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前去开庭,是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因为事先阅卷,我本身对这个案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就等着开庭之时看看双方当事人是如何陈述他们的主张,以便查清事实。
这件案件安排在数码法庭,全程录像。我记得自己上一次参与录像的时候是一个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
原告在庭长宣布开庭之后,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原告和被告之后,问原告是否申请回避之际,我以为这也不过是例行公事。但是,此时原告郑重地提出:他们申请合议庭整个回避。首先,原告申请陪审员回避。理由是: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规定,陪审员参加行政案件,需要经过原告同意。二是原告认为,事实上人民陪审员不能起到应该有的作用,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对一些违反审判规定的行为未能及时指出和纠正。二是申请本合议庭的法官回避。理由是原告认为审理本案的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当庭举出一些短信之类为证据。三是原告认为基层法院某些行为影响到了其对该法院的信心,申请提级审理,要求法院以决定书的形式明确作出答复。
在此情形下,审判长宣布暂不开庭,待法院审查之后,再行决定。
这是我第一次被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