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正确认识“同住人”


                            张付杰律师:正确认识“同住人”

同住人身份的认定,牵涉到是否列为被安置人,是否享受拆迁安置补偿,进而影响到拆迁款的补偿利益的分割,因此很多当事人对此很感兴趣,拨打电话咨询。这里,张付杰律师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办案经验,对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以及享有的权利贡献给读者,希望能帮助当事人争取自己的利益。

同住人的界定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可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不可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同住人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也即同住人对拆迁安置的房屋或者拆迁安置补偿款可以主张权利,要求析产分割或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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