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世伟
范伯格的《经济学中的规则与选择》是一部经济学领域不可多得的好书。为了翻译这部由一名德国教授用英文写的不到20万字的著作,我和我的翻译团队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而后的校译和出版社的修订又用去了一年半。大家花费的心血可想而知。我在书的译者后记中写道:“对于这样一部较艰深的理论著作,整个翻译过程对我可以说是一次智识上的历练。”我觉得非常值得。因为它为我国目前的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武器。
这部1994年出版的作品实际上是一部经作者精心挑选的论文集,这些论文在1983-1993年10年间由作者在不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为了这次汇集成册,作者对其中很多进行了详尽的修改。由于这部著作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学术论文汇编而成,内容虽丰富,但也不免有重复和不连贯之处,增加了阅读和理解的难度。作为译者,我必须潜心钻研作者在书中表达的思想和论述的逻辑结构,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范伯格的思想,我先将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个简略的重构。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范伯格的研究纲领——建立一个关于人类行为的一般理论
范伯格教授在书的《引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本书所选文章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主题,即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规则和制度的作用。[1] 最近30年来,制度经济学方兴未艾,对制度或规则的研究引起很多经济学者的兴趣,无论在理论发展还是在实际运用上(特别是在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转型方面)都可以说硕果累累。继1990年代两位制度经济学家科斯和诺思获得经济学诺贝尔奖之后,2009年又有两位属于这一阵营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威廉姆森和奥斯特罗姆获奖。虽然范伯格将自己在这部书中阐述的被他称为“宪政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纲领看做是“新制度主义”的一部分,但这一研究纲领与科斯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有根本的区别。同范伯格一致,科斯等新制度经济学家注意到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制度缺失”,由此他们将经济分析的范围扩大到产权,法律等方面,使经济分析更接近现实(考虑约束条件)。但是他们的分析架构仍是理性人最大化原则和均衡,规范上的出发点仍然是存在着帕累托最优状态的福利经济学。因此他们对于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局限在新古典主义分析框架内,也就是说,交易费用范式保留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hard core”(硬核),贡献在于扩充了其“protective belt”(保护带)。范伯格要做的则更多。范伯格欲通过对规则和制度的研究发展一个“一般的社会科学纲领”,一个关于人类行为的一般理论。而这正是经济学古典主义传统的特点。因此,作为“社会理论的经济学”是对由亚当·斯密创立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的复兴。在经济学发展的古典主义时期,经济学还没有专业化为今天的关于市场资源配置的严密科学,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休谟、斯密等的原本职业是道德哲学家。他们关注的焦点是一个符合人性的社会秩序如何建立,这必然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哲学和法律的广泛问题。在对社会秩序和规则的广泛探讨中,斯密确立了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即方法论个体主义和个体的逐利行为,但是这些基本假设并不必然仅限于分析经济问题。在经济学领域,哈耶克和布坎南是大家公认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继承者,他们的研究纲领均涉及到传统经济学领域之外的问题,比如哲学、政治。哈耶克和布坎南的研究纲领对范伯格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范伯格的研究纲领就是将这两位著名的自由主义学者的中心思想融合成一个贯通的、研究社会秩序制度基础的方法。而在这方面,没有人比范伯格具有更有利的前提条件。
二、范伯格其人
