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婴奶粉性早熟”事件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措施的缺失


从“女婴奶粉性早熟”事件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措施的缺失!

宋沐洋

    当下健康领域的热点问题莫过于“女婴奶粉性早熟”事件,笔者于是想到,男婴也应该存在类似的问题,只不过表现可能不明显,也许一些男婴儿的情绪急躁就是表现。
  
     不过笔者想讨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前些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媒体工作,最后得出的感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太难!当然,自己的朋友有时候消费权益受到损害也无能为力!别看在消费者协会系统,也没有办法,因为什么?维权成本高,缺乏惩罚性措施。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该制度与大陆法系侵权法上崇尚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性格迥异。其目的并不是为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而是惩罚加害者,并威慑此类行为将来发生。在我国,惩罚性措施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针对已经实施妨害民事执行行为人,或者可能实施妨害民事执行行为人,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对行为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声誉予以相应惩罚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等各种措施。
   目前,各类危害社会安全的健康等领域问题的层出不穷,就在于没有惩罚性法律措施。使一些危害事件连绵不断,人们忙于救火,而防治失火的惩罚性法律措施缺失了。
   
    进入21世纪后,2003年至2004年,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频频出现大案要案,如金华毒火腿、广州毒酒、龙口毒粉丝、香河毒韭菜、四川彭州毒泡菜、阜阳劣质奶粉、平遥牛肉造假等事件。2005 年至 2007 年间苏丹红、瘦肉精、福寿螺、多宝鱼、红葡萄酒、红心鸭蛋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2008年9月以“三鹿”奶粉事件为首的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已是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不只是食品安全领域,其他消费领域同样存在维权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民商法系列,但是民商法研究人员在现实中也没有办法。前几年的一个大年三十,人们忙着过春节,一位中国著名高校民商法博士后朋友在拍摄婚纱纪念照时与北京王府井一家婚纱公司闹纠纷,打电话需要我援助,我只好乘地铁从西四环去王府井协调。原来是婚纱摄影领域的潜规则在作怪,婚纱店不告知消费者,超出顾客要求数量大量拍摄数码照片后,多余的索要高价,这些事情我在河南洛阳也遇到过,最后消费者很被动,因为价格和数量产生纠纷,当时以媒体的身份进行了协调解决,但是这位民商法博士后感到别扭。博士也没有办法。后来得知去年北京市有关部门开始解决婚纱领域的问题,现在还没有看到结果。

    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消费者又是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就单个消费者而言,相对厂家、经销商,消费者是弱者,通常表现在,从与工商管理部门、法院、质量监督部门的关系来说,一般情况下,厂家、经销商比普通消费者占有较大的优势;从双方的人力、财力方面来说,单个消费者也无法与厂家、经销商抗衡。在强势对弱势这样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以及对商品性能、质量的了解较少,价格方面的信息绝对不对称,就是说,在价格方面,消费者一直被蒙在鼓里,这一切导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慎之又慎、惟恐上当,希望买到物有所值的商品。基于此,规范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时而出,其中第49条首次规定了对消费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同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作斗争,进而促使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现实积极意义。但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实践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中规定的“增加赔偿”即是指惩罚性损害赔偿,这是中国立法上第一次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做出的规定。它突破了一般民法原则,使加害人给予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超过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其目的在于通过给予消费者超出实际损失的私人利益,鼓励消费者同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作斗争,进而实现对全体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由于立法尚存不足,实践中引起类似“王海现象”等诸多案例的发生,有关司法判决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据此,还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奈,以致于社会健康问题层出不穷,笔者接触一些民商法和公共政策教授,说到维权,都摇摇头,我很是惊讶!
   谁来保护消费者权益?靠熟人,靠媒体,靠政府,都是忙不过来的。只有法律,严厉的惩罚性法律才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朋友说,而如今的维权法律不够严厉,所以许多人不愿意去法院,维权成本高,收益太小。许多人不愿意诉诸法律,一个亲属的交通事故诉诸海淀法院,结果令人失望。一亲属走在商场前路口时,脚被汽车轧了一下,结果交警出具的裁定书说行人负责,后来法院只认定交警的裁定书,哪怕是错的,海淀交警支队现在没有复议这一说,忙活半天,感到法律的无力。这事说给法律专家,也没有办法,只好协调赔偿了医疗费。没有办法打官司。

   消息称,历时一个月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从2009年11月6日开始至12月5日结束。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呼之欲出,法规已成文。网上征求意见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草案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在征求意见中,一些人提出,草案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比例和数额进行规定,建议在下一步修改中,对此予以细化。
    产品责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法律中明确产品责任,有利于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降低维权成本,严厉的惩罚性措施,是预防各类危害事件的关键。让我们重温《黄帝内经》“治未病”的至理名言,《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曰:“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