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工与规模化的理论均支持垄断


 

分工的实质内涵就是划分垄断权,是在一个产业链上(具体说是在一个工艺流程链上)分割权力,是在一条利益链上做横向切断,然后“交通警察,各管一段,各自为大”。“分工”的过程不是在一个产业群上分割地盘进而导致竞争的完全化,而是“合作垄断”,形成相互依存的“利益链”。

由于利益的分配遵循的是“特权决定律”(《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因此,所谓的“分工”,其实也就是通过瓜分权力而瓜分利益。

分工是合作,是所有权的合作,或者说是“勾结”,而不是分裂。大家都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利益是一致的,是各自发挥在同一产业链上不同链结上的优势,是合作的关系。因为分工导致大家必须相互依赖,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会导致整个产业链条的断裂。惟有通过合作才能取得利益。而正是这种合作关系,使得分工具有了垄断的最基本特征与条件,上游的领军企业往往起到这种“合作”的组织者作用,最终在这个产品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

垄断就是要团结起来控制市场,团结就是力量,垄断就是利润。

 

分工与垄断的关系是双向的。分工导致共同垄断的形成,垄断反过来又促进分工发展。一个垄断组织可以凭借自己在私有权领域的垄断权利,有效地在其内部推进分工发展。一个大的现代化企业的表征之一就是工种齐全而且分工详细(表现为自主研发、自主生产的能力的增强)。

 

经济学家早已“论证”,分工对于提高生产的技术性效率(不是指经常被拿来与公平对应的那个社会性“效率”)有着明显的作用。“分工”的这种效用也是分工得以发展和工业化程度以分工为标志的原因。

由此可见,分工造成垄断,分工的技术性效率带来垄断的社会性效率。因此,经济学除非论证分工不会带来更有效的垄断,否则,将不能证明垄断的效率会低于竞争的效率,更不要说完全垄断效率最低而完全竞争效率最高了。

 

效率,顾名思义是获得效用的速率。而效用(价值的另一种说法)是有对谁而言这个问题的。这一点经济学家并不清楚,往往会陷于追求普遍适用的效率这个陷阱。经济学以往谈论的效用、效率就常常忽略效用效率的享有者这个问题。

行为者的行为是有目标动机的,而动机一定是趋利避害。谁主张分工,分工带来的利益必然归其所有,否则他就会拒绝这种行为。因此,分工带来的效率,一定是指分工组织实施的人的,而不是其它人。

我们现在常听到和亲历的各种产品市场上的这种利益分割或者叫做分工如药品产业链的分工与利益共享、奶粉市场上的利益瓜分等等。甚至现在小偷上街行窃、骗子用现代通信手段诈骗都是分工协作的专业化流程了。这种分工的最终结果是危害到了本应该是产业界的衣食父母的消费者,或者是,分工提高的只是那些参与分工者赚钱的效率,而不是全社会的效率。

由于利益有所有权归属问题,所以,那些对利益没有所有权的人才会提出要斩断上述那些由分工合作形成的利益链条。

 

垄断产生高效率的原因有两条。

其一是分工。只有在垄断权限之内才能实现最大效率的分工合作。根据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确定的国际间分工其实是一种“阴谋”,是希望借助于所谓的理论达成对本国有利的一种利益格局的策略。

讲“分工”,首先要有“分”的权力才行。在相互独立的国家间,谁也没有权去指挥、命令、限制对方干什么不干什么。故而,分工,只能在一个私有权部门内谈论,是一个垄断性组织内部的事情。讨论其他私有者的国际分工角色,本身就是越权,理论上形成了自我否认(否定了私有制)。

其二是因垄断产生的规模化效应。垄断到达一定的规模的时候,就容易组织规模化生产,而大规模生产具有小规模生产所无法实现的对各种自愿的高效利用,最大程度地摊低土地厂房设备管理费用等一系列固定费用。

“规模化”不等于总量的简单膨胀,不是ctrlC+ctrlV,不是经济学家嘴中那个“有非常多的厂商”的“完全竞争市场”状态。“规模化”是一种垄断经营。1亿农户各自耕种,那不是规模化的集约农业。只有当单个厂商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每个环节的量才可能足以支持一个独立的工种的连续运转。

而当一个工序的规模足够大的时候,它会转化为一个独立的产业,而每一个产业都专注于自己的行业,这有助于把这一个工序或零部件做到最优。

而分工是实现规模化生产的必然手段。当单个厂商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摈弃小作坊式的单打独斗工艺。

相反,由于在任何一个产品市场上,都不会出现市场需求为无穷大的情况,所以,如果充分多的厂商集聚在一个有限的产品市场上,则意味着每个厂商必然都是很小的。小学生都知道,当分母增加的时候,分数的值会变小。小规模的厂商都无法组织高效率的规模化生产。换句话说,完全竞争市场必然是一个效率最低的市场。

当前,兼并重组在全球如火如荼,其实就是垄断带来高效率的最好实证。反过来看,如果垄断带来的是低效率,那么就无法解释厂商的行为了,就谈不上是理性人了。

 

竞争现象非常普遍,所有的生物都在竞争当中生存,而这不过是生物按照适者生存法则迫不得已采取的生存手段,所表现出来的仅仅是生存本能,算不上什么人类文明。

因此,没必要为企业家所具有的竞争精神喝彩。竞争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是厂商为获得市场份额而最终达到垄断市场这个目标所采取的手段。理性人之所以被称为理性人,就是因为其行为方式过程或说手段,必定是为目的服务的。

手段为目的服务,这一点在理性人假定下自然成立,所以,无须讨论什么“竞争的价值”这个论题。竞争作为手段而垄断作为目标,两者必然是统一的,如果论及效率,两者也必然会具有一致性。

 

熊彼特对垄断与竞争的这种关系已经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完全竞争的无价值。

在熊彼特那里,创新行为被其归之为竞争,即“熊氏竞争”。但是,“熊氏竞争”其实必然导致“熊氏垄断”,并非像熊彼特所说的那样是一种不同于完全竞争的、“有价值”的竞争。在私有制体制下,在私有权至上的思想氛围当中,由创新所产生的新的技能、知识现在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被垄断着,垄断企业都以具有多少“自主知识产权”来标榜自己的垄断能力。具有产权归属的知识并不具有自主扩散的动力,因此并不能用于提高公共名义下的效率,而提高的只是拥有这些知识产权者私人部门攫取更大利润的效率,消费者只能为这些创新支付更大的代价。

熊彼特辨析了竞争和垄断,但是还是没有清楚认识到“效用”、“效率”、“价值”这些概念与所有权所有制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