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与计划生育


被碾女童小悦悦于10月21日凌晨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小悦悦事件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许多人从道德、法律等方面对这一事件发表评论,有人谴责2位无良的司机,有人谴责18位冷漠的路人,有人主张追究小悦悦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有人主张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等等。在此,我想谈谈小悦悦事件与计划生育的关系。
 
10月22日《新京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媒体还原佛山女童小悦悦被碾后冷漠的387秒》的报道,并介绍了小悦悦的家庭情况,其中有一段内容如下:“2003年冬,王持昌(小悦悦的父亲)和曲姑娘回老家办了酒席结婚,第二年,他们有了一个男孩,取名王硕。2009年,一次避孕的失败令曲女士再度怀孕。王持昌曾想过不要这个孩子,家里不富裕,又违背计划生育政策,但曲女士舍不得,在她的坚持下,小悦悦诞生了。”
 
可见,小悦悦是“超生”的孩子,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小悦悦本来是被禁止来到人间的。计生条例规定:“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可见,当小悦悦是胎儿时,没有被计生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已是躲过一劫了;可惜的是,她没有躲过第二劫。
 
10月22日环球网报道:环球网联合环球舆情调查中心就小悦悦事件发起相关网络调查,2.3万多名网民参加了投票,结果显示,超过八成的受访网民认为相比于十年前,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平“有很大倒退”。有网友说:“在中国,道德水平完全没有倒退的领域几乎不存在,幼儿园都开始‘比爹’、许多知识分子也不再有社会良心。不过最严重也最让人气愤的,是公职人员道德水准的坠落。”另一位网友说:“那些掌握权力和特殊资源的人在道德水平上堕落得最快。”
 
我认为,中国社会道德水平的倒退,也与计划生育有关,我以前在《计划生育导致社会道德堕落》一文中已经分析过了。例如:计划生育造成了“好心没有好报”的结果。中国的收养政策对公民收养子女有很多限制,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防止育龄夫妇超生后把孩子当“弃婴”交给亲友抚养而逃避处罚。如果没有办理繁琐的收养手续而收养孩子,那么这些好心收养弃婴的人将会受到巨额罚款。这样就造成了这种结果:许多人宁愿看着弃婴冻死、饿死在街头,也不敢收养这些弃婴。
 
另据10月16日《广州日报》报道:“曲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王先生在2003年来到南海黄岐,在广佛五金城开了一个五金店,并在附近租房子住下。他们后来先后生了一个5岁的儿子以及小悦悦。”按照计生政策,“超生”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佛山市南海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何呢?小悦悦是在2009年出生的,据2009年5月9日《佛山日报》报道:南海区2009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南海区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将以25961元为基数,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7980元,双方共195960元(也就是超过19万元)。
 
当然,小悦悦的父母可能不属于南海区城镇居民,而是外来人口(或流动人口),所以不一定按照上述标准。不知道小悦悦的父母是否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如今,小悦悦不治身亡,如果计生部门已征收小悦悦父母的“社会抚养费”,是否应该退还?
 
10月22日《山东商报》报道:“20日下午7点左右,受小悦悦的家乡冠县县政府委派,冠县民政局局长张玉明和万善乡相关负责人赶抵广州。他们带去了由冠县慈善总会提供的3万元以及由万善乡乡政府拿出的2万元,共计5万元爱心款。‘我们本想带来的这些钱能够提供些帮助,但是没想到凌晨小悦悦就走了。’张玉明说,除了这些善款,受县政府委托,他们还将为小悦悦父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看了上述报道,我想起了2009年山东冠县计生事件:一位计划外怀孕的妇女被计生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母子双亡。冠县的计生工作一向抓得很严,如果小悦悦事件没有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不知道冠县政府是否舍得拿出5万元“爱心款”给一位“超生”的孩子?况且,小悦悦父母是“超生”夫妇,冠县政府居然“还将为小悦悦父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我认为,如果冠县政府以及南海区政府不向小悦悦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让小悦悦父母自主决定生多少个孩子,就是为小悦悦父母提供最好的帮助。对于中国人来说,基本权利不被剥夺就是最好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