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小姐”施以“曝光”何错之有?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通知中指出,各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既要严格、公正,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20100726日大河网)

    警方对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曝光,居然因为涉嫌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而遭致通报批评、禁止搁浅,那么此前有关部门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给予严厉处置的明确规定,是否原本就是一种谎言呢?

两个案例及反思:

2006 1124日起,一场扫黄风暴席卷深圳福田,这场打击整治涉黄犯罪的专项行动将持续两个月。前天下午,福田警方召开两场公处大会,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当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时,现场赶来观看的千余名群众中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这种“千余名群众雷鸣般的掌声”说明了什么样的问题?

学习知识可以用来干什么?怎么才能赚到钱?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30多位小朋友在昨天的社区财商培训课上,认真地写下了答案。当8岁的男孩小辉写下可用抢劫放高利贷当小姐的方式赚钱时,培训老师惊呆了。(722日《重庆时报》) ——这是笑贫不笑娼的错误思想的侵蚀?还是我们的社会太过于香臭不分、美丑不辨、是非不明而毒害了孩子的幼小心灵?

    一种声音:隐私不是挡箭牌。

警方实名曝光的做法合情合理,并且合法,根本就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和别人无关,是关于自己的利益的事。但当事情关系到他人或公共安全时,那么这样的事情就不能称之隐私。例如:一个人制定了关于抢劫银行的计划书,这还是隐私吗?——夫妻之间的性爱行为属于隐私;而卖淫嫖娼行为就不属于隐私了,因为它是违法行为。将违法的卖淫女和嫖客实名曝光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公示,一种合理的惩罚。 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错误逻辑来推理,法院采取的宣判大会形式岂非也成了违法行为?(毕文章)

另一种声音:一种有益的尝试。

  此前,虽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置,但由于顾及到卖淫嫖娼者的隐私权益保护,往往打击不力,惩罚上避重就轻,大多罚些钱了事,而且是遮着掩着,只通知家人。这样,既不利于教育犯罪者本人,也不能有效地警示社会。当事人如果不吸取教训,好了伤疤忘了疼,遇有机会还会再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产生足够的震慑,让试图以身犯法者因为害怕或害羞而止步。在现有惩处基础上,再辅之以实名治理,将会对当事者及他人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此前南京警方在查处醉驾时,不但将醉驾者信息通报单位,还在网上予以公示,就取得了很好的整治效果。(叶传龙)

笔者声音:给婊子立牌坊的时代已堂而皇之地到来?

其一:既然公开卖淫嫖娼者的照片或者身份是属于不人道的做法,那么小姐们大白天地公开拉客,就很人道、很有尊严吗?如果我们对于从事色情行业的人员还要给予这样或者那样的保护的话,这难道不是默认或者公开表明允许色情服务了吗?

其二:公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既然我们一再强调要立法公开、司法公开、行政公开;那么,公安机关的公开处理公开逮捕,法院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就不应该提倡吗?公开的最大好处是能最大意义上达到公平公正,如果因顾及某些犯罪分子的私权利,勒令公检法机关不公开处理、不公开逮捕、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是否会导致更大程度上不公事情的发生呢?

其三:万恶淫为首。当今艾滋病、性病的泛滥,已成了小姐以及广大嫖客们最致命的杀手,也是男人逞一时之快,得终身之灾的根源。同时,在折腾的过程中,还会导致小姐将病传给嫖客,嫖客再传给老婆,老婆再传给孩子的恶性后果,如此,我们还不该以严打痛击之态势来从根源上摧毁这样一个万恶不赦的病毒链吗?

其四:黄毒泛滥严重毒害着孩子的幼小心灵,甚至还发生了“凭学生证嫖娼半价”的荒唐谬事。既然,这种只要能够获得不义之财,良心、道德、法律都可以统统地丢弃不顾的龌龊和罪恶,是孩子们成长的大敌,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和谐的罪魁祸首,我们又有什么样的理由不坚决予以痛击?

卖淫嫖娼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小姐们却偏偏喜好卖这玩意儿,而警察的天职又是惩奸除恶。那么,警察对小姐施以“曝光”惩罚,有何不可?

(李吉明2010726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