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访谈: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


《视频访谈: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
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
             主办方:证券时报、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活动主题: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
             嘉宾主持:夏天——证券时报记者
             本期嘉宾:宋一欣——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
                          
刘英新——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主任
             活动内容:1、新破产法实施后,资本市场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出现的新问题。
                          2
、新破产法实施后,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例及法律课题。
                          3
、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重整方与证券民事赔偿案原告的关系。
                          4
、期待中的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法律完善。
                          5
、律师在破产重整案中为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服务的主要工作。
              活动时间: 201117日(周五)上午1000—1100
各位证券时报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网友,这里是证券时报与证券时报网在深圳演播室为您播出的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我是本次论坛的主持人夏天。在接下来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我们会对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出资人的权益保障进行探讨。由于今天的话题比较专业,所以我们也请到了比较专业的嘉宾,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宋一欣律师。  2011-01-07 10:07:54
宋一欣:主持人好,大家好!  2011-01-07 10:08:13
主持人:另外一位是刘英新律师,他是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主任,欢迎你。  2011-01-07 10:08:59
刘英新:主持人好,大家好!  2011-01-07 10:09:15
主持人:今天非常荣幸邀请到二位参加本次的论坛,我们也欢迎各位网友参与到节目中与我们进行互动和交流。去年112号,来自全国各地常年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20位律师发表声明,共同组成松散、开放式的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两位律师也是律师团的成员和发起人,我们想请宋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律师团成立的背景。  2011-01-07 10:09:32
宋一欣:2005年中国第二部《破产法》通过以后,《新破产法》里最重要的亮点是破产重整制度,在证券市场当中有20多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状态,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发生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对于债权人出资人,这个出资人指非关联系统、控股活动的关联企业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很多律师零零星星进行代理咨询活动。  2011-01-07 10:10:48
宋一欣:基于这样一件事情,去年我到济南和刘律师见了一个面,大家谈起是否能够更深入、更全面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我们发起组成了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债权人、出资人保障的律师团。这些律师过去提供法律服务比较多,从事这方面也是顺理成章的,后来又有好几位律师要求加入到这个行业,现在已经有25位律师了。  2011-01-07 10:15:31
主持人:我们知道外界对律师团的成立给予了很多评价,包括参与新版破产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民商经济学员导师(吕永军)均对破产重整案件律师团的成立表示了嘉许,25位律师可能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很多律师需要加入到这个行业里。  2011-01-07 10:15:43
宋一欣:我们希望更多的律师加入,这个加入是更多的资源共享,为关联企业、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他们非常需要。  2011-01-07 10:15:54
主持人:新破产法里设立重整制度,破产重整这样一个程序已经成为目前上市公司运用新破产法的重要手段,对于债权人以及出资人权益保障方面,这个新破产法到底是如何做出规定的,我们请刘律师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2011-01-07 10:16:05