维克多·范伯格(Viktor Vanberg 1943-)出生在德国亚琛。大学的专业为社会学,后来又获得了社会哲学博士学位并在德国敏斯特大学谋得社会学教职。但是他的个人主义社会学思想在集体主义和功能主义大行其道的德国社会学界并不受欢迎。于是范伯格1983年去了美国,就职于弗吉尼亚乔治·梅森大学的公共选择政策中心,开始了与布坎南长达12年的学术合作生涯,成为布坎南最重要的学术同路人和宪政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1995年,已经成为乔治·梅森大学经济系教授的范伯格回到德国,担任弗莱堡大学经济和行为科学系经济政策讲席教授,2001年成为瓦尔特·欧肯研究所的所长直至去年退休。瓦尔特·欧肯研究所是1954年在当时的联邦德国经济部长,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路德维希·艾哈德提议下建立的,目的是保持和继承德国“弗莱堡学派”的传统,致力于对弗莱堡学派经济政策思想的基础研究。弗莱堡学派指在193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在弗莱堡形成的一个经济学和法律学研究团体,其成员均为弗莱堡大学的教授。弗莱堡学派的思想对联邦德国二战后建立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产生过重大影响。研究所不仅用弗莱堡学派奠基人和领袖瓦尔特·欧肯命名,而且选择了欧肯生前的住所作为研究所的所在地。研究所坐落在歌德街10号,这是弗莱堡老城边、靠近景色宜人的德莱萨姆河的一条寂静的高档住宅街道。按照范伯格的理解,布坎南开创的宪政政治经济学与弗莱堡学派的秩序理论和秩序政策的精神实质几乎是一致的。欧肯的英年早逝使得他没能够来得及将秩序政策的理念运用于政治领域。从这个角度看,宪政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纲领可以被看作是弗莱堡传统的一个天然补充。因此,2004年布坎南成为研究所的名誉主席。1964年,已经65岁的哈耶克从美国来到了弗莱堡,担任弗莱堡大学经济学教授并领导了瓦尔特·欧肯研究所。1970年哈耶克担任研究所的名誉主席一直到他1992年去世。从1940年代起,哈耶克开始从技术性经济学的研究转向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法律秩序和社会模式之间的内在联系成为哈耶克思想体系的核心主题。作为奥地利学派的传人,哈耶克接受瓦尔特·欧肯研究所的领导职务说明他对弗莱堡学派研究纲领的认同。瓦尔特·欧肯研究所在德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由于研究所声名显赫,在2008年范伯格所长将要退休,需要为弗莱堡学派遴选一位新传人时,竟有来自世界各地的74位学者竞争这一职位。笔者虽然没有亲自问范伯格教授当时从美国回到德国的原因,但显而易见,弗莱堡大学和瓦尔特·欧肯研究所的工作是吸引他重归故里的最重要原因。作为布坎南的长期合作者和哈耶克的继承人,范伯格是他们思想最有权威的诠释者。
作为这部著作的译者,我在2008年的9月结识了范伯格教授,那时他接受邀请正在我国进行三周的巡回学术演讲。他的睿智和平易近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年12月,范伯格教授邀请我去瓦尔特·欧肯研究所做了一个月的访问学者,我得以进一步同他进行学术切磋。
三、规则遵循的行为与理性选择
我以为,范伯格的学科背景决定了他看问题的独特视角。一般说来,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简而言之,就是社会学的规则观(强调人的行为受规范或规则指导)与经济学的选择观(强调理性选择和自利行为)之间的对立。所以,在学术界我们很少能够观察到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之间的合作,虽然面对同样的分析对象,他们往往各说各的。而范伯格认为,社会学与经济学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避免的。这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将规则遵循纳入到理性选择的框架内,而要想建立一个人类行为的一般理论,这是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范伯格认为,这一任务只能在一个方法论个体主义,即经济学的方法基础上完成,而另一方面,经济学则要放弃强理性和机械的最大化选择假设,接受人行为的适应性理论。
规则遵循行为是我们每个人经常能够观察到的现象。比如,有国外生活经验的人会观察到德国人和日本人特别守规矩,有时候甚至到了“迂腐”的地步:在街上行走,红灯亮时,明明并没有车来,他们也会规规矩矩地等在那里。这就是范伯格在这里要阐明的所谓“真实规则遵循行为”,即行为者不是在个案的基础上作出选择,而是在一定类型的情形下、以一定的方式采取事先安排或事先程式化的行动。这样的行为方式同“经济人”的假设,即人在面临选择时会“趋利避害”相矛盾。因此社会学者批评正统经济学无法解释真实规则遵循行为。但是强调行为者不是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并不意味否认他们的行为基于某种“利益计算”。一般来说,在相关时期内,如果遵循一项规则预期能够得到比个案调整更大的总体支付,那么采纳指导行为的规则就是理性的。另外,也许更重要的是,这种对两种行动模式预期收益的比较,不需要是一种刻意的行动,它可以是不自觉地、习惯性地发生。也就是说,规则遵循可以成为在不断重复选择的情形下人们的一种“内化”(社会学用语)的行为倾向,人们用通过遗传或习得的本能、习性、惯例、经验法则、风俗、规范等来指导行动。
然而,规则分为个人规则和社会规则(包括道德)。在个人规则方面,“个人”本身是遵循规则行为的主要的和直接的受益者(比如早睡早起的习惯)。而与之不同,在社会规则方面,行为人遵守规则为他人直接带来好处,而对其本人的好处只是间接的、通过其他人的行为而得到(比如不随地吐痰)。在社会规则层面,个体认为某些规则是好的和他选择遵守这些规则是两回事(所谓宪政利益和遵从利益的矛盾)。个人是否有理由去了解遵守规则或道德是否是一种有益的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倾向,主要取决于人们在其中行动的环境的特征。但是由于人们的认知局限,人们不可能完全客观地获得其所处的环境的全部知识。范伯格在书中详细地引证了哈耶克关于知识的论述。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人们总是根据现存的分类体系来“解释”事物。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对于世界的所有理解,都是理论指导或推测的。这些分类体系是生物进化、社会文化传统、以及个人学习等诸产品的融合。如果人(homo sapiens)确实显示了真正的遵守规则行为,这不能归因于其理性的自由选择能力,换句话说,不能归因于它作为经济人(homo economicus)的特性。必须考虑归因于他的其它特性,比如归因于所谓的行为人(homo behaviouralis)的特性。据此,规则遵循行为源于作为行为人的我们学习世界的方式,源于我们获取关于我们生存环境知识的过程特征。由于人类并不具备超理性,所以规则遵循实际上是人类行为的基本特点。对于一个人类共同体来说,关键的问题在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规则遵循行为从总体上是一个理性的策略。
