限购上,毕竟这会大大影响到通胀下的保值方式。尤其是各地陆续出台的细则里,大多都设置了与户籍挂钩的限外政策,更是引起热议。新《国八条》除了直接限制购房需求外,还在防止热钱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有所规定,只是受影响面集中在开发商群体,而且在操作性上存疑,开发商们似乎也没有当回事,反响不明显。但是此条规定后面透露出的调控逻辑与方法,其实是值得各方思考的。
新国八条的第(五)项“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中规定:“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北京市的细则里也有相关规定,文字基本相同。就政策目标来论是很明显的,一是设定准入资格,二是以政府审查方式来收紧购地资金来源,以避免热钱在内的各类投机资本参与土地竞购,从而防止通胀下的土地市场过热,地价过高,并刺激社会资金对房地产未来的升值预期。
只是这两条都存在一个具体的实施标准问题。以准入资格来论,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其基本的政策取向就是购地是一种公平的市场行为,购地主体放到最宽的范围以保证有效竞争。如果通过法律、法规设定全国统一的准入标准不仅与39号令冲突,违法了市场无歧视原则,而且在具体谁入谁不入上不论如何设定都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如果把设定准入条件的权力放给地方政府,则还要面临地方政府官员借此向特定关系企业实行利益输送的可能。
以限制投机资本进入来论,如何界定投机资本也是个难题。投机资本在通胀时期就像过街的老鼠,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况,似乎所有的价格波动都是它惹的祸。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各国政府在把责任归咎于索罗斯等投机大鳄运用对冲基金恶意冲击之时,索罗斯提醒各国去反思自身的经济发展路径与金融体系漏洞,这和锻炼身体抗感冒一个道理,根子还在自身制度建设的完善上。假设建立完善的金融制度是长期政策考虑,那么在通胀高企之际采取临时管制措施防止投机资本冲击某个领域,似乎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民意基础。但是,什么是投机资本呢?
大致不会有哪个政府会限制房地产企业用于购地开发的产业资金,但是同样是企业来购地的资金,鉴别投机资金和产业资金无疑是个大难题。不论新《国八条》还是各地细则都没提出过具体的鉴别方法。搜索一轮,大致也就是江苏省江门市最近有过类似的规定,它在一则土地出让公告中规定: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书面向我局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姑且不论从审查购地资金来源变为竞买保证金来源,江门规定的几种“不属于”的情况无法证明其合理性,更不存在可行性。企业的销售收入、资本金和各种其他渠道融资来的钱,在进入企业资金账户后,就去除了其来源属性,从中间支出的钱都是企业的资金,不会某部分钱额头上贴着“银行贷款”、另一部分贴着“股东借款”。交一个承诺书,除了增加整个过程的交易成本外,更像是一个过场。
假设真的找到一个好的办法,把准入条件和投机资金陷入问题都解决了,反倒要担心更大的全面通胀风险。土地是政府放入市场的一种商品,它不仅要用来满足房地产企业的用地需求,在通胀时期还有回收过量流动性的功能。准入条件提高,投机资金被审查掉,那么供地环节竞争激烈程度下降,地价也降低。从回收流动性角度考虑,出让同样多数量的地,回收的社会资金大大减少,而更多的资金需要在通胀预期下寻找其他出口,反倒会冲击其他领域,比如去投机粮食、绿豆、鸡蛋,由此带来的通胀压力可能会更大。如果粮食、鸡蛋涨价太狠了,会不会也要求套用土地供应中围堵投机的做法,以后买袋粮食、买个鸡蛋也要提交资金来源证明呢?
近日央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讲话谈到,到2010年底中国外汇储备累计为2.85万亿美元,中国央行抛出了近20万亿元人民币来对冲。他认为,“贸易顺差过大是通胀的源头”,应该用多种手段渐进式治理通胀。他的观点表明,汇率机制失衡,国际贸易不均衡带来的国内资金过剩是通胀,包括房地产过热的最根本原因。治理通胀的最主要角色应该由央行来担任,优化我国的外汇体系和货币发行机制,避免货币被动发行过量是主要手段。而新《国八条》里关于审查准入条件和资金来源的主体,从文字上来看,应当是国土部门,无疑是赋予国土部门管理资金流动的能力。
就宏观经济管理来说,应该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通胀是货币总量供应过多的问题,是央行乃至国家最高决策层从货币发行机制上来解决,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除了流动性控制外,国土部门能做到的是增加土地和房屋供应。如果不解决总量问题,就算把国土部门当作“太平洋警察”,效果也不会很好。因为要么是找不到可行的办法使整个制度成为一个无法实施的“空制度”,要么找到办法,在增加过多的审查环节和中间成本后,让地价得到控制,却把过量货币挤向了其他领域,对于通胀问题的解决无济于事。如果最终政策效果是这两者中的任一个,都无法表明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一个政策出台,尤其是那些由部门闭门造车,没有经过大范围广泛讨论论证的政策,是否就具有必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答案往往是否定的。不找准问题的核心,而借由一个看起来正确的政策目标随意出台政策的做法是值得反思的。因为公共政策也要遵循责任原则,赋予政府管理的权力,政府就要承担责任。赋予国土部门打压投机资金的权力,如果最后效果不彰,谁来承担政策失败的责任呢?“通往地狱之路,常由善意铺就”,政策目标的善意,不代表所有政策都正当,更不代表结局的美满,这一点,尤其需要在宏观调控名义下关门做政策的人们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