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人权和国家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 472000)
1、民主
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有悠久的历史,大约在公元前十世纪到公元前五世纪,在几个古典文明地区如古东亚、古印度、古罗马、古希腊等人们就创造性地实行自由民民主制度,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制践行了数百年,是人类文明的灿烂瑰宝,对近现代文明有着深刻的影响。
雅典的民主是直接民主,凡年满20 岁的男性自由民都有权参加每月召开3—4次的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是全城邦最高权力机关,定期选举行政和军事领导人,评审公职人员的政绩,决定宣战或媾和,缔结或解除同盟,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等等。在司法方面,雅典民主以公众法庭为最高审判机关,公众法庭的审判官由30岁以上的自由民抽签产生,任期一年。所有公职人员都处于公民的严格监督下,他们的工资低于普通手工业工人的收入。雅典人崇尚法治,坚决反对人治。
雅典民主使全体雅典自由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掌握自己的命运。由此迸发出前所未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使得雅典城邦社会安定繁荣昌盛,物质生活富裕,军事力量强大,精神生活丰富多采,创造了高度发达的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
雅典城邦民主时期的领导人之一伯里克利在一次演讲中这样说道:“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的真正才能。”“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容的,但是在公众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对雅典城邦民主的了解,请参阅陈敏昭的两篇文章《一脉相承的古希腊三贤》和《奴隶社会时期民主先驱伯里克利》)。
雅典的城邦民主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其公民概念的界定非常狭窄,能够享有公民权的仅限于父母双方都是本城邦自由民的、年龄在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妇女和外邦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而占人口近一半的奴隶(大多数是战争俘虏)被看作是“会说话的工具”,被剥夺了人的任何权利,连人身自由也没有。二是实行严格的“多数决”原则和公众法庭裁定,使得“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在雅典行不通。事实上,多数人往往出现群情激昂、不明理性和群众法西斯心理,在很多情况下,几乎没有正当理由和群情的突然发作,会对少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进行肆意的剥夺,并且以群众的名义对新思想、新观念、新发现进行扼杀,障碍真理的发现和社会的进步。如轻率地将率性自然的哲学家、教育家的精神助产士苏格拉底处死;驱逐哲学家普罗塔哥拉;迫害并驱逐哲学家阿那克萨哥拉等,都是在多数人的意愿下进行的。三是雅典城邦实行民主的时候,人们还没有认识到人权和人权的重要性,作为人,大家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和转让的基本权利,建立民主制度就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以后,欧洲人民始终没有放弃民主追求。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蓬勃发展,终于催生了近现代民主制度,并且在北美大陆和欧洲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而长期在封建集权专制统治下的中国人民,直到十九世纪末才看到一丝民主的曙光。但是这一抹曙光即使历经了二十世纪前半个世纪激烈的战争和后半个世纪自我折腾的动荡等剧烈社会变革的洗礼,仍然没有照亮东方大地,集权专制这个妖孽仍然在这片多灾多难的土地上肆虐。
2、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又因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而被称为“自然权利”,是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于十七、十八世纪提出,认为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则(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自然法则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这种权利,人们之间相互缔结契约,成立国家,运用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使对个人权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护;如果政府侵犯了这种权利,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天赋权利,推翻其统治,或个人有权反抗侵害者。人不仅有生存之权、追求快乐、幸福之权,而且有自由、平等、参政、议政之权。《神曲》的作者但丁认为唯独人类才有“自由的意志”,他曾经写有一篇奇妙的文章《论世界帝国》,文中他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了政治和宗教平等,政教分离的观点,向君权神授、教义高于皇权和教会至上等观点提出挑战,并在当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人权概念,强调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帝国的奠基石就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情;《十日谈》的作者薄伽丘也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可见,在文艺复兴时期那些先驱者为了争取人权都做了很大贡献。无论是世界帝国还是民族国家,人权都是基石。
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又是民主的起点,是民主社会的出发点,是民主社会必须尊循的核心理念。它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男女,它不分种族、阶级、贫富、国籍,是人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
人必须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权利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它有三个属性:(1)天赋性,指权利出于人的自然天性,不是由某个人、某个组织或政府赏赐的;(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3)正义性,指人权不可侵犯。