刘英新:新破产法是2006年开始实施的,里面增加了重整程序。新破产法对重整程序的规定大概有二十几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规定破产重整的申请和重整期间,这里头主要是指企业如何进入破产重整,主要分成两个情况: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企业进行重整的请求;二是当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时候,这个企业作为债务人和这个企业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破产重整,这是重整程序的申请。在重整程序期间法院有一个最基本的规定,法院同意裁定批准进入重整程序以后,这一段时间到重整程序完成是重整期间,法律完成重整期间债务人、管理人以及债权人可以做什么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说担保的问题等有一些细节规定,这是破产法对重整程序第一方面的规定。  2011-01-07 10:16:39
刘英新: 第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批准问题,应该说这是重整程序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主要发生在这里面,这个法律规定对这个东西原则的做了规定,比如重整计划的草案由谁来规定,一般是两方面,进入重整程序以后谁在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就由谁来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一般或者是由债权人或者是由管理人,目前我们见到的主要是由管理人制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是法院制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个草案制定以后,法律规定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这个问题讨论和表决通过,这个里面法律规定的相对比较原则,就是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时候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者应该向债权人会议进行说明,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对制定者进行询问,主要是做了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具体怎么样说明、说明到什么程度,究竟怎么样讯问、讯问到什么程度,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后再说。  2011-01-07 10:17:14
刘英新:法律规定债权人表决,表决人通过了由制定方提交法院批准,如果表决的时候没有通过,法律规定没有通过的表决组由债务人和管理人进行协商,协商以后第二次进行表决,如果第二次表决仍然没有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计划草案的制定者可以提交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批准,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这个草案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那些条件的,可以强制批准计划生效,这个计划一生效对债权人也好、对债务人也好、对出资人也好都有约束力,不管同意或不同意这个计划都要去遵守。重要的问题是在这个计划表决通过的过程当中这个法律做了一些明确规定,比如要由不同的债权人组成不同的表决组,出资人涉及到自己权益调整的时候也要参与表决。
   
第三、计划通过以后的执行问题,这个相对就比较简单了。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第二个环节。  2011-01-07 10:17:45
主持人:谢谢刘律师给大家的介绍,我们也知道200761号《新破产法》开始施行,实施三年多以来在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去年10月,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22家已被法院所裁定,具体的情况想请宋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2011-01-07 10:22:04
宋一欣:《新破产法》的程序比较多,我统计了一下,最后破产重整完毕的有二十来家,余下的十来家现在程序还没有完全结束,还处在这个过程当中。对投资者、出资人或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在这几家内还是有可能的,因为有些是法院裁定重整不进入破产状态然后执行完毕,这样的话程序就结束了。我现在说到的几家还没有结束,比如(ST*T光明、ST长岭、ST德亨、ST盛润、ST源发、ST银广厦),有的在破产状态,有的公布了充足计划,有的裁定重整计划以后终止了破产程序,当然最后都没有到达秩序完毕的程序。  2011-01-07 10:25:30
主持人:感觉这一批公司的数量还是比较多,刚才您数了一下两双手都数不过来。有哪些代表性案例跟网友分享一下?  2011-01-07 10:25:49
宋一欣: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是当时我们跟刘主任讨论的,就是ST(景化),这个请刘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2011-01-07 10:26:13
刘英新:有一家ST公司是债权人被通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他们开始找律师,我们代理了几个债权人参与了这个案件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在这个案子过程怎么维护他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债权人意识的提高,另一个是法律空白漏洞比较多,一个是法律不够健全,另一个是债权人这方面的意识不是很强,所以导致很多事情像流水走过程一样一下就过去了,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去了以后什么都不知道,临进会场给你发一份债权人确认申请,你到那儿去听他讲一讲就完了。再开会议就是通过计划草案,这个计划草案是什么东西呢?也是临时去了以后才知道。  2011-01-07 10:27:05
主持人:感觉整个过程中不太规范。  2011-01-07 10:27:18
