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现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昨天下午的政治学习例会上,秦校长学习传达了(黔党发[2010]18号)文件。随后吴家富书记作了总结发言,我整理为这是州委、州政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为加快我州招商引资力度,所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保障用地需求。全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预留足够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做到应有尽保;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大产业、大项目实行“点供”。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二)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地在我省产业园区的鼓励类和优势产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 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采取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具体的鼓励扶持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实施。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鼓励利用外资、扩大开放和支持西部大开发、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要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省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内重点出口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前提下,省国税部门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扩大到省内所有出口企业。

 

 附一、黔西南州现执行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精神。黔西南州现执行产业园区优惠政策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可按竣工面积,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产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先期可采取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属农户和村集体的,可以进行流转,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合作建设标准厂房。鼓励镇、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二)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适当降低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三)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征缴优惠政策。对进入园区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四)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加工贸易及配套产业,省级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产业园区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出口业绩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进行直接产业配套,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政策。


附二、黔西南州现执行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优惠政策: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文件精神。黔西南州现执行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优惠政策如下:

   (一)财政政策: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要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财政支持和银行贷款贴息扶持力度。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鼓励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高新技术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转移项目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及技术改造,由省政府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申请现有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教育、商务等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列为贵州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属“飞地经济”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产业集聚区或产业链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采取财政返还方式,可由企业原籍地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具体分配比例可由产业输出地和产业承接地政府协商确定。

(二)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等产业转移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为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有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四)土地政策:   将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在省分解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用指标要向承接产业转移发展较快的地方倾斜;对投资5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的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一调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拟订《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目录》。凡是符合两个目录且符合用地集约要求的工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继续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产业集聚区内调剂使用。

(五)投资政策:对从沿海整体搬迁到我省产业集聚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相应办理企业在沿海评定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相关手续。允许转移到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产业集聚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对转移至产业聚集区内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政府给予资助。对能形成完整产业链、有较强产业配套能力和明显产业集聚效应的地区,优先纳入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在重大项目推荐和配套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六)开放政策: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电子口岸、无水港建设步伐,为企业产品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建立区域申报平台,方便产业转移企业的产品和设备在区域间快速通关和转关。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鼓励在华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机构在黔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按规定并购省内企业,参与省内企业改造重组。引导和鼓励海内外优秀人才到产业承接园区创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健全透明稳定的商业制度和规范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培育熟悉国际规则的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

(七)奖励政策:    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品牌发展的支持政策。整体转移企业落户我省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品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政府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附三、兴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凡在城东新区购买土地、投资建设者,由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免费办理下列手续:
   1、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三日内办理完毕《国有土地使用证》。
   2、动工前,经城东新区管委会审查后,三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竣工后,三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
   4、凡在城东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三日内办理完毕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5、凡在城东新区规划范围内购买土地、投资建设者的单位和个人,免费安装电话一部,并保证一周内通话。
   6、凡在城东新区规划范围内购买土地、投资建设者的单位和个人,免收城市供水增容费,并在办理手续后十日内通水。
   7、凡在城东新区规划范围内购买土地、投资建设者的单位和个人,电贴费按国家规定标准(121元/安)优惠60%收取。

 

    二、落户优惠政策
  在城东新区投资建设者和购买土地使用权者,户口未在兴仁县城关镇的,按兴仁县人民政府通(1999)35号文件规定的下列原则办理落户手续。
  投资10万元以上者,可以正常落户3人,同时给予优惠落户指标10个;投资20万元以上者,准许3 人正常落户,同时给予优惠落户指标20个。
  购买房地产公司在城东新区规划范围内修建的商品房一套或购国有土地100平方米左右建房者,准许本人及家属3人正常落户,同时给予优惠落户指标5个。
  受聘于城东新区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聘期在两年以上的,准许本人及家属3人优惠落户。
  按照上述原则落户的人员,登记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在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三、为保护在城东新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城东新区派出所将随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可靠服务。

 

城东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如下:
  第一类,城东新区振兴路两侧,进深20米,每米面宽出让价为1.6-2万元。
  第二类,城东新区市府东路、南路、路和美食街两侧进深20米,每米面宽出让价为11-1.4万元。
  第三类,城东新区文化路、科教路、文笔路两侧进深12-20米,每米面宽出让价为1-1.3万元。
  上述三类土地超进深部份的面积,出让价一宗一议。

附四、

晴隆县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吸引县外资金、技术、人才来我县投资和开发,除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鼓励外资在我县辖区内投资能源、矿产、生物资源的开发经营,投资交通、水利、旧城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房地产、饮食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

  第三条县外资金、技术、人才合作形式,允许独资、合资、合营、承包、控股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外资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外资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投资在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投资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投资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免征地方所得税12年;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免征地方所得税15年。县外投资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地方所得税免征年限可延长2-3年;海外投资所有项目,地方所得税免征年限可延长3-5年。

  (二)外资投资企业投产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增值税第1-3年全额返还,第4-6年返还50%,7-10年返还20%。

  (三)外资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第五条外资投资企业可免缴城市规划管理费、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六条外资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条件:

  (一)外资投资土地开发经营,经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有效期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二)外资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允许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根据不同项目,其场地使用费可给予优惠15-30%,优惠期限为5至10年。

  (三)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地价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分期付款,也可由当地政府以地款作价入股。

  第七条外资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从收到全部有关文件之日起,按下列期限给予答复或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本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审批机关在1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属于本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合同、章程由其审批机关在1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超过本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有关管理机关在5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第八条外资企业到本县有关单位办理手续,有关单位应在5日内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不能办理的,应在5日内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外资投资于农业、交通、水利、电力、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除按上述各条享受优惠待遇外,还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十条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法规保障体系,营造外资投资的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和经济秩序,对外资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一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或摊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控诉,应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十一条适用于本县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鼓励县外科研单位用科学技术成果入股,联合开发和经营。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居民个人利用亲友等关系引荐外资到本县兴办企业,资金到位后,按投资额3-5‰计奖,奖金由受益单位兑现。

  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由晴隆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五、望谟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推动蔬菜、林果、畜牧、水产、电矿、旅游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望谟县委、县政府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到该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客商,最大限度给予优惠,以促进全县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

  龙滩电站和珠江航道的建成,余庆至安龙至望谟高速公路的启动,赤水至望谟高等级公路和黄桶至百色铁路、黔江至兴义铁路的规划建设,望谟县的区位优势得到提升和凸显。为加快工业农业和企业的发展,将望谟县打造成贵州省西南部旅游和商贸经济圈,县委、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内容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兴办生产型、原料加工型、能耗型、科技型、外向型和运输型企业,对土地采取征用和租用的形式;鼓励投资方与当地企业合作,采取技改、兼并、收购、投资入股的方式,对当地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到该县兴办绿色产业、开发农业产业、旅游业和高新技术的企业,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减免部分和全免,在县内划定区域投资建厂的其它企业,土地出让金只收成本价;同时加大企业的融资力度,积极协调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或信用支持;投资商及家属在该县长期居住的,免费办理落户手续,子女入学与当地居民同样对待,不收取任何费用;招商中对投资重点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措施办法给予解决,并以文件的形式落实,让投资者放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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