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与补偿政策的国际经验比较
2011-12-2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美国、德国、加拿大、印度的药品价格政策。在这些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是定价政策与补偿政策的结合,本国制药产业的地位决定了药品价格政策的导向,本国国情决定了所采用的政策手段,所采取的药品分类分级管理为定价政策和补偿政策的联合使用提供了基础。参考国外经验,我国也应采取定价与补偿相结合的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并完善药品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我国国情选择适当的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药品定价,补偿政策,国际经验
价格可以传递市场信息,是经济现象的集中反映,也是调节市场的杠杆。对于药品而言,采取何种定价政策直接影响到制药产业的利润,也关系到药品生产和研发的投入,因此,药品定价政策是一项经济政策;而药品是医疗的辅助品,对药品价格采取何种补偿政策影响到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关系到人们健康福利的实现程度,因此药品补偿政策是一项社会政策。由于药品价格政策涉及的因素比较多,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探寻与自身经济实力和政策传统相匹配的药品定价与补偿政策。
一、药品价格政策的国际经验比较
(一)美国的药品价格政策
美国是世界第一大药品市场,这一方面受益于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与其鼓励制药产业发展的政策密不可分。美国是世界上推行医疗市场化最典型的国家。相应地,美国采取药品自由定价政策,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没有全国性的价格控制措施,药品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企业在对新药进行定价时,往往会有意抬高定价的基准。这导致在欧洲和美国销售的同一药品,在美国的价格往往较高,这也使得美国以外的制药企业倾向于将新药首先在美国上市。由此可见,药品自由定价政策为美国制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激励作用。
美国的医疗保障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主,没有覆盖全体国民的全国性医疗保障制度。因此,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预能力较差。在美国,民间管理式医疗组织(HMO等)是抑制药品价格的主要力量。HMO通过与保险公司签约的特定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且制定针对医师的《指定药物目录》,对目录内的药品进行补偿。能否进入这一目录,将直接影响药品的销售量。由于HMO与医生和患者具有紧密的联系,在与制药企业谈判时能够争取到很大的降价空间。因此,美国强大的民间组织能够对药品价格产生较强的制约。
(二)德国的药品价格政策
德国曾经是首屈一指的制药强国,现在仍然具有较强的实力。在德国,制药企业可以自由制定所有药品的出厂价。企业一般对专利期内药品制定较高的价格,对竞争激烈的仿制药则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批发商和零售药店可以自由制定非处方药的零售价,但是制定处方药的零售价则受到《药品定价条例》的制约。制药企业自由定价可以引导市场竞争,鼓励新药研发,而《药品定价条例》保证了处方药在德国所有药店的价格统一,避免药品价格的无序竞争。
虽然德国也实行药品自由定价政策,但与美国不同,德国的药品价格受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强力制约。德国的药品补偿主要采用参考价格体系。只有被认为代表了显著疗效进步的药品才能获准不受参考价格的制约。参考价格体系通过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和刺激企业主动降价两方面来降低药品价格,而不是直接限制药品价格。在操作层面上,联邦联合委员会和疾病基金会联合会分别负责药品的分类和参考价格的制定,在这一工作中,也允许企业提出意见。
(三)加拿大的药品价格政策
最近几年,加拿大的制药产业发展很快。加拿大成立了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或指导地方政府管理药品价格。在加拿大,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70.7%。政府制定所有处方药的价格,其中联邦政府制定专利药的价格,地方政府管理仿制药的价格;非处方药的价格则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加拿大政府规定,如果一种新药在加拿大上市前,已在其它国家上市,则在加拿大上市的价格不能超过这些国家的平均价格;若尚未在其它国家上市,则需要与同类药品进行比较,价格不能高于同类药品。加拿大仿制药的定价采用递减定价的方法,防止其盲目发展。
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险制度。该国居民在此项制度下获得免费的医院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患者住院药费由国家医疗保险负担,门诊药费则由私人医疗保险、雇主为雇员购买额外集团保险来支付。尽管有私人保险等支付非住院药费,政府支付住院药费的财政压力仍然很大。因此,政府对药品价格实行严格管理。同时,政府也在不断提高药品价格管理水平。例如,通过药品评审来确定一个药品是否可以进入报销目录,并且强调药物经济学的应用。当制药公司从定价委员会获得药品价格审批后,还需向各省药品管理委员会提出加入报销目录的申请,届时会有一个生产厂商和药品管理委员谈判协商的过程,药品价格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四)印度的药品价格政策
印度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其制药产业在世界上已有很大的影响力。印度国内市场的药品价格受药品价格控制规则(DPCO)控制,并由国家药品定价局进行监督。DPCO由印度政府制定于1970年,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为指定的大批量应用的原料药及主要制剂制定价格上限,确保生产企业获得合理且有限的利润。印度中央政府依据目录药品主要生产企业的成本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并通过政府公报公布。该价格是针对指定包装的最高零售价格,适用于以通用名称生产和销售此药品的所有企业。
相对其它国家而言,印度主要依靠直接定价政策来规制药品价格。印度规定所有国民都享受免费医疗,并建立了一套公共医疗服务体系。为了支持免费医疗的运行,政府鼓励低价药品的使用,并通过DPCO保证低价药品的生产。以往印度的国家药品政策几经调整,虽然在一定时期保证了较低的药品价格,较好地满足了患者的需求,但其指导思想总是或多或少偏重于考虑医药领域的产业发展和商业属性,力图培育一个以科技为基础、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制药产业。而且随着制药产业的发展,药品价格控制有放松的趋势。以至于有人批评,相对于普通民众,制药产业从国家药品政策中的获益更多。
二、药品价格政策国际经验评价
以上国家的制药产业在世界上均有自身的影响力,其药品定价和补偿政策各有特点。从这些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可以看出:
1.药品价格政策是定价政策与补偿政策的结合。从以上国家情况来看,一般是将药品的定价与补偿政策结合起来,而不是单纯地规制药品价格。一般药品定价政策只是起到规范药品价格秩序的作用,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则是通过补偿政策来保证。例如,在自由定价的体系下,美国依靠私人保险和民间组织对药品价格进行制约;德国依靠参考价格体系,由社会保险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制约;在政府定价体系下,加拿大通过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制约。一方面,定价政策与补偿政策相结合可以使得药品价格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在扶持制药产业的同时,避免牺牲患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相对于经济领域,政府对社会领域进行干预的合法性更易于获得。因此,各国普遍将药品定价政策与补偿政策联合使用。印度情况说明,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政策进行制约,发展中国家单一使用药品定价政策可能会因为偏向于经济效益而带来较大的负面作用。
2.药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发达国家在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时,会对不同药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医疗保险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如德国和加拿大,一般会在国家层面对药品进行分类,并且制定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以目录的形式明确政府管制的范围。对目录内的药品价格进行限制,而对目录外的药品则允许自由定价。美国的HMO和印度的DPCO也制定有《指定药物目录》和《制剂目录》。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国家还对药品创新程度进行分级: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药,一般允许自由定价;对有一定创新性的药品则在准确评价疗效的前提下,根据划分的等级制定价格;对仿制药采取递减定价的政策,避免出现过度竞争的局面。药品分类分级管理不仅有利于制药产业的有序竞争与发展,还为定价政策和补偿政策的联合使用提供了基础。
3.本国制药产业的地位决定了药品价格政策导向。管理药品价格,既有促进产业发展、壮大制药产业等经济政策的要求;也有控制医疗费用、保证药品可及性等社会政策的要求。但是,一国的政策偏向哪种价值选择,则要看本国制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对政府制定政策的影响力。例如,在美国、德国这样的传统制药强国和大国,制药产业较为强势,可以向政府争取更多的扶植政策。例如,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药品自由定价政策。药品自由定价,使得制药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比较高的价格,使得研发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从而激励制药企业从事新药研发,使得本国的制药产业更加繁荣。而在新兴的制药国家,一方面,本国的制药产业还未形成对政府强大的游说能力;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制药产业往往是在国家的直接促进下发展起来的,国家对该产业有较强的控制力。因此,新兴制药国家往往会实行直接控制药品价格政策。
4.本国国情决定了制约药品价格的措施。一般而言,无论药品定价政策采取何种导向,只要有相应的补偿政策,都可以将药品价格控制在可以承受的水平,只不过具体的措施不同。在美国,自由主义经济气氛比较浓厚,所以政府对医疗领域的干预有限,但是凭借其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民间组织,凭借私人医疗保险所制定的药品补偿政策很好地起到了制约药品价格的作用。德国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采取自由定价政策,但是凭借其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药品参考定价体系这一补偿方式来制约药品价格。在加拿大,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促使政府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在印度,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政府对制药业也有着管制的传统,加之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所以采取的是直接制定价格上限的方法。
三、药品价格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1.采取药品定价与补偿相结合的价格政策。为了提高我国制药产业的实力,需要通过有效的价格政策给予制药产业更多支持与鼓励。同时,我国人民收入水平较低,难以承受过高的药品价格。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当采取药品定价与补偿相结合的价格政策,通过补偿政策来保证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在鼓励制药产业发展的同时,避免由患者承担发展的成本。
2.建立并完善药品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由于我国制药产业集中度低,加之过去在新药注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市场上药品品牌繁多,质量也存在差异。对此,应当建立并完善我国药品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将药品创新程度的评价结果作为药品价格管理的依据,对不同创新层次的药品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政策。
3.结合我国国情选择适当的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制药产业虽然有了较大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在新药研发方面。因此,对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药,应当采取企业制定价格与医保部门决定是否纳入医保目录挂钩的方式,协商确定药品价格,鼓励创新;对有一定创新性的药品和仿制药品,则通过补偿政策来制约药品价格,通过医疗保险分担患者的用药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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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元胜.我国药品价格规制政策绩效评价及对策思考 [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4)
作者: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邵海亚 彭翔 来源:《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