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案与全国第一顶替案的对比


 

罗彩霞案与全国第一顶替案的对比

 

陈绪国

 

 

昨天上午,长沙中院开庭审理了罗彩霞诉王佳俊冒名顶替高考一案,经过庭下调解达成协议,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一次性付给罗彩霞4.5万元,罗彩霞撤回对第一被告王佳俊的诉讼请求。其他5个被告人暂时没有结论。

其实,关于冒名顶替上学的事情,全国已经发生过许多起,有私了的,有调解的,有诉讼判决的,各种方式都有。冒名顶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针对的是权利人的姓名权、身份权和受教育权损害救济的一类民事纠纷。由于与经济赔偿相比,弹性的法律要件较多,二十多年来一直受到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回顾“全国第一顶替案”,事隔18年,便会发现,社会上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也变得相对成熟和容易一些,赔偿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

所谓“全国第一顶替案”,是指扬振秀诉马建华盗用其姓名考、上师范学校,侵犯姓名权纠纷案,曾作为一个范例,被《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2辑收录。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发现被告马建华之父马宝玉、廊坊市安次区大北尹乡初级中学和该乡西张务村原会计王书汉参加侵权活动,遂将他们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5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建华立即停止侵害。二、四被告自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三、四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86.36元,精神损失费800元,合计1366.56元。其中马建华、马宝玉各承担500元;被告大北尹乡初级中学承担300元;被告王书汉承担86.56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已按判决执行完毕。(关今华主编《精神赔偿案例评解与研究》第513514页)

罗彩霞诉王佳俊案与扬振秀诉马建华案对比,有几个异同点:(1)都是冒名顶替上学,都是教育类学校,但前者是冒名顶替上大学,后者是冒名顶替上中专。(2)都是以民事起诉的办法进行,前者是今年才审理,后者是1992年审理。(3)都涉及多个被告人,前者涉及到大行政单位和具有重要职权的人物,后者是小单位、小人物。(4)赔偿金额差别大,赔礼道歉有区别。前者已经获赔4.5万元,其他的还没有明确下来,仅王佳俊一方代理律师鞠躬致歉;后者合计赔偿1366.56元,各方被法定致歉。(5)对于主要侵权人的处理方法不同,这也是最主要的一面。前者的冒名顶替人王佳俊的毕业证、学士学位证、老师资格证等三证被取消;后者通过通融的办法,保留了马建华的学籍。鉴于马建华有志于教育事业,并使其学有所用,安次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向廊坊市教育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保留马建华的学籍。市教育局,使其按期毕业,并分配回大北尹乡任教。

罗彩霞诉王佳俊案还没有圆满解决,王佳俊一方被告答应赔偿4.5万元并赔礼道歉,是服法和友好的表示。剩下的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原则,叫做“过失责任原则”,即无论是故意的或者是非故意的,只要认定侵权的事实要件存在,均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唐昆雄说,自己出于友情代领通知书,没有收受好处费,愿意调解,但不承认有过失。

邵东教育局方认为,罗彩霞没有报考贵州师范大学,我们没有侵犯罗彩霞的教育权。不承认有过失。

贵州师范大学方认为,我们做到了仁至义尽,事件曝光后,学校第一时间收回注销了假罗彩霞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学校被假材料欺骗,也是受害者。不承认有过失。

贵阳教育局的底气更足,认为教育局是行政机关,不适用民事诉讼,而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说他们已尽了审查义务,无法发现作假。不承认有过失。

那些不承认有过失的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自己与罗彩霞案无关,讲客观原因应当说是徒劳的。

罗彩霞案,整个是民事案件,为什么非要扯到行政案件上去?扬振秀诉马建华案中,廊坊市安次区大北尹乡初级中学,不也是由民事案件来解决的吗?

第二,关于赔偿额度的问题。

罗彩霞要求8个被告赔偿14万多元,平均每个才1万多元,这根本不算高。其中,被告王佳俊和王峥嵘已经答应赔偿4.5万元,剩下的9.5万元由其他6个被告承担,平均每个承担约1.4万元左右。并且,其他的6个被告的赔偿能力大于陷于困境中的被告王佳俊和王峥嵘。

记得90年代山东荷泽市,也发生过一个冒名顶替的案件,经法院审理,赔偿额度达到了14万元。也是两个农村初中的女同学,一个冒名顶替后上了中专,毕业后当上银行的主任。被顶替者后来上了一个不好的学校,工作2年后下岗摆地摊过日子。奇怪的是,此案件应当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宪法的有关规定,不是民法通则上有关规定。结果原告胜诉,其中第一被告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8万元。其余6万元由其他3个被告分摊。但是,被告的工作单位仍然保留了其工作职务,没有其他的表示。

第三,对于假罗彩霞的证件处理问题。

对于假罗彩霞的处理,贵州师范大学顺应时势,收回注销了假罗彩霞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这是一个程序问题,应当没有错。

但是,对于假罗彩霞及其父亲,打也打了,罚也罚了,该消气的已经消气了,该报仇雪恨的报仇雪恨了。那么,回过头来冷静思考一番,到底还有没有回旋的余地?答案是应该有的。

假罗彩霞经过四年的苦读,政治表现也很好,是一个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和学士生,这是既成事实,必须要承认。每一种法律都有一个效力范围,都有一个溯及力问题,叫做“既往不咎”。另外,法律有一个权利与义务原则,叫做“一般均衡原则”,可以在被害人一方和施害人一方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促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圆满状态。

基于以上两个原则,可以对被告人王佳俊进行人性化处理,即应当将已经收回注销了假罗彩霞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归还给王佳俊,并恢复王佳俊的名字,在其档案中作出必要的注明。

本文专门列举的“全国第一顶替案”,当然不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肯定涉及“一般均衡原则”问题。扬振秀诉马建华冒名顶替(盗用他人姓名),并没有开除马建华的学籍,那是因为所有被告人得到了法律的惩处,当事人也没有意见。

假罗彩霞冒名顶替案,一方面涉及到法无溯及力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到“一般均衡原则”问题。加上王佳俊现在整个家庭环境很糟糕,父亲进了大牢,母亲也得了精神恍惚,王佳俊找工作也相当困难,又面临着几万元大额度的赔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之中。

最好的变通方法是,王佳俊在得到校方许可重发“三证”的情况下,将“王佳俊”的名字在派出所修改掉,重发“三证”时启用新的姓名领取。

以上意见,确实有些不符合规范,有些另类。校有校规,人有人权。但是,王佳俊也可以说是受害者,是应试教育制度的受害者,其他6个单位和部门也有责任,不能把责任完全推到王佳俊的身上。

谈到法无溯及力问题,事例是很多的。俄罗斯领导人普金在美国读硕士,新闻媒体指称他的毕业论文是抄袭的。那么,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了,学校也无权收回他的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了。

笔者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法律爱好者。80年代也协助过司法部门搞过第一次普法教育,自己也参加过全国普法考试,取得了优异成绩。我承认王佳俊有错,但绝对不能将犯错误的人一棍子打死。

王佳俊是一个合格的大学生,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要承认这个事实,我们就应当以反向思维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种理论,师范大学学过心理学、行为学的老师们比我们懂得多得多。

 

 

参考资料:

广州日报2010814星期六 A3版:王峥嵘律师鞠躬获调解。特派记者文远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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