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风险问题终于有个说法。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该办法新增了“风险管理”一章,要求汽车贷款的放款人建立起独立的车贷资信评级管理系统,从而控制车贷风险,使车贷业务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这意味着今后银行的车贷业务将从原先的信贷业务中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于其他信贷部门的汽车贷款专业部门。业内专家认为,此《新办法》抓住了车贷业务的核心所在,在振兴汽车产业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完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缺项
2008年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机显现。2009年初国家出台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一系列政策。但是《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涉及到的“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一直没有下文,对于汽车消费信贷向何处发展?由于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推?不推?金融界对车贷类似陷入了困惑,今年年初,部分银行上调了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的利率,上调幅度从10%到30%不等。并且还增加了车贷的限制,比如增加抵押物,或提高贷款者收入及资质要求;除了汽车做抵押,有的还要用房产抵押,而且房产抵押只能专款专用;车贷审批时间也有所延长。
一时间,在消费者心中引起较大反响。银行收紧汽车消费信贷,固然有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形势的考量。不过,另一个现实也不容忽视,那就是,在银行看来,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属于零售业务,客户数量多,额度小,成本高,效率低,违约车辆处置和变现都比较困难,是一项高投入低产出的业务。一旦客户逾期、违约,银行就比较被动。归根到底还是风险问题。
二、风险控制成为汽车消费信贷政策进一步开放的关键
汽车消费信贷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也有15年的发展历史。15年来,从最开始的国家汽车信贷政策不明朗,风险控制手段欠缺;到后来国家逐步出台正式的汽车信贷法律法规,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逐步升温;再到专业的汽车信贷服务企业的诞生,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尤其是个人信贷部分,一直处在调整,洗牌,再调整的螺旋式上升状态。
细读十多年的汽车消费信贷政策,相关条款也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1998年9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汽车消费贷款的试点行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试点地区应本着小范围的原则,选择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较好、汽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进行。仅限于国产车。2003年2月《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其《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将对培育和促进我国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专业化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并将在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004年10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与此同时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3日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除了国有银行以外汽车生产厂也可以开展此项业务。虽然参加的机构多了,但这些规定中都没有对风险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金融机构大举进军车贷业务,担保公司成为风险防范的新模式
今年,由于房地产调控力度加大,房贷业务骤减,金融机构纷纷盯住了汽车消费信贷,就是俗称的车贷。除四大国有银行外,还有更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汽车信贷业务中,信用卡中心同时也积极拓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由于有02、03年的教训,国有银行选择与专业的担保公司的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的模式经过六、七的的发展已基本成型。把贷后大量的工作甩给担保公司,银行得以轻装运行。
在北京比较有名的担保公司应该是中硕,就在7月2日,光大银行就与这家公司签订了总对总的合作协议。双方一拍即合优势互补,光大银行希望通过借助专业的贷款担保公司降低贷款风险,而中硕担保公司则希望借助光大银行的资金和网点优势,简化自己客户的贷款程序,降低客户的贷款门槛,增加业务种类,为客户提供更多便捷的金融服务产品。
就在社会各界重新认识汽车消费信贷的时候,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2010年版的汽车贷款管理新办法出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将车贷放款权利扩大到了国有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专门增设了“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这些放贷部门对车贷业务进行独立、系统化的管理。这将有效促进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普及率。目前,我国信贷购车仅占新车销量的两成左右。而在美国,信贷购车比例已高达新车消费市场的八成以上。可见,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仍然很大。面对巨大的市场,未来的竞争也会更加的激烈。而如何在更好的控制风险的同时,又能惠及消费者,提高贷款购车在新车销量中的比例,这将是摆在银行,以及所有汽车信贷服务企业面前的重大课题。
《新办法》给我们指明了方向,只有资金安全了,车贷业务才能解除后顾之忧,而方兴未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