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新规鸣锣开道


时值年底年初,又到了检查考核的旺季,党风廉政责任制亦不例外,但本次廉政考核与过去不一样,有了新准绳。
2010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距其诞生之初,已有整整12年。
为了将这一廉政新规一杆子捅到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共机关单位日前进行了总动员,主要形式是召开座谈会、培训班,谈体会,表决心,下指示,部署到新一轮建设与考核之中。
仅约3500字的新规定,出台后不久还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单行本,在全国新华书店发行。
最“给力”的动员,当属12月底的中央级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形成全党全社会反腐倡廉强大合力。
12月28日,部署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严格要求。
可以预见,即将于今年1月召开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党风廉政责任制还会占有一席之地。
在原规实施的12里,党风廉政始终是执政党建设的头等大事之一,同时,腐败现象也一直是各界非议的头等议题之一。反腐力度加大、形势依然严竣,成为一种“经典”表述。
仅2009年,就有包括纪检官员在内的多位高干落马。高干之下案发者,更是难计其数,有待权威统计。
所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可通俗地理解为:“下属有罪,长官有责”。这并非皇权专制时代的“株连”,而是包涵现代政治通行的“首长负责制”精神。
与一般行政决策、监管领域内的问责相比,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此前不太为社会所了解。事实上,它也在起作用。据人民日报报道,2010年前十个月,全国共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9285名领导干部实施了责任追究,其中地厅级干部20名,县处级干部831名。
因腐败落马的官员层级之高、数量之众,早已有据可查,而高官及其集体因反腐不力被问责者,尚缺少公开披露。
鉴于廉政责任制旧规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予以修订。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答新华社记者问,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数易其稿后,一直送审至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于10月21日通过,11月10日印发。
新规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方面的措施,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和时效等进行了修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
比如责任分解,新规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责任内容还增加了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作风建设,形成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
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新规重新归纳列举了七种应究责的七种具体情形,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原规定的一大软肋在于: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但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新规将其“硬”化,即规定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原规定在究责主体和程序方面存在模糊之处,新规明确,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针对退休官员的责任与问题官员的复出,新规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以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究责和究责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这一规定与对腐败官员的查处精神是一致的,过去被查处的腐败官员,有很多是“下马”或“换马”后才“落马”的。
综观整体内容与与动员方式并置于反腐大格局中观察,廉政责任制新规透出的主要思路是传统的“自上而下”方式,即“权力监督权力”,同时也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
去年年底,北京市开展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其中一项即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测评。不过,近年屡发的“跨省追捕”、对官员的“诽谤案”则显示出硬币的另一面不容乐观。
按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年一考,新规的出台,正赶上新一轮检查考核开始。各地各部门对新规的学习与落实,几乎就在同一时间进行。
比如出了郭京毅受贿案的商务部,原本在2010年年中开始起草《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央级新规印发后,其实施办法据此进一步调整后于年底通过。商务部表态:所属干部出问题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不能把党的纪律条规当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