刘英新:很多东西都看不明白,我们知道破产重整最重要的是计划草案通过,计划草案实际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协商、妥协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这个东西我们在参与案件过程中债权人非常被动,就是你来了投一下票就走人,同不同意、理不理解都不重要,没有程序保障债权人可以参与到破产程序进行协商、进行讨论或者了解为什么这样制定,就不知道。比如前面所说的那家公司,20多亿的帐面资产在前一年向银行提供担保的时候一部分资产评估就超过了20个亿。  2011-01-07 10:27:54
宋一欣:并非资不抵债。  2011-01-07 10:28:06
刘英新:结果到重整程序请评估机构评估的时候说这20个亿资产一下缩水变成了7个亿,这些资产都跑哪儿去了?都是房地产和重要设备,这些资产为什么缩水缩的比较大,我们都不知道。  2011-01-07 10:28:21
主持人:这个事是什么时候的?  2011-01-07 10:28:30
刘英新:2010年的事情,这样的事情就像走过场一样的。另外,这个计划草案的制定人应该向债权人会议进行说明,债权人有权利去询问,在会议上可以这样做,拿张纸管理人在台上一念,十分八分钟就说完了,至于资产怎么回事儿、经营怎么怎么回事儿,大家不明白的时候就念完了。然后上边通知发一张纸,5分钟之内在这个纸上提问题,5分钟把问题提出来送上去,送上去以后管理人代表拿起来选择性的解答一两个问题,其他稍微复杂或稍微重要一点的问题他说是看不懂放在一边就不回答,这个程序就算结束了。我觉得法律上保证让这些权益人的权利应该有效体现出来,而不是走过场简单的拿张纸念一下,你说要询问提个问题5分钟念一下就完了,这样债权人的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法律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是一个漏洞。
   
二、第一次是由法院主持,以后是由会议主席主持,这个主席就在台上拿着稿子念一遍,他没有主持会议给债权人机会,他在上边主持应该给债权人机会,都是法院、管理人实质上主持着会议,我觉得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落实规定怎么样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个会议当中的参与权。
   
三、债权人会议这个事情没有通过,管理人不找你协商,法律规定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第二天或者两天以后他要求重新表决,还是表决这个对象。法律规定的是什么呢?规定协商这个程序本身,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双方有妥协商量的问题,他根本不给你协商,我制定这个你必须通过,不通过就给你强制执行。这是一个问题。
   
四、还有法院怎么批准的问题,收到这个东西以后法院在30天之内批准。为什么在30天之内?我觉得立法的时候是给法院一个空间,如果这30天没有通过,债权人有机会反应给法院,法院主持公正怎么发现问题、怎么对计划讨论。结果是我们的案件今天中午表决完,当天裁定就公告了,连三个小时的时间都没有,还出去吃饭。  2011-01-07 10:28:44
主持人:这个是法律是规定好的吗?  2011-01-07 10:29:34
刘英新:是的,30天之内,但法律留下了空间,但没有更进一步完善。  2011-01-07 10:29:50
主持人: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011-01-07 10:30:04
宋一欣:这个案子里边还有一个,违反破产法是同债不同权,债权在九万以下的100%赔偿,九万以上的只赔5%。目前29家中20多家已经结束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当中从来没有发生过的,如果这个先例一开将会产生很坏的结果。  2011-01-07 10:30:14
主持人:这个5%是怎么约定的?
  2011-01-07 10:30:54
宋一欣: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一起搞出来的,第一次通不过,第二次同样的东西再通过,通过以后法院三个小时后裁定。我们为什么为非控股股东进行保护呢?我觉得在景化这个案件里充分体现出地方法院、地方政府的专业机关、评估机构包括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债务人就不说了,他们的公信力存在很大的疑问,他公然违反法律程序、法律规定来操作,居然就这样过去了,所以我们必须为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过去老的破产法里我们讲要防止假破产真讨债,在今天有了重整程序以后我觉得应该防止假重整真讨债。  2011-01-07 10:31:09
主持人:刚刚说到的这个应该是在实践当中的新问题,就是同债不同权。  2011-01-07 10:32:36
宋一欣:
对。
  2011-01-07 10:33:06
主持人:类似这样的新问题还有别的表现形式吗?  2011-01-07 10:33:17
刘英新:实际里面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讨或者在未来的司法解释、立法过程当中进行完善的。我们说一个比较简单的,强制通过的时候,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表决通过了,这对各个方面都是有约束力的,就是有几个不同意的也没有关系。现在不同意没有达到法院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比如要达到几个条件,法律规定优先债券的那些人就是有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人,就特定财产进行了完全清偿,什么叫对特定财产进行了完全清偿法律没有做规定。我们法院怎么批准呢?比如这个茶杯抵押给我了,这个茶杯一年前评估值五块钱,我有三块钱的债在这上面,现在我应该就这个茶杯得到完全的清偿才行。怎么清偿?他一评这个茶杯就是一块五了,三块钱只给你一块五,其他的进入评估债权。评估债权对债权人的影响非常大,资产价值评估没有明确规定,这里面存在地方政府、法律管理机构操作的问题,这个债权人没有办法进入,类似这样的问题。  2011-01-07 10:33:28
主持人:这是一个新问题。我了解到接下来即将出台《新破产法》的司法解释。  2011-01-07 10:33:36
宋一欣:在起草中。  2011-01-07 10:33:47
主持人:两位律师觉得对于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应该从哪些方面可以完善债权人及出资人的债权保障事宜呢?
