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多项优惠政策促进国企改制
西藏国企职工自谋职业 用人单位要付补偿金
作者:董昌俊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9日 07:27
目前,我区国企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今年年底国企改制面要达到80%以上。昨日,“政风行风热线”上,自治区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张佰栋、企业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曾光,就国企职工关心的分流安置、社会保险、退休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问题,从政策层面和改制具体操作层面进行了详细回答。
历史包袱沉重 国企改革举步维艰
“我区国企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低,国企改革仍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曾光说,由于我区国有企业规模小、效益差、历史包袱重,企业改革中职工自谋职业经济补偿,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拖欠职工工资,拖欠及应预提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和内退、离退休、伤残、抚恤人员费用等支付难度大,致使国企改革举步维艰。
而且,由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市场狭小,新增就业岗位有限,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职工安置标准偏低,加之职工职业技能不高、竞争意识淡薄、择业观念陈旧,导致职工分流安置困难。另外,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对国企改革认识不到位,思维模式陈旧,国有资产流转渠道不畅等问题,也是导致我区国企改革进展缓慢的因素。
职工安置妥当 国企方可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曾光说,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
据介绍,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曾光说,企业改制时,对距离退休年龄或工龄不足5年的职工,改制企业与职工不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尽可能安排工作岗位,续签劳动合同;确不能安排工作岗位的,应与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并参照内退职工给付待遇,直至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可根据自身改革需要,实行内部退养制度,但必须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并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按本人在岗基本工资75%的标准计发。企业实行内部退养,企业和内部退养职工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自谋职业职工 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职工因改制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由各类企业安置的,自谋职业的职工或安置职工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实施改制的国企职工,可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或在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张佰栋说,经济补偿金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讲,就是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企业支付不足部分由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弥补。
据介绍,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工龄计算。有条件的企业,经济补偿金可按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工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