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02第3题:[本题共0条评论]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A B C D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B(√)
评析:本题考查关于诈骗罪与一些特殊诈骗犯罪区别的知识。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金融票据;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由于本罪是特殊的诈骗罪,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甲伪造的是借据不属于金融票据,故不构成本罪。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题中甲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故不构成本罪。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的主要标志。本题中甲出于非法占有乙财产的目的,伪造借据及附件,其行为性质已构成诈骗犯罪,不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故应排除选项A。
02第7题:[本题共0条评论] 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A B C D
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C(√)
评析:本题考查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处罚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对利用电脑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活动的,分别按照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王某秘密窃取了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予以出售,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故可排除选项B、D。
本题还考查了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的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被盗财物只计算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计算被盗财物的实际价格,不是指盗窃犯低价销赃的价格。因此对于王某的盗窃数额,应按照给公司造成的4万元损失计算。故可排除选项A。
02第9题:[本题共0条评论]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A B C D
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C(√)
评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盗窃罪构成要件及相互区别的知识。
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①前者除侵犯财产外还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犯了财产;②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③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④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似乎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利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因为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第33题:[本题共0条评论]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正确答案:A,B,D 你的答案:A,B,D(√)
评析:本题考查抢夺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将价值2590元的手机夺走,该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陈某的这一行为虽然与一般的盗窃行为不同,不是将被盗的线路、号码占为己有,但是由于他的盗窃行为使刘某多支付了手机的话费,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利,因此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了盗窃罪。应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只有选项C为正确说法。
第34题:[本题共0条评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A B C D
正确答案:A,C,D 你的答案:A,C,D(√)
评析:本题考查关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知识。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实际是考查考生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掌握,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的情形包括:①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②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③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由本题可以看出,如果考生忽视了对司法解释的复习,遇到后只能是凭感觉去做,那么得分的可能性就会很低,类似这种考查有关司法解释内容的题目今后仍将会出现,需考生多加注意。另外,做本题的一个技巧是如何排除选项B,“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立法上不会出现这样不严谨的法律规定,故此也可用这一方法判断出选项B不是正确答案。
02第40题:[本题共0条评论] 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A B C D
正确答案:A,D 你的答案:A,D(√)
评析:本题考查盗窃罪、投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投毒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指故意投放毒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可以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公私财物毁损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为各种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切不属于行为人个人所有的公私财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又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题中甲为获利向乙家的羊圈内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其行为的目的只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即29只羊,故甲的行为首先构成的是盗窃罪。甲投放毒品的行为后果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故应排除选项B。从甲的犯罪目的分析是为了非法占有29只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由此选项C应予排除。甲将有毒的羊肉出售给他人,在主观是明知有毒的羊肉而予以出售,该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
02第42题:[本题共0条评论] 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A B C D
正确答案:A,C,D 你的答案:A,C,D(√)
评析:本题考查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以及中止等几种犯罪形态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控制之下,即其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B说法错误。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立即报告保安人员,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的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02第12题:[本题共0条评论]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A B C D
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C(√)
评析:本题考查使用假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等相互区别的知识。
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本题中张某使用了100元假币,尚未达到数额的规定,因此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强迫他人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买卖、提供或者接受;二是强迫他人以非通常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三是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本题中张某只是强迫司机接受假币,而不是强迫司机提供服务,因此不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财产所有者或保管者实施强索公私财产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难点是要区分清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其区别表现在:①抢劫罪只能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②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不可能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③抢劫罪的威胁程度是,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事项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伤害;④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不是事后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
本题中张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用假币从司机手中得到真币,从其实施暴力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等情形都可以得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结论。
02第49题:[本题共0条评论] 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 B C D
正确答案:A,B,C,D 你的答案:A,B,C,D(√)
评析:本题考查关于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自首成立条件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③以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攫取他人的财物,是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④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两个方面,以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方式来实现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也是抢劫罪的处罚要重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原因。
此外本题还考查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知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该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或者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②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③主观条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题考查的另一知识点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需考生注意的是如果选项D叙述为“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不是正确说法,刑法规定的是“应当”即“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可以”是由法院在量刑时依职权选择适用的。这在刑法条文中有多处规定,极易混淆,须重点注意。
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
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二人构成事先有预谋的共同盗窃犯罪。赵某在盗窃耕牛时被王某发现,为逃避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这一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黄某逃到村头遇见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在其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前即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为正确判断。
03第7题:[本题共0条评论] 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A B C D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D(X)
评析:票据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因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所以D选项排除。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盗版光盘的价值问题。虽然物价部门鉴定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但被害人某音像中心却因为钱某的诈骗行为损失了3.5万元的财物。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额来计算票据诈骗的数额,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最后的答案应选B。
第8题:[本题共0条评论] 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C(X)
评析: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盗窃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偷砍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只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权,而没有侵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所以应定盗窃罪。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盗有伐,李某将他人砍倒的林木偷走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所以应定盗窃罪。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
第10题:[共0本题条评论] 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A B C D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A(√)
评析: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000元钱,而王某遭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犯罪人可否盗窃属于自己的物品?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
第32题:[本题共0条评论]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A B C D
正确答案:B,C,D 你的答案:B,C,D(√)
评析:甲盗窃后为了逃跑,趁丙不备,夺取丙的摩托车。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次日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此题考察的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时空限制。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指犯罪现场以及犯罪分子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被视为犯罪现场的延伸)。本题中被害人丙于次日抓捕甲的行为已不属于犯罪现场的延伸,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是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第35题:[本题共0条评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A B C D
正确答案:A,B,D 你的答案:A,B,D(√)
评析:A:甲某盗窃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他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所以第二天早上,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的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对甲某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乙从赵某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虽然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但乙是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而且对于赵某的重伤结果乙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触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抢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本项也有司法解释的支持,参见最高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C: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顺势踹了抓他脚试图拉住他的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丙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丙踹赵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地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因此,盗窃、诈骗、抢夺后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逃脱的,如掰开对方的手指,仗自己力大强行挣脱对方的拉扯等暴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从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的行为是一种对物暴力,是抢夺行为。但当"田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犯罪人丁无法实现自己的抢夺目的时,"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致使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的行为已变为对人即被害人田某的暴力,因为丁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害田某的身体健康,为了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