  2011-01-07 10:37:31
宋一欣:最高法院对《新破产法》出来以后有过两个司法解释,是为了破产管理人能够在某些方面比较好的运作。对于《新破产法》本身的程序性保障和实体性规范现在还没有出来,这个很重要,是完善和补充《新破产法》那些笼统或不够细化的地方进行细化,比如怎么规范和保障,比如对于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在实体上出现违规行为怎么进行疑意、怎么进行法律救济,包括我们作为债权人能不能联合起来推翻破产管理人、更换破产管理人,我们能不能作为第三方评估的机构进行探讨。  2011-01-07 10:37:42
主持人:更换管理人这样的方式可以探讨吗。
  2011-01-07 10:37:53
宋一欣:对,对地方管理机构不公正的行为、对债权人有不公正的行为以及法院有不规范的地方怎么进行申诉和救济,这些申诉和救济如何进行刚性化,而不是柔性的可有可无的,必须的东西才行。
  2011-01-07 10:38:02
主持人:就是30天以内的东西,不要太柔性的量化,而是适当的钢化,尤其刚才宋律师说的申诉和救济程序。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重整与证券民事赔偿案原告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2011-01-07 10:38:11
宋一欣:发生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是山东的ST九发,是北京陶律师代理的案件。当时ST九发按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到青岛中院受理,但ST九发破产重整受理是在烟台,最后最高法院裁定这个案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也到烟台去,这样管辖法院就多了一家,过去没有烟台可以受理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这样全国法院都可以受理。  2011-01-07 10:38:23
主持人:这样造成什么问题?  2011-01-07 10:38:31
宋一欣:造成法律有冲突。我们姑且不说,因为他说是指定管辖。破产的时候所有债权人到期,有些侵权的案件本身就失效,这样一来刚出来几天就可能申请破产,把硬性时间缩短了,缩短了就不能告。不能告还不算,到底赔多少钱?到底赔多少钱还不算,还有一个是不是按照一般破产案件,一般破产案件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九发说所有清偿率是20%,那告进来的也是20%,这就复杂了。
  2011-01-07 10:38:44
宋一欣:最近我看到陶律师告第一批以后,第二批也受理了,现在正在进行当中,时间没到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件后续也在申。这样造成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法律出现冲突,到底应该在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当中进行完善还是应该修订证券法的司法解释或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那就是最高法院协调的事情了。
  2011-01-07 10:39:05
主持人:听听两位律师的意见。  2011-01-07 10:39:13
宋一欣:我的意见是破产重整案件不应当包括侵权案件,侵权案件应该另审。  2011-01-07 10:39:24
刘英新:我的意见也是这样的,因为侵权案件是对一个公司做出虚假陈述情况下特定的债务,和正常经营过程当中有不一样的地方。  2011-01-07 10:39:46
主持人:刚刚说了很多关于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护的问题,那么在破产重整案件中还有一方的利益值得关注,就是如何依法维护好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话题我想听一下两位律师的观点,一方面是关联企业、一方面是债务人职工,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要在里面得到一些保障?  2011-01-07 10:40:00
刘英新:对,目前的《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有明确规定,在非常优先的位置上,首先是优先债权人的债权,先去处理抵押的,处理完剩下的就是职工。但职工债权有明确规定,什么叫职工债权?一般是指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补偿,比如说医疗补偿、伤残补偿补助  2011-01-07 10:41:03
