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需要讲规则
王玉龙在他的博客中,撰文“请允许‘面红耳赤‘”(http://www.bokeyz.com/user1/wyl2009/184957.html)指出,人大政协开会,“就某个问题,代表委员之间争个面红耳赤,。。。有何不可?”。
我赞成王玉龙的意见,在人大政协讨论时应当允许争论。因为任何人看问题提方案,受到知识、角度、利益和条件的限制,看法不同观点不同方案不同引发争议是正常的,只有通过辩论争议互补才能使事情逐渐明了,方案趋于完善,方法日臻科学正确。所以,在开会讨论时发生争论是正常的,但是如果争论不讲规则,可能只不过是鸭子吵塘,虽然争得面红耳赤,最后是以而不决一无所得不欢而散。这在我们许多部门单位或群体聚会时都碰到的现象。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中国人)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民权初步:自序》)。虽然时光已逾九十载,君不见多少人在大会上侃侃而谈,而台下之人哈气连天、倦意浓浓。在某些需要讨论并需要表决和批准的会议上,代表们事前也不进行认真调研论证和准备,临时各发一通议论和看法,最后又不深入地展开讨论就匆忙予以表决使许多会议变成了走过场,甚至通过产生许多不完善及至错误的决议。
在国外群体聚会原来也是这样,参加各方的辩论往往成为了无休止的争吵,聚会变成吵架的场所。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作为一名军人的罗伯特,接受了一项组织会议的任务。会议开得很不成功,年轻的上尉没有完成任务。经过痛苦地反思,他认识到了会议规则的重要性。罗伯特先是严密的关注英国议会的各类规则,之后便进行了细心的总结和归纳,联系美国实际写出了一本《议事规则》,他制定出一套议事的规则,从此风靡世界。经过实践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罗伯特法则。
罗伯特法则在我们党政工作会议上,人大政协讨论会上,科技研讨会上,部队士兵委员会,村民开会,社区业主开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甚至民间群众研讨会上都适用。为提高开会的效率,优化民主讨论的效果,我们向大家推荐《罗伯特议事规则》,建议大家一读。
罗伯特议事规则
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他的发言时间以及是什么时候。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像议事规则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这些原则包括:
根本原则:
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具体原则:
l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l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l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l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l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l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l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l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l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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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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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本(1):《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最新版)中文全译本,袁天鹏孙涤译,世纪出版集团格致出版社,2008年1月,http://www.douban.com/subject/2382433/,http://www.ewen.com.cn/cache/books/view/56/view-02020100009675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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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本(3):《议事规则》王宏昌译,商务印书馆,1995,2005年再版,http://www.douban.com/subject/1480499/。书中称依据的版本是贝尔出版公司1978年重印原书1907年版,但原书并没有1907年版。请参阅“罗伯特议事规则”完整的版本谱系http://hi.baidu.com/rrnr/blog/item/26d3840a4abce91d94ca6b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