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竖一
2011年2月23日,《新京报》发表题为《全国大多城市未按期出台限购令》的文章。文章指出,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新国八条”。其中第六条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第七条规定,未如期确定并公布相关措施的省(区、市)政府,将对相关负责人问责。另外根据相关规定,2月中旬前必须出台“限购令”。
截至2月22日,全国共有15个城市和一个省出台了房产限购措施。全国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26个省会级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的地方中,直辖市除重庆外均出台限购令;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中厦门、青岛出台限购令。省会级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石家庄、乌鲁木齐、兰州、西宁、西安、银川、郑州、济南、太原、合肥、武汉、南京、成都、贵阳、昆明、南宁、拉萨、杭州、南昌、广州、福州、海口中有贵阳、南京、成都、太原、哈尔滨、南宁、长春、济南、石家庄、郑州等10个城市被报道出台了限购令。
面对未按国务院相关规定如期出台“限购房政令”的“困境”,新华网在2月22日发表了评论文章,希望有关地方“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加快落实房地产调控,容不得推托迟疑。”
笔者认为,保证政令的畅通,是任何一级政府都必须遵守的规则,不然就会像党和国家领导人曾经多次指出的那样:“失信于民”。 “失信于民”对国家和民众而言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当然了,这个道理其实地球人都知道。
但为何有的地方政府却“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呢?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全国不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太强。譬如,据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在参加海南省人大会议时透露,三亚房地产业上缴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58%,而整个海南省基本上也是这一水平。”
诚然,全国其它地方未必都像这个“水平”,可这些年不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非常强,却是不争的事实。
事实上,地方政府未必不知道此间的利害关系,不然恐怕也就不会有15个城市和一个省在短期内快速做出反应,而积极响应国务院的新“国八条”,如期出台其地方“限购房政令”。
然至今尚未出台 “限购房政令”的相关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肯定也在进行激烈地讨论和思量。
其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月26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指出:自去年4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由此可见,国务院的指令已经非常清楚,然某些有关地方政府还在客观上“视而不见”,不由得让民众浮想联翩。譬如当年面对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的时候,有关地方政府“救市”是何等积极,甚至都到了让国人和有关专家、学者难以理解的地步。为此,笔者曾经于2008年8月发表了题为《推行不当救市政策无异于制造“类次贷危机”》的评论文章:笔者认为,综合国内外经济、房市等相关因素,政府应该适时地推行“拯救房市”政策,但是必须实施“恰当救市”政策,即不可像西安市政府一样地盲目推行“不当救市”政策,否则就等于制造“类次贷危机”(严格地讲,中国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次贷市场,但就本质而言,过多的收入不稳定、信誉不高的房贷者进入房贷市场,最终也极有可能会引发类似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故而笔者采用了“类次贷危机”的说法)。
而今面对国务院旨在进行宏观调控,“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关地方政府却保持了“迟缓”态度。
诚然,有的地方政府也有其自身的苦衷,但笔者觉得无论如何,地方政府都应该站在“取信于民”的高度及时地出台“限购房政令”,因为正如2月22日新华网评论文章所指出的那样:土地财政是一次性财政,也是“一锤子买卖”,如果听任房地产投机风行,任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实体经济将逐渐失血,城市发展活力将不断透支,经济健康运行的系统性风险将进一步加剧。(罗竖一)
应站在“取信于民”高度出台“限购房政令”
评论
6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