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法制现代化与宪政》
世界法制现代化历程有二三百年的历史,而宪政制度是“二战”以后才得以建立的。何谓宪政?现代西方宪政理论大多强调以宪法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宪政包含民主,但与民主不同,宪政不仅关注国家权力掌握在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手中,更关注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需要有符合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宪政被概括为法制、民主和人权的结合和相互制约。可见,宪政是法制现代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法制现代化是与人类的现代文明,特别是政治制度的文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个过程虽然经过血与火、战争与革命、改革与改良的推动,但主要途径还是法律制度自身不断演进完善的过程。法制进入到民主社会才变得文明起来,注入了人权因素才变得人性化;民主有了法制的规范和保障才会有秩序;人权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得以发展,有了法制的力量才得以实现;法制也眼制民主的暴政和人权的滥用。这就是现代法制与宪政的内在关系。
自从1902年大清帝国为了收回“治外法权”开始修律以来,中国就踏上了法制现代化的旅程。而中国的宪政之门是“戊戌变法”开启的,可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与宪政建设差不多同时启程,这在世界上是罕见的。当宪政缺乏现代法制基础时,它的建设如同空中楼阁或沙中造塔。因而中国宪政走上了异常艰难曲折的路。中国20世纪前半个世纪不但宪政没有上路,法制现代化也没有成功,最后革命中断了法制现代化和走向宪政的历程。
1949年,新中国摧毁了一切旧法制,试图建立自己的法制。但是,建设进程“反右”和“文革”等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又中断了刚建立的民主制度和法制。直到1978年结束“文化大革命”,十一届三中全会反思历史和“文革”后,才重新确立民主和法制的价值,当然,当时对法制的理解也不只过是管理之具、秩序之
制。到1996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把对法制的认识上升到治国之具的高度。在人权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对人权的概念还是抵制的态度,认为那是西方国家用来干涉国家主权的阴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政府不仅承认人权,并积极参加国际人权对话,到2004年把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
可见,从法制到法治,从民主到人权,改革开放后中国又开始重新回到人类社会制度文明发展的轨道上来,回到从法制现代化向宪政发展的这个制度文明的历史逻辑进程中来。遗憾的是中国近代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进程都太曲折了,这个进程也来得太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