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由于官方迟迟没能定性,以至于高速膨胀,侵吞了大量的人民血汗钱,必须引起高度关注,迅速定性,予以严惩。
尽管目前“灰色收入”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只有民间版本的解释,官方正解一直未出炉。
据民间版本,“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不敢纳税的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即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绝大部分跟权力相结合,特别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
应该说,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对待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灰色”之说。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国家工作人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否则就是“非法”所得。新加坡《反贪污法》就是这样的规定,即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罪名,应该归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为10年。然而十年牢狱,能否吓退那些贪官?相比贪污受贿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死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太轻,那些贪污受贿的人还是有躲避的余地,可以说不能真正堵死贪官的退路。
据最近中国新闻周刊调查,2009年的灰色收入高达人民币5.4万亿元,大大超过同年的中央财政收入3.59万亿元,增幅则比GDP增幅还快,令人震惊。如果不再加以定性,依法严惩,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形象上。
为此,强烈呼吁,官方应尽快将“灰色收入”定性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范畴,并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改名为“财产来源不明罪”,将量刑幅度提高到与贪污罪、受贿罪一样。
中国官员的灰色收入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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