权利界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换一种说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相反,当人的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时,人们可以起而反抗,甚至改变政府。
1789 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影响深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其中宣讲到:“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一切主权的本原来源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这些二百多年前传来的铿锵有力、振聋发聩的声音,至今仍然在召唤人们奋起抗争,勇敢地捍卫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
近代以降,人们设计和制定了各种民主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实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主张多党政治、保障言论自由、采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实行法治、主张军队国家化等,都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和丰富人权。
3、主权与国家
广义上的主权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统治者通过它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国内所有居民。狭义的主权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在国际法和国家关系上,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主权所归属的政治实体称主权者。
“主权”一词由中世纪拉丁文Supremitas或Potestas(最高权力)和古代法语Soverainete演变而来。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论述了城邦“最高权力”或“最高治权”概念。并把最高权力所归属的公务团体人数的多寡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之一。近代主权概念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崛起而出现的。最早提出近代主权概念的是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J.布丹。他把主权定义为“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本质特征,只有公民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地方才存在国家。主权是永恒的、绝对的权力,不得转让,没有条件,不受限制。但是主权者要向上帝负责并遵循自然法则。主权者最好是一个君主。17世纪荷兰政治思想家H.格劳秀斯主要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角度阐述主权问题。他把主权理解为不受另一权力限制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对内是最高的,而且对外还是独立的。这样,他就区分了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他还区分了主权的普通主体和特殊主体。前者是国家本身,后者是宪法授权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以上的人。稍晚于格劳秀斯的T.霍布斯以契约论为基础,系统完整的阐述了近代主权理论。他认为,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动物,具有不断追求权力和反社会的内在倾向。为了使社会免于恐怖的无政府状态,人们通过契约形式,相互放弃使用自然力量的一切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个会议,由此建立了公共权力和国家。这个公共权力就是主权。它是赋予国家机体生命与运动的灵魂,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主权是最高的、万能的、绝对的,它不仅包括立法、审判、任免官吏、决定和平与战争等权力,还包括管制思想言论和规定宗教教义等权力。臣民对它必须绝对服从。主权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为避免内乱,主权者最好是一个君主。18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J.卢梭与霍布斯一样,认为主权起源于契约,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性质。但是他与霍布斯又有分歧。他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时候,并不是把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部分,而是交给人民整体。这个人民整体的意志即公意构成主权。主权不外是公意的宣示或运用。这使他得出了深刻影响后世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结论,这使得卢梭成为最伟大的启蒙运动导师之一。19世纪初期,德国哲学家G.黑格尔赋予主权概念玄妙的哲学色彩。他认为主权代表国家有生命的统一,是国家各环节的前提和归宿,它是作为没有根据的、能左右最后决断的自我规定而存在的。稍晚于黑格尔的英国法学家J.奥斯丁(John Austin)从法学角度发展了主权理论。他为了区别实在法与其他法律而分析了主权概念。他指出,一定社会的一般原则是习惯于服从一个确定的和共同的在上者,而这个确定的在上者却习惯上不服从其他确定的人或团体。这样,便使这个在上者就是主权者,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进入20世纪以后,主权概念受到来自政治学、法学和哲学等许多方面的批评。在内部主权方面,批评者指责它不符合实际、自相矛盾、具有绝对主义和专制主义倾向;在对外主权方面,人们攻击它是实现世界和平与统一的障碍,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出现了要求废弃主权概念的思潮。但主权概念仍在政治学和实际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4、人民主权
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公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更换或推翻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主权表现为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或通过直接创制与复决等方式,制定或修改法律,选择和监督政府。
