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犹不及


一位所谓专家言之凿凿地对着电视镜头说:限购令应该长期化。说这话的人,要么是阿谀,要么是无知。

我曾经引用“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对限购令的法理依据提出了质疑。但一位业内老专家跟我说,这只是权宜之计,我们要理解有关部门的苦衷。好吧,我尽量去理解,但权宜之计总不能无限扩大化,以至于要演变成长期化。

我们并不是没有将“暂时”的外延无限扩大,使之变成长期的先例。1986年,上海车牌拍卖,起初也是“暂时”,但这个暂时长达15年,直到2001年上海市人大制定《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使之合法化、固定化、长期化。同样的“暂时”,是北京按车牌号实施限行,谁都知道它将会是长期化,直到被按单双号行驶的新规取代。

正因有这样的先例,我们有必要对限购令可能存在的长期化,提前发出强烈的警惕信号。如果上文所说的那种专家再多几位,不断在有关部门耳边聒噪不已,很难说它不会在情绪冲动的环境下被采用。

如你所知,限购令是一种行政调控,它施之于市场的房地产市场,本质上是与政府部门1994年以来大力倡导的市场经济原则相悖的。假如行政调控只是针对保障房这类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产品,无可非议,但我们想调控的是整个房地产市场,或者说主要是商品房市场。从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看,行政之手的过度干预,必然会对市场导向产生扭曲作用,从而导致市场资源的壅塞和低效。

我们正在为过去屡调不爽的错误买单。想必有关部门对此是有总结的,但结论却不乐观。在他们看来,市场化的调控无效,就必须拣回行政调控。为之辩护的人们会说,因为我们所处的是转型时期,保留甚至有时强化行政调控,很有必要,尤其是关系到全体国民福祉的住房市场。

然而,转型时期,国民福祉,多少人假汝之名以行!按照这种逻辑,我们的法制还不完善,那很多时候就不需要法制了,回到大小事情悉听领导指示甚至暗示的时代好了。总是借口转型时期,总是夸耀行政手段的迅速、直接、有效,那我们就离用粮票买大米的1976年不远了。把国民福祉挂在嘴边,所作所为却分明是在损害国民福祉,这样的事并不鲜见。

譬如,我曾经多次明确指出,对二手房转让征收营业税,是一个幼稚到近乎无知的错误政策。出此怪招的处长想当然地认为,在规定年限内对二手房转让征收营业税,将吓阻那些投资投机性购房者。但是,他们从来不曾走出办公室一步到交易一线去看看,究竟是谁在交这笔越来越昂贵的营业税?是购房者。先生们,营业税政策推动而不是减缓了房价的上涨。如今,这个政策变本加厉,5年内转让住房,要全额征收营业税。呜呼,还不如直接改为每次买房都得交营业税好了,用不着设置5年、8年的,既简单,收得又多。

又譬如,既然是首套房,它就应该属于基本住房保障的范畴,应享受一定的优惠,包括首付、利率等。两年多以前,想方设法鼓励大家买房,现在,时易政移,限购不说,连首套房也不放过,不仅首付提高,利率优惠取消,有些银行甚至还要比基准利率上涨5%。疯了似的银行据说还想提高存量房贷的利率。

中国有个成语叫做过犹不及。房地产市场当然应该调控,但有些事情做过了头,就跟没做一样,有时带来的伤害比没做还要大。譬如,北京对外地人买房要求5年以上纳税记录和社保证明,不仅明显歧视外地人之嫌,而且是生硬地将一批年轻人一脚踢开。

这批年轻人或者买不起房,或者没资格买房,房租则是去年大涨今年疯涨,北京公租房又不向他们开放。逼迫年轻人离开北京,这就是我们政策的初衷?有钱的富人可以堆砌北京,年老的人们可以安守北京,但他们都不能创造北京。也许,他们想的是,就业大军如此庞大,从来不用担心没有人进来。嗯,他们所想无错,只是与“人文北京”谬之千里也。

(文章见2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一戈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