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说服我(简称“中”)七


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说服我(简称“中”)七
    致崇义信访局:
    2010年8月13日11:25接到贵局电话:市转县信件,要求我方简述崇义法院违法事实及我方诉求。叮嘱不要长篇大论。
    违法事实:“崇义法院查封,拍卖饮料厂案”(简称“拍卖案”)                                                                   1、割裂“拍卖案”与“案中案”的有机联系,违背“民事诉讼法”245条(见“中”一)
    2、不准查阅,复印“拍卖案”及“案中案”材料,野蛮剥夺公民知情权,(见“中”一)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违背省府文件精神对民企六不准,强盗式未经法定程序随意查封,扣押民财;传唤,拘传,拘留民企法人,导致民企几十万,几百万直接损失和停产六个月以上(见“中”三,四),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条 (一)、第七条 、第三十二条(三)(五)(七)(八)(十)。违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
     4、没有“拍卖案”的申请执行人,未依法作出查封裁定,并送达当事人;查封、拍卖现场未通知法人到场;不出示院长批准的查封、拍卖的法律文书;未按法律规定清点财产、照具清单;被执行人未参与盘点,认可,签字......肆无忌惮地枉法执行、抢劫民财(见“中”三),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第一百三十六(五)...... 
     5、未依法审判防疫站“硬股”,用电视曝光,断水管,没收产品等违法事实报复民企、导致民企烟消灰灭,法院充当了官僚资本的鹰犬。(见“中”三)。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违背宪法第十五条、违背“人民警察法”(十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6、超范围使用搜查令(2008)崇执字第151号(茶滩案)执行款2万7千多元,却执行与搜查令无关的“李健民案”、“潘承泉案”等案的执行款,超标查询,超标搜查,超标冻结存款。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
     7、借搜查之便,丢失我方债主借据,退股文书和丢失10元以下现金估计n元(见“中”四),违背刑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8、不出示院长批准的拘传证、拘留证。拘传,拘留我方教师,故意造成负面影响,恶意摧毁幼儿园生存根基,既违法又违宪。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宪法第二条、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9、非法查阅幼儿园经济秘密和园长的个人隐私。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违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三条.
      10、逃避人大监督,搞突然袭击,不遵守诺言,法院炮制了臭不可闻的回复。(见“中”六),违背宪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11、本案未进入合法的评估程序,成品和半成品,包装物没有评估及价值体现。违背“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七)(八)(九)、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
      12、到现在为止,我还真不知欠条的真伪,拍卖了我多少财产。违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B、“赖正珠案”
       1、赖正珠方称在幼儿园一楼走廊摔倒,而在法庭辩论又称在攀爬护栏摔伤,县法官凃建全部采信———没有证据立案,支持伪证。违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第七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 第三条 、第七十六条 。
       2、教育局在调解时证明:赖正珠母坦言在幼儿园摔伤未骨折,两块X光也未显示,而法院不采信教育局——不用证据判案。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一)、 
       3、不采信X光原片却采信X光检查登记表和报告单,还说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一手遮天(见一审判决书)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百零二条(一)。
       4、赖正珠还被迫承认是在幼儿园摔倒致伤,而凃建竟只根据这,判其能证明在我园“伤残”的事实——法律泰斗。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
       5、中院法官胡小娥质证二块X光片既不是在法庭质证,也没有赖正珠方和赖昌平医师到场——无法无天。 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
       6、诉前七个多月未对赖昌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一审开庭后才递交,而本案是普通程序——拒绝程序.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
       7、公然销毁我方材料——掩盖证据。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 (一)、第三十二条《三》《五》《七》《八》(十)
       8、拒绝“劳动法”36条判案——有法不依.违背宪法第四十三条 。
       9、协助刘宁汝白条收费,一个人鉴定却鉴上二人名字弄虚作假;赖正珠既非我园职工,也非因工伤却享受“职工工伤伤残”福利待遇——制造假证。违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三)、第三十条(一)(五)、第三十二条。违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三)(四)、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四)。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二)(三)(四)、十一、十二。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二)(三)、第七十一条 ......