古代的民主思想中就蕴含着人民主权观念。古希腊和罗马的城邦时代,城邦国家在理论上属于全体自由民所有,公民大会或人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希腊文中“民主”一词的原意即“人民的统治”。伯里克利把民主制度解释为政权在全体人民手中的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参与城邦的最高治权,是公民的本质特征。著名演说家西塞罗把国家称为“人民的事业”。那个时候人们还不知道代议制度,所谓人民的最高权力是通过直接民主的形式实现的。公民或人民的概念十分狭隘,奴隶、外邦人、妇女等大多数居民被排除在外。在十六世纪反抗专制王权的斗争中,法国胡格诺教徒中产生了一批反暴君派政治思想家,代表人物有法兰西斯•奥特芒和P•莫耐。他们或者以契约论为依据,或者诉诸于历史传统,声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的同意是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国王的权力是人民的委托,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继续行使他的权力,人民有权拒绝服从甚至反抗暴君。他们所说的人民主要指等级议会和官吏,而不是任何个人和人民整体。
新教思想家乔治•布坎南和天主教法学家胡安•德•马里亚纳使反暴君派思想更具人民性和非宗教色彩。他们认为,在建立国家时,人民不是通过代表而是直接与统治者订立契约,把权力委托给了国王,人民仍然是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和任何个人而不仅仅是他们的代表,都有反抗暴君的权力。反抗暴君不仅是宗教责任,也是世俗的权利。这些思想构成近代人民主权思想的直接来源。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期间,这些思想被广泛接受和发挥。以J•利本尔为首的平等派提出了激进的民主纲领,最早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他们要求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一律平等,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议会和政府的权力是代表性的和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J•卢梭进一步完整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人们在建立国家时,每个人通过契约把所有的权力都转交给了集体,在由这样的契约所建立的国家里,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人民集体经常表达出来的意志成为“公意”,它构成主权。主权即公意的运用。人民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它必须由人们直接行使,不能被代表,它是统一的,也不能被分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应该执行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监督。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任用和罢免他们。
以T•杰弗逊为代表的十八世纪美国民主思想家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代议制度结合起来,使人民主权主要表现为人民选择代表参与政治决策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并使它与法治和分权原则结合起来。这些思想体现在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中,也得到法国《人权宣言》的肯定。从此以后,人民主权原则成为欧美民主国家的主要宪法原则之一,成为世界各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中的战斗口号。
5个人主义
近代以降,一种以个人为中心和出发点的社会哲学、政治哲学和生活态度,成为社会主流意识,这就是个人主义。其出发点是一种性善论,相信个人有充分的理智,能够明辨是非曲直,在社会中找到适当位置而支配自己的命运。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有如细胞之于生物机体,公共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因而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服务于其他目的的手段。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社会乃个人自愿结合而成,只是服务于个人的手段。他们据此反对一切外来支配,无论出自政府、教会、家庭还是传统习俗。要求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以发展自己的个性、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国家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主张无为而治,政府权力应降至最低限度,这就是“有限责任的小政府说”。
个人主义并不是象别有用心的批评者认为的那样,是极端自私的同义词。个人主义以个人为中心,但承认社会有众多个人,人人平等,因而必须尊重他人的同等权益和自由,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就有别于以自我为中心而不顾及他人的利己主义。此外,个人主义视国家为一种“必要的祸害”,负有维护法律和秩序,保护个人安全,履行契约等使命,但是国家和政府又常常对公民造成伤害。这也不同于主张立即废除国家的无政府主义。但是也有少数极端个人主义者,其态度则与利己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相似而不易区分。
个人主义这一概念由法国政治思想托克维尔提出,它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将个人主义看作是一种观念和情感,认为个人主义会将每个人与他人隔绝、损害社会关系、最终将导向纯粹利己主义。个人主义观念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但直至宗教改革时才有比较明显的表现。作为一种思想学说在17和18世纪由T·霍布斯、J·洛克和启蒙运动奠定基础,在19世纪由以J·边沁和J·S·密尔为代表的功利学派加以发展和完善。个人主义成为早期自由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到19世纪中期已为欧美社会广泛接受。但在各国的流行程度不等,以英美最为突出。
19世纪末期以后,由于自由主义放任政策的危机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个人主义的影响下降,“集体主义”上升。但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集体主义”产生的平均主义倾向危害了经济增长,个人主义再度抬头。主要代表有R·诺齐克,以及比较温和的J·罗尔斯。
6、分权
分权学说是近代以降人类最主要的政治文明成果,是大规模社会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它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几个部分,各部分分别由几个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人员掌握,独立行使,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集中、专横和飞扬跋扈。
