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

 

用益权(当代首创)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款,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规定。

本辞条,扼要介绍用益权的概念。

因为本条款涉及到用益权的概念,并且中国法律体系中未使用“用益权”的提法,西方国家的用益权与用益物权混杂在一起(中国同样如此),故本辞条将专门研讨“用益权”的概念,以便于抛砖引玉。

主题:用益权(当代首创)

用益权(【当代首创】),是指用益权人对公有的或者共有的、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或者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权以使用租赁物权关系或者以收益租赁物权关系为物权调整关系。

用益权为定限支配权、他物权的一个品种,对应的物权关系人不仅仅指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他人”,而且还包括国家的、集体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于土地类不动产物权关系网络系统中,国家的、集体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是为最主要的物权关系人。于动产物权关系网络系统中,“他人”可以成为主要的物权关系人。“他人”,应当是非国有企事业的法人和自然人,不包括国家的信托所有权人和集体的信托所有权人在内。

一、外国“用益权”的概念

用益权的名称,可资借鉴的是法国、德国的民法。但是,他们的用益权,将用益物权混合在一起了,需要将其与用益物权区别开来。

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可借鉴之处,是有“用益权”的现存概念与相应的内容。不足之处,是没有“用益物权”的概念,这一点正好与中国的相反。

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立法立场不同,立法的时代背景不同,对于“用益权”所认定的概念也就不同。

1.法式“用益权”的概念—使用权与收益权及其变种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关于“用益权”的概念规定是:“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如同自己所有,享有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该法还规定,用益权人,对其享有的用益权的客体可以产生的任何种类的果实,不论是自然果实、人工果实或民事上规定的果实,均有享用的权利。从其主要内容上看,是关于“使用、收益”权能的农用土地的收益租赁关系。但是,从使用权和居住权上来看,却是“占有、使用”权能的使用租赁关系。

2.德式“用益权”的概念—占有权与使用权及其变种

德国民法典第1030条关于“用益权”的概念规定是:“(1)一物可以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收取此物的收益的方式设立负担(用益权)。(2用益权可以因排除个别收益而受到限制。”这一部分,相当于其民法债务关系法里面的收益租赁关系的用益权。

该法第1036条对于“用益权”作出了补充规定:“(1)用益权人有权占有物。(2)用益权人在行使用益权时,应维持物原来的经济用途,并依通常的经营规则进行使用。”这里规定的却是占有权、使用权两项权能。这一部分,相当于其民法债务关系法里面的使用租赁关系的用益权。

二,土地用益权的权利等级

众所周知,土地类物权关系是最为复杂的法律调整对象。如果我们懂得了土地用益权的权利等级,对于用益权便可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1土地用益权是属于第三等级的物权属象

运用“五分法”来分析的土地不动产权利构成如下。

第一类: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土地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第二类:土地用益物权,指主要土地使用权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三类:土地用益权,指次要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使用、收益或者占有、使用的受限制的权利,前者是租赁收益型用益权,后者是使用租赁用益权。

第四类:单一土地使用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占有的土地仅有使用、并不用于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五类:土地享用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直接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用于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以上五类土地权,实际上代表了五个等级的土地权利,从权能、权质上分类,第一类为第1级,第二类为第2级,第三类为第3级,第四类为第4级,第五类为第5级。第1级为高级土地权,第2级、第3级为中级土地权,第4级、第5级为低级土地权。只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的是自己的土地,其他四种土地权利人利用的是国家的土地。

第二类、第三类土地权利,属于土地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土地享用权也是非自主型土地使用权

其中,农村宅基地用益权(占用权),属于使用租赁型用益权,并附带享用型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的性质。同为住宅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主要限于村民自用,或者在村组集体内部互换、赠与或者统一收集调配共用,不分土地使用期限。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封闭式、福利式自有权利或者共有权利。城市的住宅建设用地,一部分是国家出让有偿使用的土地(主导形式),有使用期限并可以依法自动续期使用;一部分是国家划拨无偿使用的土地(辅助形式),有使用期限并可以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全能的、不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只有国家机构才能获得、才能执行这种使用权。当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其所有权是真正绝对的、完全的、神圣的和永续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受任何人限制的。

土地用益物权,是基本自主型土地使用权,主要受到国家限制的主导型土地使用权。

土地用益权、单一土地使用权,是非自主型土地使用权,主要受到国家和用益物权人限制的非主导型土地使用权。

土地享用权,也是非自主型土地使用权,主要受到国家限制的非市场主导型土地使用权。虽然,在物权法中对于土地享用权,不需要作出多少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物权地位。其实,每个人,使用最多的土地权,就是土地享用权。农村宅基地、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免费划拨地也是享用权。

三、农村宅基地用益权是典型的建设用地用益权

宅基地用益权,亦称宅基地占用权,通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村民私有建设用地占有、使用的既定权利,但又可以视之为村组组织共有权利的一种变态形式。

