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对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曝光,居然因为涉嫌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而遭致通报批评、禁止搁浅,那么此前有关部门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给予严厉处置” 的明确规定,是否原本就是一种谎言呢?
两个案例及反思:
学习知识可以用来干什么?怎么才能赚到钱?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30多位小朋友在昨天的社区财商培训课上,认真地写下了答案。当8岁的男孩小辉写下可用“抢劫”、“放高利贷”、“当小姐”的方式赚钱时,培训老师惊呆了。(7月22日《重庆时报》) ——这是“笑贫不笑娼”的错误思想的侵蚀?还是我们的社会太过于香臭不分、美丑不辨、是非不明而毒害了孩子的幼小心灵?
一种声音:隐私不是挡箭牌。
警方实名曝光的做法合情合理,并且合法,根本就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和别人无关,是关于自己的利益的事。但当事情关系到他人或公共安全时,那么这样的事情就不能称之隐私。例如:一个人制定了关于抢劫银行的计划书,这还是隐私吗?——夫妻之间的性爱行为属于隐私;而卖淫嫖娼行为就不属于隐私了,因为它是违法行为。将违法的卖淫女和嫖客实名曝光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公示,一种合理的“惩罚”。 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错误逻辑来推理,法院采取的宣判大会形式岂非也成了违法行为?(毕文章)
另一种声音:一种有益的尝试。
此前,虽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置”,但由于顾及到卖淫嫖娼者的隐私权益保护,往往打击不力,惩罚上避重就轻,大多罚些钱了事,而且是遮着掩着,只通知家人。这样,既不利于教育犯罪者本人,也不能有效地警示社会。当事人如果不吸取教训,“好了伤疤忘了疼”,遇有机会还会再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产生足够的震慑,让试图以身犯法者因为害怕或害羞而止步。在现有惩处基础上,再辅之以实名治理,将会对当事者及他人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此前南京警方在查处醉驾时,不但将醉驾者信息通报单位,还在网上予以公示,就取得了很好的整治效果。(叶传龙)
笔者声音:给婊子立牌坊的时代已堂而皇之地到来?
其一:既然公开卖淫嫖娼者的照片或者身份是属于不人道的做法,
其二:“公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既然我们一再强调要立法公开、司法公开、行政公开;那么,公安机关的“公开处理”、“公开逮捕”,法院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就不应该提倡吗?“公开”的最大好处是能最大意义上达到公平公正,如果因顾及某些犯罪分子的私权利,勒令公检法机关不公开处理、不公开逮捕、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是否会导致更大程度上不公事情的发生呢?
其三:万恶淫为首。当今艾滋病、性病的泛滥,已
其四:黄毒泛滥严重毒害着孩子的幼小心灵,甚至还发生了“凭学生证嫖娼半价”的荒唐谬事。既然,这种只要能够获得不义之财,良心、道德、法律都可以统统地丢弃不顾的龌龊和罪恶,是孩子们成长的大敌,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和谐的罪魁祸首,我们又有什么样的理由不坚决予以痛击?
卖淫嫖娼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小姐们却偏偏喜好卖这玩意儿,而警察的天职又是惩奸除恶。那么,警察对小姐施以“曝光”惩罚,有何不可?
(李吉明2010年7月26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