分权学说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时代。希罗多德最早提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分别由数人执掌。亚里士多德最早明确提出了权力分离主张,把国家权力明确划分为议事、管理和司法三项,波利比提出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在于罗马采用了混合政体,混合政体内部实现了分权和制衡,即执政官、元老院和民众大会三者的权力相互划分,而又彼此牵制和平衡。这一认识成为现代分权学说的雏形。西塞罗则提出权力制衡原则符合以自然法为标准的人定法,要按照法律规定确立权力、地位财产及其相互关系。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J·洛克是近代最早阐述分权学说的思想家之一。他以英国1688年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为依据,以限制君主权力、维护社会新兴阶层利益为目的,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权分立。认为立法权是制定法律、运用国家力量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等对外事务的权力。三权中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与执行权绝对分立,但执行权与对外权却很难分开。因此,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由于立法权由新兴阶层占多数的议会执掌,执行权由国王享有,这样的分权实质上是妥协的产物。法国的孟德斯鸠考察研究了英国政体,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学说。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是保障人们自由的重要条件,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建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政治体制。他主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强调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即议会控制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不能合一,其中任何两权也不能合为一体,否则便仍是专制,仍会扼杀自由。三权通过彼此牵制实现平衡。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仍是以近代自然法理论为依据的。人们正是根据自然法原则,实现了新兴阶层与封建君主的权力分配。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制定的联邦宪法中,确认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约原则,并依此建立了国家政治体制。T·杰弗逊还扩大了分权学说的适用范围,提出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以及地方权力机构间的分权制衡。主张把国防权、外交权、协调州际关系权授予中央,其它权力则划归地方。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国家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确立权力分立。随着各国社会变革的先后胜利,各国宪法几乎无不确认分权原则,并依此组织政府。这时的分权学说已丧失了阶级分权的含义,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指导原则。
近百年来,随着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活动和作用的增强,政党政治深刻影响了分权学说的实际作用和运用形式。在政权体系内部,行政权力在不断扩大。有些国家中行政权甚至早已打破平衡、高居于其他权力之上。分权学说也更趋多样化:F·古德诺主张两权分立说,即把国家权力分为制定政策权(即立法权)和执行政策权;赛西尔提出四权分立说,即在三权之外增立同样的弹劾权;W·威洛比主张五权分立,即在三权之外增立管理权和选举团权。中国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也提出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学说。
分权学说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也作为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推动了西方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7、正义
正义论是有关社会政治结构和人的社会政治行为的基本道德价值,包括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一种适当关系、国家分配给其成员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适当方式以及个人的适当的行为方式等。对正义的理解依不同的政治哲学基础为转移,可分为社会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道德正义、法律正义等。
正义观念起源于古代希腊。在早期自然哲学家那里,正义被理解为一种调整自然力对宇宙组成部分的作用、保证其平衡与协调的先验的宇宙原则。当希腊人开始摆脱对传统秩序的盲从,思考政治的合法基础时,正义范畴被引进政治哲学。毕德哥拉斯把正义理解为诸等级各安其位,实现和谐。梭伦认为正义是对立的阶级之间的某种适当界限,以实现平衡和和谐。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把探讨城邦的正义作为主题。认为根据每个人的天赋和教育训练,让他从事一种适合于他的工作,各等级分工合作,互不僭越,就实现了社会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他反对城邦政治斗争中流行的两种正义观,一种是民主派的观点,认为自由人具有同等身分,因而在政治权利上应该完全平等;另一种是寡头派观点,认为人们财富不平等,所以政治权利也不应平等。他主张政治权利的分配应与每个人的价值相一致,综合考虑门望、自由身份、财富、才德、贡献等因素。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为原则,在另一方面以比值平等为原则。他认为奴隶与自由民的区分是合乎正义的。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也从神学教条中引申出正义原则,为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和教权的优越地位辩护。