宅基地用益权,就是用益权人对于农村共有的住宅建设用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归属于使用租赁物权关系,以福利型经济用地专门授予农村居民,并可继承的不动产权利。因为不存在收益权这项项重要权能,应当比用益物权低一个物权等级。

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主要由特别法确定之,民法、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只是概略性规定。其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般不适用于收益租赁型用益权即“使用、收益”型用益权,比较适用于使用租赁型用益权即“占有、使用”型用益权。

宅基地用益权,其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可以分成两类:

1.私有宅基地用益权

一类是村民私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称为私有宅基地用益权,亦称私有宅基地占用权,通称私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主要形式,因为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是一户一处宅基地,占用的权利为村民家庭享有。

但是,有的法学专家学者不愿意承认农村存在私有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想法和做法是过敏的反应或者是多余的担心。既然城市里能够冠冕堂皇地大量存在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什么农村村民不能拥有私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既然城市居民房屋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断定为私有财产,为什么不敢断定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为私有财产?这也难怪某些法学家批评物权法“该进不进,该退不退”。物权法的法理,是最铁面无私的黑包公:公权就是公权,私权就是私权,把话说清楚明白了,才能定分止争嘛!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允许的,也是必须的。况且,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天塌陷不下来。

2.共有宅基地用益权

另一类是村组组织共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称为共有宅基地用益权,亦称共有宅基地占用权,通称共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次要形式,因为少数农村地区是集中合建房屋的宅基地,土地占用的权利为村民小区家庭共有。不过,随着中国广大农村城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拆迁户和合建户的不断增多,共有宅基地用益权的比例会不断增长。这一类宅基地使用权,类似于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家庭共有的权利。这一类宅基地用益权,可以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重新规划授权而取得,或者是农村居民拆迁时取得,或者是依法通过整合村民私有建设用地而取得。

从所有制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确实是属于村组共有制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长期转移给了村民家庭占有,事实的土地占有制发生了转移,而且相当于永久性占用权。因此,从占有权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转移成为私有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因权利主体人数比例高于真正的村组共有制而成为主要形式。

类似问题,还有城市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制上,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而具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为小区业主共有,也可以为独门独户的业主私有,当然也包括国家公有在内。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有、共有和私有并存的实际情况。

3.宅基地共有制与优先权

村组组织共有的宅基地用益权,是处于优先照顾、优先发展的对象。从土地所有制结构来衡量,土地共有制优于土地私有制。从宅基地的利用效率来衡量,村民楼房下面的的宅基地利用效率优于独门独院房屋的宅基地利用效率。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偏好居民小区的土地共有制,各个工业化、城镇化国家都是如此偏爱。但是,西方国家的公有制,是专指国家所有制,不存在“集体所有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修订以后,完全删除了“集体所有制”这一“混乱不堪”的概念,用“所有权”、“共有”和“法人所有权”来代替之。

传统的观念认为,中国农村的所有制形式是“集体公有制”。如果认真分析一下,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所有制形式确实可以算作集体公有制。那么,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取消以后,剩下的还有“村民共有制”,准确无误地说就是这样的。其中,宅基地所有制,是宅基地私有制与宅基地共有制并存、“彼消此长”(私消共长)的物权关系。

4.宅基地用益权与福利制度

宅基地用益权,是中国农村住宅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国家采取有计划按比例供应和无偿使用或者象征收费使用宅基地的形式造福村民,成为广大村民非货币收入的最大一笔不动产。广大农村通过土地改革,顺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物权化政策,大大缓解了广大村民的经济困难,解除了许多村民的后顾之忧,成为卓有成效的惠民政策之一。许多城镇郊区和城中村的村民,住房福利平均水平高于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福利)平均水平,关键在于中国农村住宅福利制度发挥了巨大成功。

5.宅基地用益权与圆满状态

宅基地用益权,依权利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而设立。如果其权利的期望值过高、义务的期望值过低,有可能发生越权的不良现象;如果其权利的期望值过低、义务的期望值过高,有可能发生弃权的不良现象。这两种现象,都要尽量避免。物权法就是专门审核和调整物权关系的,既不能偏袒某个当事人,也不能压制某个当事人,尽量地将一碗水端平。

既然物权法本条款将宅基地用益权定位为占有权和使用权两项权能,那么,维护其权利的圆满状态,就以此为标准来进行标准化管理。不过,物权法的编排方面,也许有点不太妥当。所谓的宅基地使用权,说来说去,也总共只有占有、使用两项权能,比用益物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三项权能还差一把火。就是说,其实际物权等级要比用益物权要矮小一个等级。如果真的将所谓的宅基地使用权当作“用益物权”来看待,那么,就会拔高其物权的等级,由一个圆满状态标准变成了两个圆满状态标准,由一元论变成了二元论,由一个中心论变成了多中心论,缺乏了基本的法理支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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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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