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部门权力法制化有赖法制统一


      “我们要特别注意,避免把部门权力法制化。”11日,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丽满表示,“现在行政审批权减少了,但一些单位往往又通过立法把这个权力法制化了,要特别注意不要把行政、部门的权力给法制化。”(据2011年3月12日《广州日报》)

     不允许部门利益法律化,不允许没有立法权的部门立法或者被授权的立法机关超越授权范围进行立法,这是我国立法实践恪守的基本原则,也是为了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维护法制统一的根本保证,进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月10日上午,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这当中既有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对这段话的延伸解读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体系”,中国将对“部门法律体系”说不!

     针对目前存在的“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法律界人士曾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政府一些部门的非正常利益诉求,其结果不仅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利益集团,而且也企图形成只反映该部门利益的法律。显而易见,对于立法的“各自为阵”,如果不加以有效遏制,将会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权威。而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落实法制统一原则,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体系”,则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的“各自为阵”。

     中国法律体系必须只有一个。何谓法律体系?曾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杨景宇,对这一法律概念的解析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制统一,这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立法活动的法制统一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制定的全部法律之间要保持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做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同一层次之间的法律、法规不得相互抵触。

     对“部门法律体系”说“不”,除了在立法实践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法制统一原则,坚决遏制部门“私利”外,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违宪违法审查工作,不断完善法规审查机制,强化人大权威和立法的严肃,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尊严。按照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因此,应该充分发挥立法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备案审查制度,防止为了维护部门利益而在立法中“各自为阵”。尤其是要加大法律文件清理力度,对那些不符合立法程序或借助、利用法律表达部门利益的非正常诉求的立法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清理,予以坚决废止,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同时,要严格规范立法程序,增大立法的透明程度,让专家学者建议和公众民意参与立法过程,严防地方或部门“私利”渗入其中,通过民主监督,使公平正义在法规条文中更加彰显。

依法治国的要义,应该是立法者依法定法,执法者严格执法,公民认真守法的协调统一,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