刘英新:还有应该交的比如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该交到帐户里头的企业没有交过去,像这一些必须保障职工的补助,比如职工合同终止要离职了给人家补偿多少月的工资,类似这样的东西法律有明确规定,担保债权处理完以后首先要保障这些人的,这些人的利益相对比较容易得到保证。现在有一些其他的问题,前几天有当事人讲他是企业的职工,他承包了企业的一部分业务,承包期间这个企业破产了,他说我承包的这个是不是也要算作企业的债权。
  2011-01-07 10:43:30
主持人:就是企业的承包方,这个问题后来是怎么解决的?  2011-01-07 10:43:43
刘英新:因为他是咨询这个事,实际上我觉得承包的这个东西应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职工债权,应该规定到普通债权这一块。  2011-01-07 10:43:54
主持人:我追问一下,像我们刚刚谈到的合法人权益的职工保障应该不是中国的问题,应该是国际范围内都被认可的问题吧,是这样吗?  2011-01-07 10:44:04
宋一欣:职工大面积的改革已经比较少了,当时在国际改革时这些职工下岗有些问题比较特殊,涉及到破产案件里的关系也有些特殊,但现在这种情况比较少,我们认为应该严格依法办事。  2011-01-07 10:44:17
主持人:
关于债务人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刚刚刘律师讲到主要是薪资和必须要缴纳的保障金等方面,有一些上市公司有工会或职工代表会的持股,从划分上来说就不属于债务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了,是应该归到普通债权还是哪里?
  2011-01-07 10:44:32
宋一欣:出资人,你持股就是股东方。  2011-01-07 10:44:50
主持人:股东方的权益保护,就是我们刚刚聊的最大话题了。期待中的新司法解释的法律完善还实际到哪些方面?  2011-01-07 10:45:01
宋一欣:这个方面也比较多,我们今天主要从债权人保护、出资人的保护角度来说,我主要提一点,最重要的是怎么样约束法律里边容易违法的地方法院、地方政府机构、债务人以及破产管理人、破产评估机构,他们的法律约束太少,在新的司法解释里如何规范。光规范还不够,作为上级法院怎么样对他们进行监督,这是很重要的。为什么?在所有破产重整案件当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实际上是地方法院,评估机构、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最后都在法院的一致评定书里,法院处在核心的地位,法院如何依法办事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如何监督,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抓住了这一点要害,这些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才能在规范、有序、公正的状态下进行。  2011-01-07 10:46:53
主持人:这一块有没有比较典型的案例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跟各位网民分享一下?
  2011-01-07 10:47:01
刘英新:每进行一次破产重整的时候都会有很多这样的问题,随便一个案子里头可能有很多细节问题,我们觉得完善法律一方面对这些细节问题在程序上有明确细致的规定,让法院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我们的破产法最大的问题是把法院放在中心的主导位置上,对法院的信任是很高的,实际上我们中国现在的现实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在其他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有很多程序,比如遇到一些案子以后他要离开本地,要到其他地方去审,避免开地方保护主义。但《破产法》恰恰就是在当地法院进行审理,所以法院的位置非常重要,细节规定的非常清楚这个地方法院也可能在细节上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因为最终的问题法官是自由裁量权,他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实现自己的地方保护。  2011-01-07 10:47:24
