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医闹”不能寄望于国家强制力


  

根治“医闹”不能寄望于国家强制力
盛大林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医生的社会地位处于全世界较低水平,愈演愈烈的“医闹”也已达到史上最为严峻的时刻,根据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有双方发生身体冲突时,公安人员方才出面处理。她建议制定《医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医院内治安即引入公安力量。医卫界别的委员将联名向卫生部党组提交一份相关提案。(据3月9日《京华时报》)

的确,医患纠纷及其“医闹”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不仅扰乱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甚至威胁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但要把公安力量引入医院之内乃至制定《医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却不能赞成。

“医闹”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楚。按凌锋委员的说法,好像责任都在患方的身上,其实不然。从近年媒体报道的“医闹”事件来看,有些闹事的患者是因为误会或者是无理取闹,但大多数还是因为院方或医生有过错或者医疗事故没有得到公正处理。也就是说,医院自身可能也有问题——就连同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也承认这一点。

当然,即使院方有过错,患方也不能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能伤害医务人员或医院领导。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等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但真发生了,应该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公安人员并不干涉讨说法或抗议式的行为,除非发生了冲突。但把公安人员引入院内,他们就可以禁止讨说法或抗议行为吗?公安不是医院的“保镖”,不能一屁股坐到医院一边。医患双方孰是孰非,公安机关无法判定,民警只能根据是否影响治安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这与公安人员在医院外还是医院内没有关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报道称为《条例》,不知是记者写错了还是凌锋说错了),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军管区除外)只要发生了破坏治安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应该制止或处罚,医院当然也在管辖范围之内。如果再制定《医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岂不是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有了《医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他类型的单位比如学校、党政机关是不是也要制定专门的治安管理条例呢?

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的引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今天你把他拘留了,几天后他出来还会去“闹”,甚至闹得更厉害。

那么,如何才能根治“医闹”?首先,医务人员及其院方要从自身做起,恪守医德,合理诊疗,规范用药,加强管理。同时,国家应该改革医疗纠纷鉴定体制,让鉴定机构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虽然对“医闹”的违法行为也应依法予以打击,但打击只能是最后的手段。对于包括“医闹”在内的各种纠纷,主要还是应该着眼于调解,而不能寄希望于国家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