       10、在法庭上,我方一提出要递交二块X光片,凃建就咆哮法庭——咆哮哥大显神威!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违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一) 、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
       11、赖正珠方东躲西藏二块X片,求三附院做假证,成功制造二块假X光片(见“中”二)——做贼心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七十七条(二) (三)......
       12、法庭调查粗枝大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5条,要么凃建有意包庇,要么调查糟糕到了家——张冠李戴。
C、崇义县法院搜查,拘传,拘留暴力执法案(简称“暴力案”)
       1、违背“民事诉讼法”37条非法拘传,拘留我方,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践踏法治。违背“人民警察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三)(五) 。
       2、违背“民事诉讼法”217条,不作为,乱作为——装聋卖哑。
       3、在搜查中已查明“拍卖案”前我已归还债务267900元,查封后,总欠债171272元,从2003年至今八年之久,已陆续归还130272元,其中上诉法院的案中案共归还32000元,还一意孤行地继续执行搜查、拘传,拘留——滥用公权。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二)(三)(四)、第十条 。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十......
       4、法院说园长违背“民事诉讼法”102条,103条,105条,要拘留她,但没有一条为他们的行为遮丑(见“中”四)——权力撒野。
       5、崇义法院法官利用公有权资源向银行借款,银行用老百姓血汗储蓄贷给他们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办脐橙基地,森林,工厂,矿山,.....白占白拿民企——乱象横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十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一)。
       6、非法围攻推坐农民兄弟,肢体摩擦几分钟,辱骂此起彼伏——法灾泛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十二)
       7、十几号人杀气腾腾从早上7点软禁我方到下午1点多钟,我早点和中午都没吃,企图激怒我,制造“枪杀公民事件”,借机行凶——横行霸道。
  综上所述,崇义法院谈笑间处处践踏法律;日常工作中肆无忌惮地强奸法律,强奸民意;法律严重缺位,变成废纸,官员毒蝎心肠化,让法律当作权贵资本的利器来镇压平民百姓。呜呼,长此以往,县、市领导还不主持公义,复仇的自然正义必然会走出来替代法律正义,唯一可免的便是社会真正推行法治,让法律正义高于一切,毕竟法律正义是正义的文明形态。
    本人郑重宣告:我发表的一切文章都负法律责任。如果我存在伪造证据,无中生有等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逐条批驳,将我绳之以法;但不能滥用公权,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说服我,这就是我向伍振海下达战书的真正含义!你伍振海手下有五十多号“凃建式法官”战将,人才济济;上有中院和县、市领导撑腰,下有公安,武警等等为你排忧解难,可谓要风有风,要雨有雨;而我光杆司令一个,半世的积蓄还被你法院掠夺一空;五十岁的人了债台高筑---凄凉,还遭遇贵院步步紧逼,长驱直入-----并持续发烧;你们于心何忍啊---痛定思痛!我既无缚鸡之力,而且还是一个从没学过法律、考不上大学的文革高中生,以卵击石,其优劣自明;但你伍振海竟然还天天挂免战牌,不敢就你们违法行为来个法律公开大辩论,只敢偷偷地弄出个“四不像”回复,还不敢让我复印此回复,心虚若此,杯具!!这场斗争,超出了“赖正珠案”、“暴力案”、“拍卖案”意义本身,演变成了公民为维护法律尊严向崇义法院叫板,向官官相护叫板的场景;演变成了是我冒着生命危险 ----被逮捕、被枪杀、被“喝开水死” 、“躲猫猫死”的可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讨回一个说法。                                             
    我方诉求:依据“民事诉讼法”217条、177条、179条、183条、185条,崇义法院、检察院应当提取监督审判程序再审“赖正珠案”;依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五)(六)(七)崇义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崇义法院查封,拍卖饮料厂案”、“ 崇义法院搜查,拘传,拘留的暴力执行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该恢复我厂原状就恢复原状,该赔偿的就赔偿,该逐出公安系统的就逐出公安系统,该判刑的就判刑,因为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

                                      刘奕良于星期日 2010年8月22日20:58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