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讯 30日下午,方舟子就昨日被袭事件举行媒体沟通会,图为15时左右,方舟子将媒体沟通会现场改在住处附近室内举行。
方舟子先生遇袭以后,我对这个事件,十分关注。很多人都在猜测,究竟谁是凶手?究竟为了什么?有人说是,肖传国医生,有人说是李一道长,有人说是唐骏总裁,有人说是“国学天才少年”,甚至有人说是方舟子先生为了炒作自己的新书而上演的苦肉计(http://tech.sina.com.cn/i/2010-08-30/10194601875.shtml)。
我认为,最后一种说法是在故意伤害与重伤,丝毫没有人性,没有对受害者的同情心,我是坚决反对的,我也呼吁有关网站立即撤除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避免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
而说“国学天才少年”是伤害方先生的幕后元凶,也是十分过分的。虽然,中国新闻网称http://news.sohu.com/20100829/n274549523.shtml,方舟子炮轰“国学天才”剽窃 指其无才无学无德,但是作为一个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来说,我认为,天才少年无法上复旦大学,应该与方舟子先生的指责无关。
首先,我并不同意,方舟子先生在微博中对孙见坤毫不客气地点评为“不仅无才无学,还无德”(报道这样说的,我没看原始的微博)。如果,真的是这样评价的话,作为一个老师,我不能同意。因为孙同学显然还是在成长的过程中,称其无德,对其成才是不利,这不是教育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对于学生和年轻人进行人身的攻击是残酷的,是一种迫害。他们也许是承受不了的。作为老师,我是反对的,也永远不会去做的,而且,我也要求不要有意地去进行人身攻击。所以,我也呼吁有关媒体,请积点德,不要让这个少年受到伤害了。这并不是他的错。
同时,我也不认为,孙同学有理由嫉恨方先生。因为,孙同学上不了复旦大学不是因为方先生的质疑,而是国家的规定。孙同学是复旦大学的一个大赛的获胜者,已经享受了自主招生的优惠政策,只要达到陕西的一本线,而不是复旦在陕西的分数线,就可以上复旦大学了。这本身至少已经让了50分(我虽不知道复旦的陕西分数线,但高于一本线50分是应该的吧),而孙同学离一本线,还差了6分。所以,有人说,如果孙同学不去参加自主招生,而是复习,可以得这6分,我同意,但他却会因此不能享受额外的复旦加分,一样会落榜的。
高考制度是一个非常残酷的制度,而且有非常残酷的标准,但为什么至今,它还不能被取代?因为它最大限度的公正,而公正来自于我们每个参与高考和招生的人对它的尊重。每年,我都会遇到很多家长和学生,我承认,每年的招生咨询的日子里,我都很煎熬。很多学生和家长都反复犹豫是否要报考北大?要我说一句确定的话。看着他们被折磨的眼神,我多想说,可以!但是不行,因为高考招生是有政策的,是有分数线要求的。有些学校和个别咨询老师,敢于在学生面前拍胸脯,一口答应。这很危险,我知道,他们这样做因为他们可以争取机动名额。但要知道,这是有风险的,因为一旦机动名额用完了,即使答应的考生,也会落榜的。
所以,复旦大学之所以没有录取成功,不在于是否有8位教授的同意,应该说,即使校长同意,陕西省招办原则上也可以拒绝。陕西省招办这样做维护了高考的权威性。而且,他们也不得不这样做,因为一旦他们同意复旦录取,那么会有很多考生来投诉,质疑高考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那样,我们的教育就会遇到危机了。所以,国学天才没有录取,是制度使然,与复旦大学的教授无关。希望孙同学不要因此嫉恨任何人。
回到方舟子先生被袭击的事件,我也希望这件事不会对方先生和他的家人造成太多的困扰。毕竟,我们的社会绝大多数人都是好的,尽管大家对于各种事件有各自不同的立场,但我们的基本道德观是有同一的。相信事件很快就会过去的。
同时,我也呼吁两名在29日参与袭击方先生的人,尽快向警方自首,以便查明真相,不要让暴力的后果继续下去了。我认为,袭击方先生的凶手应该站出来,说明袭击的原因,到底是受人指使,还是自发的行为?如果,受人指使,不要替别人被黑锅;如果,是自发行为,也应该出来,说出打人的原因。毕竟,这是不对的。
而且,根据媒体的照片和方先生的叙述,方先生应该无大碍,根据网上说的审理故意伤害罪应注意以下问题http://www.xyfy.gov.cn/sszn/xt/xingfafenze/234.htm: (一)一般性的打架斗殴,只是造成人体的痛苦,并不损伤人身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以及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http://www.lawtime.cn/info/jianding/sfjdlaw/2006093037047_3.html规定: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方先生受到伤害,应该达不到轻伤的标准(我不懂法律,不知这是否对,而且,也不了解详情,只是觉得锤子打的挫伤应该没有体表总面积的6%那么大)。所以,凶手自首后,应该不会被按照故意伤害罪被处理的。而且,自首还可以减轻凶手的罪恶。毕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夺是夺不了的。
虽然,凶手的行为,可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但这个行为依然是可耻的,所以,我呼吁他们能面对自己的罪恶,立即去警方那里自首,等待法律和道德的惩罚,这才是正确的选择。
王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