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十年一轮回


  众心所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后,出台并明确了政府是唯一的征收主体,行政强制被去消,程序上更加强调必须“依法强拆”,严禁“血拆”。

  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是本次条例修改最主要的变革。

  问题是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并非该次法规的“创新”,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前的拆迁,就是政府作为拆迁主体的征收模式。即1991年6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91年条例》)

  《91年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实施模式,以行政合同、拆迁管理关系为主导的拆迁商业模式。

  2001年修改《拆迁条例》,认为拆迁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按民事活动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对待拆迁,拆迁活动“不应当成为一种救济手段,不能作为解决其他社会问题的方式”。

  “由公民自行解决的事务和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调解的事务,交予公民和社会中介组织”(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4页)。1991年到2001年实施《条例》十年中,是从计划经济拆迁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十年。政府行驶行政管理职能是拆迁管理,而非拆迁实施。

  2001年修改《条例》,政府转变职能,“政事分离”、“拆管分离”,把拆迁活动变更了民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民事平等关系,政府专司于拆迁管理。各地原拆迁部门(机构),纷纷转制,成立拆迁服务公司。从2001年《条例》实施到今天,又经过了十年,现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重新规定了征收主体,明确政府是征收的唯一主体,又回到了十年前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模式。

  从1991年到2001年的《条例》修改、从2001年到即出台的新《条例》,整整二个十年,拆迁回到了二十年前模式,十年一轮回。

  十年轮回,上下浮沉、如轮转动,周而复始,没有穷尽。拆迁征收主体的轮回,是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十年。是“国退民进”后的“民退国进”的十年。正所谓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

  当“没有强拆就没有城市化”的论调从地方官员的口中说出,中国的城市化道路——至少是从部分地方官员的思维上——已然“跑偏”。

  但另一个数字却也预告着城市化的步伐似乎已“时不我待”:到2015年,中国城镇人口将首次超过农村人口。这说明城市化“成效显著”?还是会成为中国城市难以承受之重?

  城市化本身没有错。可是,当贫困县的“新城”建设最终成为了“烂尾楼”,当强拆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愈演愈烈,当拥堵的交通让城市人愁眉不展,当良田在轰隆隆的城市化浪潮中成片消失……没错,此时此刻,是时候停下脚步,回头来检视一下中国城市化该怎么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