刘英新:细节问题规定了,更重要的是要有后边的监督,就是离开这个法院、离开这个地方的时候一定要有监督权利,这个权利一定能够随时干预他,有了这个问题法院相对谨慎一点。现在一点都不谨慎,30天应该做的事,他应该做听政、听听债权人的意见,应该听听评估机构的意见到底准不准确或者开一个听证会,办一个最一简单的合同诉讼还要开庭审理、双方辩论、提供大量的证据,这里面法院什么都不需要,把管理人的计划拿上来看一看就通过了,按理说债权人应该提出疑义,结果没有任何程序保障。为什么他很容易就行使裁量权了?出了以后没有任何救济程序跟上,我的利益在这个程序当中受到损失了没有救济,没有任何程序保障。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破产法》上有明确规定的,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的权利,我们这个案子里面违法的地方很多,我们写了申诉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上级法院说你到地方法院去我们不管,到了省高院,省高院说还要到原始法院去,到了原始法院去原始法院说我们已经裁定了你们到高级法院去,就开始踢皮球了。像这样的案件是剥夺债权人几千万数十亿资产的行为,就这么轻易的一张裁定一页纸几十亿的财产就没了。像我们的一个当事人是经贸公司,他欠着人家的帐,他一破产只给人家5%,上千万的资产他只给5%,客户面对的这些人肯定也得破产,客户破产了那些员工怎么满足?所以一定要有监督的,没有监督是很严重的。  2011-01-07 10:50:15
宋一欣:胜诉监督救济程序一定要有刚性的程序。  2011-01-07 10:50:27
主持人:第一是缺一不可,第二是要有明确的规定。  2011-01-07 10:50:35
宋一欣:上级法院必须对这种案件有强化细化监督的规定。还有一点,从旧破产法到新破产法实际上实行法院中心主义,我们刚才的思路也是这个,要求法院守法、要求法院处于中心地位、要求法院进行监督,细想想法院压力也比较大,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总是有点为难,这也可以理解。但法院毕竟是法院,不是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所以有必要弱化法院的中心地位。怎么样弱化?我的意思是减轻他的压力。  2011-01-07 10:55:17
主持人:减轻他的工作压力。  2011-01-07 10:55:28
宋一欣:法律规定的压力,把法院中心主义改成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抗制,从长远来说这是专家学者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资产评估机构这么做了以后,作为债务人怎么提出疑义、怎么提出抗辩应该有明确规定,法院起裁判的作用,这样他的压力就小很多了。这个地方如果能够有所改变的话对法院的压力减轻很多,所以我想是不是立法的思路也要进行调整,新破产法刚刚通过不能大改的情况下,把法院中心主义稍微改变一下变成债权人、债务人对抗的公正,保证破产案件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就像刘律师讲的一环一环下去并不是这几家企业的问题,有很多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在里面。  2011-01-07 10:55:46
主持人:没错,我想这是对新破产法司法解释非常专业性的期待。话题回到今天的实际生活当中,我相信很多网友和我一样特别关注刚刚聊到的律师团成员,两位在破产案件当中为债权人、出资人服务保障方面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2011-01-07 10:56:03
宋一欣:简单地来说,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二是代理他们进行参与破产的申请,提供法律意见甚至代为参与股东会、破产大会,以及对于各种方案计划提供法律意见,同时也可以参与监督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破产管理人等等合理的信息公开,以及代为提出疑义、代为申诉,有必要的话也向上级法院政府提出意见,提供其他的一些法律救济。同时还有一个监督,因为我们是讲破产重整,现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归根到底是前面一个重整后面一个重组。现在也碰到另外一个问题,不是今天的议题,以后有机会我们还可以讨论这个话题,重整方案出来做出承诺以后很多重整方案得不到承诺的履行,重整完毕以后进来一个重组方,进来以后说怎么怎么做,结果股权转完以后钱不进来、资产也不进来,承诺兑现不了,这种情况太多了。  2011-01-07 10:56:21
宋一欣:所以我建议司法解释里也考虑这样一个因素,否则好的说有可能有人投机,说的坏一点里面可能有腐败。
  2011-01-07 10:56:50
主持人:有猫腻。今天聊了这么多话题我的心情也比较沉重,是不是可以出资人、债权人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弱势群体,通过我们的律师团让弱势群体不再弱下去?  2011-01-07 10:56:59
宋一欣:我们过去为股东提供服务,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当中这些股东是弱势群体。今天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债权人在破产案件重整当中同样也是弱势群体,强势群体无需我们来维护。  2011-01-07 10:57:09
