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妇联女代表致敬,声讨“嫖宿幼女罪”罪名


向妇联女代表致敬,声讨“嫖宿幼女罪”罪名

震惊,人大竟曾通过“奸淫幼女无罪”法律条文

            -------行贿代表、恶棍、道德败坏者、贪官代表参与人大立法,后果很严重

201138日是国际妇女节,妇联界委员于今天在两会上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本人强烈支持妇联,向妇联女代表致敬,强烈支持人大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因为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在为奸淫幼女的罪恶犯罪免刑。对嫖宿幼女者应按照强奸罪重判。

看到《妇联界委员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这条新闻全文后我大吃一惊,惊讶于我们新中国的人大过去竟然曾经通过了这样一条法律《嫖宿幼女罪》,其中规定:花钱强奸幼女可以按照“嫖宿幼女罪”轻判,而且不知对方是幼女的还可以免罪。真是岂有此理。花钱“买处”本来是奸淫幼女罪,应该重判,但是他们现在却可以只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嫖娼行为罚款即可(下附原文)。

    人大怎么会通过这样一条荒诞的(嫖宿幼女罪)法律条文呢?这不是对人民的极大犯罪吗?在这条法律条文的怂恿下,记者了解到,2009年媒体曝光的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四川宜宾等一系列政府官员、学校校长强奸幼女小学生、幼女中学生案件中,都以嫖宿幼女罪得到轻判,它的危害已经暴露得十分充分。但尽管如此,早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到现在都不予采纳。刘白驹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嫖宿”这一情节只是应当作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因素。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上看,也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基本上都是规定一个法定年龄,同低于这个年龄的女童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法定强奸。而我们中国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条放纵、怂恿贪官和资本家糟蹋、奸淫女小学生、女中学生的法律呢?

正在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今天(2011.03.09)的一条新闻为我们找到了答案:《安徽人大称代表行贿与当选无关,不予深究》(新闻全文附后)。安徽人大代表何帮喜和徐顶峰曾涉嫌因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而分别向安徽巢湖市原市委书记周光行贿的事实,已经写入周案判决书。但是今年两会,何帮喜、徐顶峰的名字仍出现在安徽团代表名单内。而安徽人大竟然在今天回应媒体质问中称代表行贿与人大当选无关,不予深究。负责立法的人大代表中,大多数都是行贿代表、恶棍代表、道德败坏者、贪官代表,这可能就是人大通过“奸淫幼女无罪”法律条文的原因吧。人大代表中如果只是少数人是恶棍,这条法律条文恐怕也不能通过。靠这样的法律条文依法治国,这不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祸国殃民吗?有那个国家、那个朝代会以法律的形式来怂恿、放纵贪官和富人奸淫幼女吗(前几天的新闻中:中国人大代表中亿万富翁比例比美国议员中的比例都大,怪不得网友开玩笑说,西门庆都当人大代表了。而事实是,只有劳动者当家作主,才能把财富和权利这两个怪兽装进笼子,带上嚼子,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样的话,不是等于让参与轮奸的人为自己定罪吗?他们肯定会判自己无罪的。只给各类形形色色的轮奸者民主权利而不给人民民主权利,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会很危险。

100多年前,辛亥革命成功后,中华民国政府实行了西方(美国)的民主议会制度,宋教仁刚在议会上提了一点不同意见,出门后就被暗杀了,导致了孙中山的二次革命和军阀混战。章太炎曾对民国的议会做过这样的评价:过去改朝换代,奸臣尽戮。但在中华民国时代,旧官僚投机分子悉数留任,而且能够进入议院者不乏各地道德低下、人格堕落的豪强。故章太炎斥之为:“故议院者,民之仇,非民之友”,这只不过是“财主地棍土豪”的民主,对于人民而言,又增加了一批压迫者而已。然而这确实是当时中国的现实。难道我们中国共产党现在又要重蹈中华民国彻底失败的覆辙吗?

