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事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和相关理论探究


       ?军事赔偿是我国赔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特殊方式,军事赔偿与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共同构成我国法律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体系。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新赔偿法自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于军事赔偿理论体系尚未建立,相关立法也存在空白,因而新赔偿法对于军事赔偿仍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然而在我军当前的发展过程中,因军事设施、装备,以及演习、训练导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要求,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我国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军事赔偿问题亟待学者们研究,以为我国军事赔偿相关立法提供启示和借鉴。

一、我国军事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

军事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尤其是在军事方面,为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军事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应有之义,应该受到重视当前我国军事法学界对于军事赔偿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军事赔偿理论体系,对于军事赔偿问题的研究只散见于个别学者的著作之中,亟待学界不断研究和完善。

(一)军事赔偿的概念探究

关于军事赔偿的概念,学界的看法不一,尚未形成一致见解。有学者认为,军事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军事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给予的赔偿。该学者认为应在现行《国家赔偿法》的框架内构建军事赔偿制度,并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分配、构成要件等方面提出了设想。[1]该学者将军事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的框架之内对军事赔偿进行分析,将军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归于违法原则,忽视了军事赔偿的特殊性,不能全面涵盖军事赔偿的某些特殊情况,因而该定义存在缺陷。

也有学者认为军事赔偿是指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军事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超越法定职权或过错的军事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给予的赔偿。并且认为根据军事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不同,可将军事赔偿分为军事行政赔偿、军事刑事赔偿和军事民事赔偿,其中军事刑事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而在军事民事赔偿中山于军事机关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容易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平等,所以军事民事赔偿应通过专门立法来规定,建立特殊的原则、程序等,以平等地保护军事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公益。[2]该学者对军事赔偿的见解更深层次的将军事赔偿划分为三种,分别对军事刑事赔偿和军事民事赔偿做了相关剖析,笔者赞同此观点。但是对于军事赔偿概念中的归责原则仍然采用的违法原则,不能涵盖军事赔偿的特殊情况,因而有不完善之处。当前军事行政赔偿理论研究滞后,军事行政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军事赔偿分类中的军事行政赔偿还有待于学者们进一步深究。

基于上述军事赔偿概念的研究现状,笔者认为军事赔偿指享有国防及军事职权的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军事职能、执行军事任务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本可避免的损害,由军事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既包括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者过失行使职权而产生的军事违法赔偿责任,也包括由于在演习、训练中使用军用飞机及武器装备等高危设备而产生的军事危险赔偿责任,以及军用设施致人损害的军用设施赔偿责任,还包括军事征用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权益受损人及其权利代理人依法主张补偿,由此而产生的军事补偿责任。[3]p8

(二)我国军事赔偿制度的实践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紧紧追踪世界新军事变革动态,我军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适应军队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军制定了一系列紧贴部队实际的军事法律法规,对我军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地引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新武器不断装备部队和军事训练强度的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军民、军地矛盾逐渐凸显出来,这些苗头对于我军的长远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无益。当前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将军事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体系之列,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亦没有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框架内,军事赔偿案件的处置难问题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军事赔偿没有程序指引、军事赔偿主体不明、没有全国性的赔偿标准、赔偿经费没有来源等” [4]

在我国军事法构建中,尤其是军事赔偿制度也在某些军事法律法规中逐渐有所反映。最有代表性的是《香港驻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从该法条内容和设计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军在香港地区的军事赔偿体系建设发展较内地快,最具有突破性的是允许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从执行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角度又划分了两种不同的管辖法院,一个是在非职务行为时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由当地法院解决,另一个职务行为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于行政区划、政治原因和法系等不同,归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职务行为引发的赔偿,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而对于非职务行为的赔偿主体则是其脱离军人身份的个体。该规定适应了香港的实际,然而对于内地军事赔偿制度的构建只能起到借鉴作用,在相关构建过程中必须分清香港驻军法与内地规定的差异,灵活对待

二、我国军事赔偿的相关理论探讨

基于当前我国军事赔偿制度的研究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军事赔偿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探讨,以为将来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军事赔偿法律体系提供启示和借鉴

(一)军事赔偿的种类

军事赔偿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划分和分析,例如有学者从军事赔偿产生的原因等因素将军事赔偿划分为:作战行为;军事演习;军事征用;军事执勤;军队内部的日常管理活动;司法赔偿;国防行政行为等7类[4]。笔者认为军事赔偿可划分为军事违法赔偿责任和军事危险赔偿责任更加符合当前我军军事赔偿的实践要求。

1、军事违法赔偿责任

军事违法赔偿责任是指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军事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军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对受害人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3](p22)

军事违法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但军事违法行为不同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军事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享有国防和军事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机关则不是。军事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军事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执行军事勤务和保护军事设施的过程中,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导致的军事赔偿。其次,军事侵权行为必须与赔偿请求权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

