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村庄整治规划的实施可行性


    发于8月31日《国土资源报》评论版之《观察家》栏目。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启动《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修编工作。随后举办了修编工作研讨会,相关专题研究也在全面推进中。这标志着,土地整治规划工作已驶入快车道。

    此次土地整治规划修编的基础,是2003年颁布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从“土地开发整理”发展到“土地整治”,其最大的内涵差别在于,后者把村庄整治作为重点纳入到工作范围中,由此改变了长期以来偏重农田开发整理,而忽略村庄整治的问题,从而让“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目标真正得以体现。

    各地在土地开发整理方面,大都有较为丰富的规划及实践经验。因此,此次修编的重点和难点,主要集中在新增的村庄整治(或者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规划上。一些省(市)近年来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建挂钩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有效的经验。但在开展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村庄整治与土地开发整理的区别,尤其是实施可行性问题。

    村庄整治规划的难点,不在于对潜力的测算,也不在于对重点整治区域或重大工程的选择,而在于对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制定。这是因为,村庄整治牵涉到众多农民切身利益的调整。而这种利益调整,比以往土地开发整理中遇到的情况更为复杂。

    过去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的对象是荒地或既有农田,结果增加了土地面积,提高了土地质量,优化了地块结构,在此基础上重新进行权属调整和土地分配,总体上是一种对增量的分配。只要严格实施阳光工程,一切按照公开方式进行,权属调整难度不会太大。对农民来说,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不仅不会减少其既有的土地权利,反而会提高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只要解决好公平问题,就不存在深层的矛盾,全体村民都可以受益。

    相比之下,村庄整治涉及的农民土地权益调整,要比土地开发整理复杂得多。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往往采取让农民集中居住的办法,甚至盖楼安置,从而缩减了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在一些城乡建设用地增建挂钩案例中,地方政府仅用50%甚至30%的土地来建设村民新宅,其他土地通过复垦,将指标用于城镇建设。其结果,农民的人均用地面积明显减少。尽管农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村民是否能接受这种改变的问题,决非靠阳光工程、公平分配就能解决。

    相对于土地开发整理下的无人受损,村民对宅基地“缩水”和居住方式改变等变化,可能不会一边倒地支持。因此,如何通过制定保障措施、提高村庄整治规划的可行性,以求获得村民们广泛支持,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近年来,村民保护自身土地权利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2008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尽管一些地方并没按期完成,但至少宅基地发证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此期间,农民对宅基地权利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物权法》对保护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各种物权,有着严格的规定。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如果在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力收回其宅基地,显然是不合法的。

    农村建设用地过大的现状确实亟须改变,这正是村庄整治规划与实施的重大意义所在。但再美好的蓝图,如果缺乏合理的实施手段,也仅仅是一张好看的图纸。为确保村庄整治规划的实施可行性,有关方面应当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