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服务违约之探讨
文/王卫 律师
2011年春运已经临近尾声,笔者已经回到广州,不再为买车票、坐车而发愁。然而笔者对铁路客运服务仍有怨言,相信心存怨言的不止一人。
铁路运输行业是为数不多的政企不分的行业,而且还有一套专门的公检法系统。故而铁老大一直很牛,铁路职工也很给力,将为乘客服务换成管理乘客。
细数铁路客运企业的违约情形,不止以下几种:
一、无座、有座同票价。
从提供的服务内容看,无座票的乘客在旅途中只能站着,或者坐在自己的行李上或者自带的凳子上,而有座的乘客却可以坐在自己的座位上。有无座对于短途乘客尚可以容忍,但是对于长途乘客未免强人所难。
乘客付出同等的价钱,却得到不同的服务,这有悖市场规律。 现硬卧和软卧都已经区分票价,无座和有座也应区分票价。
二、火车晚点发车、到达。
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就是将乘客准时送达目的地,虽然火车票只有发车时间,没有标注到达时间,但是乘客均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正点到达时间。火车晚点发车或到达均属于违约,在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向乘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乘客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乘客救济途径上,当火车晚点发车时,乘客可以选择无条件退票或者换成同等车次其他日期的车票,如果乘客愿意继续等待,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晚点时间将车票打折,按折后价返还差额。当火车晚点到达时,此时铁路客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乘客只能就所受经济损失索赔。
三、不提供饮用开水
根据《铁路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向乘客提供饮用开水是其法定义务,然而在春运期间增开的临时加班车,很多火车的车厢里没有提供饮用开水。可惜《铁路法》只规定义务,没有规定不履行义务之法律责任。同时火车票上也未注明不提供饮用开水的违约责任。
以往做火车时,总习惯在上车前买几桶方便面,以便在车上冲开水吃。不过碰到车厢不提供开水的,将无法冲吃方便面。同时因铁路运输企业不提供饮用开水而诉至法院的鲜有所闻。
此外就法律规定而言,提供饮用开水是有偿还是免费的,不清楚,是每节车厢都提供还是集中在餐车提供也不清楚。假如诉至法院,铁路运输企业无疑会用餐车提供饮用开水来为自己解脱法律责任。但是试想餐车一般是在中间车厢,两头车厢的乘客需要穿过几节车厢去打水,也不现实。更何况在严重超载的春运期间呢。
四、高价供应食品
火车上的食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已经众所周知的事实,在短暂的停车时间和封闭的车窗,造成火车上垄断经营的局面,如果乘客没有自带吃喝的东西,要么乖乖被宰,要么忍饥挨饿。譬如盒饭,火车上供应的盒饭是十五元,而同样的盒饭在广州也不过十二元。
铁路运输企业凭借自身的垄断经营地位谋取高额利润,有违《反垄断法》之规定。
五、推销商品
单纯客运合同内容看,乘客不需要铁运运输企业提供非运输外的商品销售服务,同时铁路运输企业也不负有推销商品的法定义务。乘客在旅途中享受不受打扰的权利,如果接二连三的推销员用扩音器推销商品,谈何旅途愉快呢?
同时允许在车厢内推销商品,乘客并无任何获益,但是铁路运输企业却获取利益,并且这种获益是在牺牲乘客安宁权的基础上获得的。也就是说乘客在自己的安宁权被侵犯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上述仅是常见的几种,尚有坐火车被偷、夹伤等,不再一一叙述。笔者在此强烈呼吁铁路行业政企分开,铁道部只履行政府调控的职责,铁路运输企业能够展开有序、充分市场竞争。倘若实现,相信春节坐火车回家不再是件痛苦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