近代自然法学派把理性作为正义的基础,从抽象的人性中引申出正义原则。自然正义、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是社会正义的来源和基础。近代德国思想家康德认为,正义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必须是普遍的道德法则。近代功利主义者反对自然法理论,把诸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功利原则作为判断社会制度和政府行为的标准。如果社会制度和政府行为最有效地促进了这种功利的目的,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现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把国家制定的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认为在国家的法律出现之前,无所谓正义或非正义,正义行为即由实证法律允许的行为,非正义行为是由实证法律禁止的行为。正义问题就是合法性问题。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J·罗尔斯提出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反对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正义观,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每个人的先天权利。他的正义理论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方式。正义原则是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在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8、平等
所谓平等,是用同一个尺度对待或衡量不同的个人,常常和正义问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对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的看法或主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思想家那里,平等概念有着不同的含义。
古希腊时期,平等被看作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之一,其含义主要指所有城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担同等义务,享受同等权利。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一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后者指根据各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但认为平等只能局限在公民内部,而奴隶没有理性,所以奴隶和公民之间不存在平等问题。斯多葛派反对人类自然不平等的观点,认为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儿子,相互之间都是兄弟;同时每个人都有理性,都能明辨是非,因此所有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斯多葛派的平等观突破了狭隘的种族意识的偏见,对基督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早期基督教是被压迫者的宗教,它不仅主张人人平等,还在教徒团体内实行财产公有,彼此互助。后来,基督教在蜕变过程中逐渐丧失了原先的平等精神,并最终成为封建等级制度的精神支柱。但尽管如此,它仍宣扬一种原罪平等的观念,认为人类都是始祖亚当的后代,并都因始祖偷吃了禁果而带有原罪。中世纪的神学异端,特别是农民、平民异端,以原始基督教教义为根据,反对封建等级制度,要求实行财产公有,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
在新兴阶层民主革命时期,平等成为一面反封建专制的大旗。洛克和卢梭等人以天赋人权学说为基础,宣扬人生而平等,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要求权利平等。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些原则。19世纪,权利平等原则在美国发展为机会均等原则,意即每个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和地位时,除了个人才能的差别以外,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等其他差别都不能成为他们的障碍。20世纪70年代美国思想家J·罗尔斯又进一步提出了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认为才能的差别受许多社会因素和自然运气的影响,因此,机会均等应尽量减少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
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大多把平等要求和消灭私有制联系在一起。他们不仅要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要求社会经济领域中事实上的平等,但这种平等要求常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马克思反对平均主义,强调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是消灭阶级,并提出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以和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原则相区别。
9、共和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系统阐述了共和理论。他把多数人执政并为全邦公民谋利益的政体称为共和政体,认为这种整体能兼顾贫富利益,是一种优良整体。主张建立以中产阶级为主体、贫富之间力量均衡、和平共处的共和政体,来挽救当时奴隶制城邦面临的危机。古罗马西塞罗的混合整体主张,也是一种共和主义思想。近代人们以天赋人权学说、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学说为根据,尖锐地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论证了共和制度的合理性。但是,何为共和制度,各个思想家则有不同的看法。如法国的孟德斯鸠把民主制和贵族制都称作共和政体,而卢梭则认为,只要人民掌握主权,政府形式无论是民主制、贵族制还是君主制都是共和国。美国的潘恩把共和政府看是为了个人和集体的公共利益而建立和工作的政府。德国的康德则把是否分权看作政权方式,其中分为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同时把掌握主权人数的多少看作统治方式,其中又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主张建立一种君主立宪式的共和政体。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者都主张建立共和政体,但其性质和资产阶级共和国大相径庭,其基本区别一个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一个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一般来说,共和主义既是和维护君主制度的君主主义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又是和强调人民主权的民主主义相互区别的一个概念,它强调国家元首应该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或其代表选举产生;作为和民主主义相互区别的概念,它强调社会中的各个阶级应保持均衡,和平相处,反对集权,主张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