主持人:现在证券时报网上给两位律师留言,说了一些具体的案例,希望专业律师现场给这位网友解答一下。网友:主持人、律师们您好!我是某公司股民,该股票在2009923号破产重整停牌前买入,停牌期决定除大股东外其他股东无偿让渡21%用于重整,由重组方某水泥公司有条件受让,该重组方承诺将其一块水泥资产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该公司,并承诺该资产在2010年的净利润不低于2个亿。201057号停牌30天该公司就复牌称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不成熟,公告称,经有关部门沟通认为上市公司目前不宜分拆业务重组注入另一家上市公司。这个跟我们刚刚聊到的案例有类似的地方。  2011-01-07 10:57:31
宋一欣:就是重组的问题,我们破产重整总算还有个法,重组不履约、践约的行为怎么样进行法律制裁,中小股东怎么提起诉讼、怎么提供法律帮助几乎是空白。你要进入重组是不是留一笔保证金,否则的话你说进来就进来、你说出去就出去,至少要建立一个保证制度和一个担保制度。  2011-01-07 11:01:08
主持人:这种承诺不履行的话,律师怎么看待这种行为?有没有一些约束?  2011-01-07 11:01:15
宋一欣:约束很难。比如按照现行的《公司法》,如果不履约股民可以去告这家不履约的公司,告股东诉讼,因为你造成损失了,要求你履约把资产注入进来,可以告,但是是天价。为什么是天价?我去告的话说要注入200亿资产,200亿的诉讼费是多少,股民受得了吗?  2011-01-07 11:01:28
主持人:中小投资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请律师或上法院?  2011-01-07 11:01:39
宋一欣:
没用,上法院告要求200亿的资产承诺履约进来,然后诉讼费需要几千万。我曾经碰到过一个山西的案件,一算没人能承受。像日本股东这种案件就是8000日币,就这样去告了。目前国务院收费管理办法里对特殊案件没有这一条。
  2011-01-07 11:01:53
主持人:收费这一块的案件也应该完善。  2011-01-07 11:02:01
宋一欣:对,股民诉讼收费要完善才能告,而且进来以后要有保证金、有抵押,否则不能做,否则一个批文给你你去做,地方政府出批文也很容易的,但后面没法做。  2011-01-07 11:02:13
主持人:讲起来大家义愤填膺觉得很难操作,但过程中有很多先决条件,比如您刚才讲的收费办法必须要改变,不改变的话法院也不能处理。  2011-01-07 11:02:35
宋一欣:中小股东没法告,200亿的资产需要几千万的诉讼费。  2011-01-07 11:02:42
主持人:不是不受理的问题。  2011-01-07 11:02:49
宋一欣:谁愿意出一千万告这个东西。  2011-01-07 11:02:59
刘英新:你有权利代表股东去诉讼,但诉不起来,代表人根本拿不出这些钱来。  2011-01-07 11:03:11
宋一欣:这就是重组制案件不履行承诺的法律救济存在很大问题。  2011-01-07 11:03:22
主持人:刚刚网友又给我一个新的留言,我的后一段怎么不读了,您说的这一段比较长,我们时间有限。另一方您说到具体的公司,因为是网友的留言,我们确定真实性以后才方便在网络上跟大家讨论。我们所关注的是这个案例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说起来感觉债权人、出资人保障确实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话题,二位最后用一句话总结一下今天的谈话内容。  2011-01-07 11:03:35
宋一欣:司法解释早点出台、早点完善,保护债权人这样一个弱势群体。  2011-01-07 11:03:51
刘英新:宋律师是从立法角度讲,我想从债权人和出资人角度讲,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参与这类案件的时候尽可能的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和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从两方面促使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司法审判更加公正。  2011-01-07 11:04:02
主持人:好的,谢谢。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这期的节目就到这里,证券时报与证券时报网专门开辟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邀请专家定期不定期做这方面的节目,宗旨是希望能够把投资者教育课做好,充分发挥媒体在普及法律知识、普及证券知识方面的作用。非常感谢您的参与,我们的话题没有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2011-01-07 1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