由此,范伯格成功地破解了经济学和社会学在规则遵循行为解释方面的矛盾并将其统一在理性选择的基础上。我以为,将社会学的规则制度观同经济学的选择观有机相结合是范伯格的最大的理论贡献之一。
四、自发秩序与理性建构主义
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如何产生呢?在这里区分两种类型的规则十分重要。一种规则是人的普遍行为规则,它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基础。自利的理性行为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利,由于这种交易的互惠性质,为其遵循规则提供了激励。市场秩序的规则会通过协调和合作博弈自发产生。我们实际观察到的市场契约、货币等制度正是在长期的市场演化过程中人们行为的副产品,而不是人们刻意设计的产物。另一类规则为组织规则,即个体要遵从权威具体命令的规则。比如企业、协会和国家等的组织原则,它们由于参与者的利益不一致不能完全靠自发产生。哈耶克更强调的是人的普遍行为规则的自发性,而组织规则,比如政府组织虽然有一定的建构性,但这种建构也需要一些长期演化、积累和试错产生的抽象规则的引导。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区分为规则秩序与行动秩序:规则秩序是游戏的规则体系,而行动秩序则是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行为者的博弈。不同的游戏规则导致不同的行为模式,从而形成不同的行动秩序。由于哈耶克认为我们“不可救药的无知”,从而反对人们可以根据一个社会计划刻意地建立起一套合意的整体社会秩序体系(“致命的自负”)。但是哈耶克并不反对人们根据经验发展对规则法律体系进行渐进的改革。所以,哈耶克支持德国弗莱堡学派的“立法科学”,即利用实证的秩序理论建构经济宪法的努力。布坎南和范伯格发展的宪政政治经济学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宪法选择这个最高层次上(包括元宪法)。他们用古典契约理论对哈耶克的自发演进思想进行了重要的补充。他们认为,自愿交易这个理性人行为的基本模式可以扩大到政治的宪法选择领域,一套备选规则体系是否合意,是否有效率——无论是自发产生的,还是刻意创设的——完全要由被适用人根据自身偏好来评判,舍此没有任何所谓的客观标准(比如社会福利最大化)。所以在比较备选规则体系的运作特性基础上,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是宪政选择的最终标准。由于对于什么是“好”的规则没有脱离当事人之外的标准,所以规范是过程导向的,而不是结果导向的。理性建构的任务是建立一个能够确保“自愿同意”的正当选择程序。所以,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与布坎南的理性建构主义其实并不矛盾,哈耶克强调了知识问题的重要性,但明显地他无意否认制度-宪政体制的“善”或正当性最终源自于被适用人民的自愿同意。同样,布坎南强调自愿同意的标准,但他肯定也无意否认我们在制度建设和宪政改革方面的努力受制于知识和理性的限度。
五、自发演进和局部建构——宪政经济政治学对中国改革的意义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似乎验证了范伯格的理论:通过一个理性的计划(big ban)来实现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是行不通的。中国领导人和民众在中国经济改革初期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没有相应的知识,因此,只能通过局部试验,试错渐进发展。民间和地区等小的共同体通过市场竞争的发现程序,自发地形成了一些与这些地区的历史传统、习俗和惯例相连接的规则秩序,比如农村的联产承包制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竞争。这些自下而上的民间和地方的创新努力为市场经济的运作积累了经验,扩大了改革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设计了像深圳这样的改革开放试验场,自上而下的推进改革。在理性和知识的限制下,改革的阶段性和部分突破不可避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推动改革的方式不仅能够相对较好地处理制度建设中分散的知识问题,它也能够使当事人通过切实体验了解和熟悉不同规则体系的运作特性,从而为可能的“自愿同意”奠定基础。然而,正像范伯格阐释的那样,自发演进形成的规则并不能保证总是好和有效率。惯例、经验法则、风俗、规范等内部规则对人的约束不足以保证一个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特别是在一个大的共同体范围内尤其如此。因此,理性建构的宪政和立法就成为迫切的任务。一个可持续的、以人为本的规则秩序不仅要区分个人行为的一般规则和强制性的组织规则(内部与外部规则),同时还要考虑诸种秩序形式和子秩序之间的结合能力(一致性)以及当特定的秩序形式和子秩序相互不适应所产生的后果。前者的要旨是处理好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后者则是目前被广为宣传的整体改革必要性的理论基础。通过整体改革我们将对现有的社会秩序实现重构,在新的游戏规则下的人们的行为将更加有序,更加有预测性。而这样的规则体系则会被社会共同体的全体人民自愿接受。
发表在《经济观察报》书评增刊 2011年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