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对贪污贿赂罪的处罚进行深入的研究


人大常委会委员激辩贪官应否免死时,有委员认为 “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并举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为例,论证自己观点的正确。同时也有委员认为,“但是在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要废除死刑,这方面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要慎之又慎。”

对于这个问题,的确应该“慎之又慎”。绝不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虽然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但是也不能由此推断出死刑存在没必要的结论。因为不是死刑缺乏威慑力,问题出在“死缓”上。对犯罪者到底应判死缓还是立即执行,法律应该有个明确的分界线而不应该由审判人员说了算,否则问题不是出在法律身上而是出在审判人员身上。

同时,还有一点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效仿发达国家,必须看到本国国情。我们必须承认,发达国家在预防腐败方面的确有自己的一套,但那绝不是废除死刑的功劳。

倒是有的委员的建议比较科学:“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

无论什么事情,在作出决策前一定要三思,否则一旦造成混乱,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