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你好!
李秋伟案在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2年多的时间里,再审案两次开庭前后16年。严重违法。为什么吉林省榆树市法院和榆树市检察院李秋伟再审案子违法开庭?因为每次开庭我的同案他们都证明我没有参与盗窃。所以这次开庭榆树市法院和榆树市检察院不找我的同案到庭。榆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违背事实,枉法裁定。我一个人真的很无助。法律是他们说了算。我一个人面对公检法一群人。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人的一生有几个22年那?我的冤屈何日能够昭雪?
我的案子从1995年8月22日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7年时间里齐壮院长不审理。2002年1月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判我无罪。榆树市人民法院判我无罪后。法院判我刑的齐壮院长去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当检察长,这时我的案子到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开始由他领导的检察院监督。榆树市检察院于2002年6月11日--6月12日,联合榆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讯问了同案被告人。而于2002年7月5日,以吉榆检抗字(2002)1号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抗诉就能找到我的两名同案。检察院用非法证据抗诉,一抗诉就是九年。九年里检察院监督过榆树市人民法院的再审吗?一起冤案在他的权利控制下,法院7年里拖着不重新审理,判我无罪后,检察院又抗诉9年,法院以找不找人不开庭再审,检察院监督的是无限期的抗诉,而不去监督法院的不再审。
2011年08月12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李秋伟再审案上午9点30分开庭。2011年10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撤销了(1999)榆刑重字第1号对我无罪的判决,维持有罪判决。榆树法院这次开庭是违法的。在两名同案不到庭的情况下,控方以2002年6月11日--12日其联合榆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讯问二被告的供述(控方抗诉的重要依据)为证据在庭审调查中质证。给我一个人开庭。法庭上我和我的律师一致要求我的同案到庭质证。榆树市法院在我的两名同案不到庭的情况下,再审开庭审理。宣判我有罪,我不知道他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对李秋伟辩解,及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在榆树法院再审中没与评论、分析,直接认定有罪,而判决撤销(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仍认定上诉人有罪。
我的两名同案都在自己的家里,有老婆,有孩子,有家庭住址。虽然是打工,但是,都很好找。一个在榆树市,一个在长春市。榆树市法院和榆树市检察院根本就不想找我的两名同案。每年冬天,我的两名同案都不出去打工干活,冬天就在家里呆着。到他们的家里就能找到他们。可是榆树市法院和榆树市检察院就是不想找他们出庭。
2011年10月28日,李秋伟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等待结果。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冤案人:李秋伟
手机号:13836604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