军事违法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在军事作战、训练、执勤、施工中违法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殴打及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装备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军事训练、执勤、施工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违法无偿占用、挪用资金或财物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资金或者财物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等等。

基于违法性的军事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况,军事赔偿机关不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2、军事危险赔偿责任

军事危险赔偿责任是指军队在依法进行演习或者执行其它特定的军事任务过程中,由于军事技术、设备、武器、装备、环境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失去控制等意外情况,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军事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军事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显然是危险行为,有学者认为军事危险赔偿责任的责任实质上相当于民事上的特殊侵权行为。在归责时有不问违法或者过失的特点,只要给受害人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害,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基于军事危险行为,其主要是部队在训练过程中,由于军事技术、设备、武器、装备、环境等客观方面出现情况,一般对于军队武器装备等设备具有精密性、高技术和保密性等特征,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难以对其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在举证时发生困难,因而军事危险赔偿责任归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军事危险赔偿责任以国家为主体的军事赔偿机关进行赔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军指战员和相关参训人员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放下心理包袱,在日常军事训练中从难从严要求自己,努力提升我军战斗力,全面提高我军的综合实力,促进我军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同时,军事危险赔偿责任也有利于团结群众,巩固军民关系,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我军新军事变革奠定基础。

(二)军事赔偿案件管辖权的探讨

由于涉及军地双方利益,军事赔偿案件管辖权有必要做深入研究。从有利于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军队长远发展的思考维度出发,借鉴香港驻军法的相关做法,笔者认为解决军事赔偿案件管辖权问题有三种方案可以实施:第一,由军事法院来管辖军事赔偿案件;第二,由发生案件的地方法院来管辖军事赔偿案件;第三,由军队机关设立专门的军事赔偿案件管辖机构来统一管辖。笔者就三种方案做如下分析:

1、由军事法院来管辖军事赔偿案件

军事法院和普通地方法院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军事法院由于具备相关军事专业知识,在对于侵害行为人的调查过程中能够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维护国防安全。军事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高科技的身影,地方法院难以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不利于军事赔偿案件的顺利解决,维护受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和保守国防秘密。

军事法院来解决军事赔偿案件并不是完全没有缺陷。军事法院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性,在解决赔偿问题时,尤其是涉及到主体为军民双方的军事民事赔偿时,受害方难以对军事法院的某些行为进行监督,无法在心理上消除地方老百姓对于军事赔偿的判决或者协商是否公正、合理的顾虑。有时还会发生军事法院依法协调处理过的案件,老百姓依然进行纠缠,军事机关不得不做出赔偿等让步,从而严重影响了部队正常的训练,不利于部队的长期发展。

2、由发生案件的地方法院来管辖军事赔偿案件

    地方法院接近案发现场,易于就进对案件进行处理和解决,对于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易于使老百姓接受。但是地方法院由于自身的专业知识有限,难以对部队某些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调查处理中不利于保守军事机密,依然存在着各种缺陷。

3、由军队机关设立专门的军事赔偿案件管辖机构来统一管辖

基于前两种管辖方式都存在着缺陷,有学者提出军队应该设立专门的军事赔偿案件管辖机构来进行管辖。但笔者认为该方案不利于我军的长远发展,当前我国的国防开支依然很紧张,设立专门专门机关进行管辖在一定时期可以解决上述管辖的某些缺陷,但是对于军事资源和开支造成了很大的浪费,不利于我军现代化建设。

军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综合上述三种管辖的优缺点,笔者认为依然由军事法院进行管辖较为妥当。当前我国军事赔偿法律体系依然不完善,很多涉及军事赔偿问题的具体法律法规欠缺,难以在法律上对受军事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军事法院判决或者协商处理的公平、公正性还有待于我国军事赔偿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笔者相信随着军事赔偿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军事赔偿问题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三、结语

在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建立军事赔偿法律制度,既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既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对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和落实。[6]

军事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公民和军队的利益,使得军队的发展受到了限制,无法再法律上予以保障,而公民一旦遭受军事行为损害时也难以获得较满意的赔偿。军队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博弈中我们看到了军事法律体系,尤其是军事赔偿法律体系亟待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我国军事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相关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初探,我国有待于进一步构建军事赔偿法律体系,对关系军民利益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在实践中更好的解决军事赔偿问题,全面促进我军现代化、信息化建设,适应世界新一轮军事变革。

 

 

[参考文献]

[1] 莫毅强.略论军事赔偿[J],政法论坛.1996年第1,11.

[2] 胡卫平.简论军事赔偿的概念、种类和立法依据 [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第33.

[3] 司瑞斌军事赔偿立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9.

[4] 乔帅.军事赔偿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5,78.

[5] 薛刚凌,周健.军事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64月第1,256-257.

[6] 杨芝禄.我国军事赔偿制度构建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712,32.

 

发表与《延边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