不知今年妇联界委员在两会上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是否能被采纳,如果仍然和2008年的《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一样无人理睬,就充分说明人大代表中仍然充斥着大多数的行贿代表、恶棍代表、道德败坏者、贪官代表等社会败类,那样的话,他们不但不会理会好的提案,恐怕还会在人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制定出更多匪夷所思的祸国殃民的法律条款,如贪官代表提案的用给贪官发免死牌来放纵贪官祸害百姓等,那时候人民将更加遭殃,国家会更加危险。至于两会上喊得震天响的“让人民满意、幸福”和“建设幸福中国”,就更是忽悠老百姓的鬼话,人民再也不想“被富裕”、“被幸福”了(昨天,竟然还有人大代表,好像是招行总裁,说房价高是因为百姓有钱,而故意绝口不提是由于贪官和资本恶棍的炒作)。

现在我们才忽然醒悟,指望现在的贪官代表、行贿代表、恶棍代表、道德败坏者代表来代表人民制定出约束自己、对人民有利的法律,无异于“让鸟制作笼子把自己关进去”,是多么荒诞幼稚的想法。现在当务之急,是广大人民群众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创建中国第一个红色幸福根据地(已经有详细的可行方案,可以实现城乡群众的真正幸福,将通过人民群众组织起来、社区自治、农村自治来达到共同富裕、当家作主,社会财富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高科技、现代化的共建、共有、共享、城乡一体、企民一家、信仰现代化的崭新经济模式基本形成,详见《创建中国第一个红色幸福根据地》,百度搜索即可),这才是改变目前这种危险糟糕现状、救国富民的最好办法,同时,这样也可以通过试点,为中国的二次改革提供成功经验和强大动力。

    注:本博文观点是强烈支持妇联界委员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对嫖宿幼女者按强奸罪论处。

  附件1: 安徽人大称代表行贿与当选无关 不予深究

      2011-03-09 03:46:33 来源新京报(北京) 跟贴 253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安徽巢湖市委书记周光全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何帮喜和徐顶峰曾涉嫌因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分别向周行贿的事实,写入周案判决书。今年两会,何、徐的名字仍出现在安徽团代表名单内。安徽人大副主任称,他们当选与行贿没有关系,不作进一步措施。

   安徽人大回应“行贿代表”事件

   省人大常委会称“经调查行贿与当选无关”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首度就两名全国人大代表“贿选事件”作出回应,表示经调查,行贿与当选无关联。

   《中国经济时报》日前报道,2009年,安徽巢湖市原市委书记周光全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何帮喜和徐顶峰曾涉嫌因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而分别向周光全行贿的事实,写入周案判决书。

    今年两会,何帮喜、徐顶峰的名字仍出现在安徽团代表名单内。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海深昨日表示,省人大常委会责成推荐单位做调查。当地党委和人大调查结果为两人当选人大代表与行贿没有关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推荐单位未提出罢免要求,省人大常委尊重推荐单位的意见,并将结果报给了全国人大。

   据悉,《代表法》中对代表的义务规定,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既然行贿事实已经司法认定,即便行贿与当选代表无关,行贿行为亦违反了法律对代表的要求。

   对于何帮喜、徐顶峰,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是否会有进一步措施?对此,任海深说,“是一个错误”,已对此提出严肃批评,相关人员也向当地推荐单位作了深刻检查。

    至于是否有进一步措施,任海深说“没有这个研究。”

  附件二:妇联界委员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36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记者见到了参加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妇联界委员洪天慧。她告诉记者说:“今年我们几个政协委员还是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因为这一罪名的存在对女童的保护非常不利。”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16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其中有这样的表述:“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构成嫖宿幼女罪。

   洪天慧说:“我们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洪天慧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量刑差别大,放纵了犯罪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规定是相冲突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行为更加恶劣,但却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最高只能处15年有期徒刑。

   洪天慧等委员的这一提案强调,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而且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看出,认定为奸淫幼女对幼女的保护更有利,也更有助于及时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在行为方式本身已经符合奸淫幼女的情况下,将嫖宿幼女行为作单独罪名和相对较轻处罚的规定,既构成了对同一行为定罪处罚的矛盾,又放纵了犯罪人。

   伊丽苏娅委员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预防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由于嫖宿幼女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规定了与强奸幼女相比较轻的刑罚,这无疑给侵害者逃避严厉的刑事处罚留下了余地。侵害人可能以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为由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即使实施了行为,也认为不可能接受和奸淫幼女行为一样的严厉处罚,从而存在侥幸心理。打击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预防嫖宿幼女事件的发生。

   现实中发生的嫖宿幼女案件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激起了民愤。对于嫖宿幼女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惩,将会纵容更多的公职人员实施犯罪,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也将受到破坏。陈羽委员说,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打击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犯罪行为。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政协委员们指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于幼女的保护十分不利。为了加强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预防侵害其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建议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了解到,在2009年媒体曝光的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四川宜宾等一系列案件中,嫖宿幼女罪的危害暴露得十分充分。事实上,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刘白驹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嫖宿”这一情节只是应当作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因素。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上看,也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基本上都是规定一个法定年龄,同低于这个年龄的女童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法定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