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竞争不要再“雾里看花”


 央视3.15晚会作为国内一个具有较高公信力的媒体平台,近年来所揭露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基本上都让人信服,没有出现太大争议。但今年央视3.15晚会对飞流下载“传毒”的报道,却掀起了一番波澜。在晚会上,央视报道了飞流、网秦两家公司串通传播病毒,然后实施恶意扣费的行为。在第二天,两家公司均对此表示了否认。

 

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士对这一事件表示了关注,包括法律界。近日,看到两位律师刚刚发表的博文《互联网乱战背后的一点法律浅析》,个中对央视飞流下载“传毒”报道的质疑理由充分,这不禁让笔者也对央视这一报道产生了一定的怀疑。

 

其对央视报道从三个方面产生了质疑: 其一是证明飞流产品下载病毒的鉴定报告,只是对四个可疑程序进行了鉴定,并没有得出与飞流软件存在关联关系的结论;其二是节目并没有透露鉴定委托人的信息,如果与飞流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那么对样本的公正、客观就表示怀疑;其三是没有足够证据支撑飞流软件产生联网行为并下载病毒程序。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这两位律师所发出的质疑可谓是理由充分。这也折射出互联网竞争的一些现状。

 

首先,软件鉴定的程序必须要公正。回想到去年热闹的3Q大战,一上来360就声称腾讯QQ软件侵犯用户隐私,这都是360自己鉴定的结论,完全没有公信力,却凭借此对腾讯QQ发出了“攻击”。如今飞流“传毒”案中,要想让结论让人信服,也必须是国家权威的鉴定机构,同时在送检的机构上也保持中立,否则鉴定结论就是去了公信力。这也就是说,发生在互联网软件竞争行业,对一款软件是否违法侵权,必须要建立一套公正的鉴定程序,从送检主体、鉴定样本的提取、鉴定机构等方面要加以明确规定。在飞流此案中,现在看来,央视3.15晚会所公布的鉴定结论是漏洞百出,不免让人诸多质疑。

 

其次,对网络竞争行业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严惩。过往多次网络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到用户的利益,有关部门出面,均采取的是息事宁人的做法,以道歉了事,客观上也为国内互联网企业采取不当手段来实施竞争行为推波助澜。我国并非缺乏立法,很多行为都已经触犯刑律,可以追求相关企业的刑事责任。

 

比如“飞流”案中,如果飞流故意下载病毒程序属实,那将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样的是,如有人故意制作或利用鉴定报告和视频演示,向公众暗示并散布飞流软件会下载病毒,则该行为有可能侵害了飞流公司的名誉权,损害飞流软件的商品声誉,构成《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这就需要有关司法部门的介入,对此案彻查到底。飞流、网秦的否认,也完全依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追求有关企业损害其商誉的刑事责任。据传,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到“飞流”案,包括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在内的三家企业、机构已经接受调查,该事件的幕后推手也将逐渐浮出水面。希望“飞流”案尽快能“明明白白”,不要再让我们公众“雾里看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