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实务标题题目探讨


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实务标题题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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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 孙随勤 13764922280

 

学习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在实践中占you相称比例。尽管民法通则及意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侵权责任法作了相应划定,但实践中仍you良多标题题目,如:产品范围、何为缺陷、如何证明缺陷等众说纷纭,掌握尺度不一,处理方式各异,需要一一厘清。
一、相关法律规范表述冲突及处理
  民法通则之122之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上海律师人财产、人身损害de,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you责任de,产品制造者、销售者you权要求赔偿。
民通意见之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de,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之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de其上海律师财产损害de,出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产者能够证明you下列情形之一de,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上海律师人损害de,出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各法条中,关于致害产品,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使用了“质量不合格”概念,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使用了“缺陷”概念。民通及意见没you对两个法律概念作出解释,相反产品质量法却对两个概念作出了解释。产品质量法之46条: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上海律师人财产安全de分歧理危险;产品you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de国家尺度,行业尺度de,是指不符合该尺度。而该法26条对产品质量de解释是:(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de分歧理危险,you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de国家尺度,行业尺度de,应当符合尺度。(二)具you产品应当具youde使用机能,但对产品机能de瑕疵作出说明de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de产品尺度,符合以产品说明,什物样品等方式表明de质量状况。
  显然质量不合格范围要宽于“缺陷”de范围,各自内涵与外延you所不同:质量不合格相对宽泛,缺陷相对窄狭。但侵权责任法条文中“缺陷”能否等同产品质量法中“缺陷”?笔者认为可以等同,因为侵权责任法没you对这个概念作出解释。民事案由划定之第136项将该类案由表述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质量不合格与缺陷是否能作同***释?梁慧星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一书中称产品质量法在此点上存在漏洞,是表述欠当。其理解为使用“质量不合格”概念更合适。
  美国侵权法产品责任编,使用de是产品缺陷一词,但缺陷de解释则含义更广,接近于上海国产品质量法“质量不合格”。欧盟方面de产品责任,亦使用缺陷一词,意为“产品不能提供对人身或财产所期待之安全时,视为具you缺陷。日本法称缺陷系指制造物在通常可得预见使用之际,对生命、身体、财产产生不当危险之制造物缺陷。含义近似于“质量不合格”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对缺陷de概念多作扩充解释,多是按“质量不合格”认定,实际上把缺陷等同于质量不合格。鉴于民事案由de划定早于侵权责任法出台,泛起表述差异是正常de。笔者认为应就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含义范围作统一规范解释,建议作同义语对待,详细内函应以“产品质量不合格”内涵为准,表述时为简略见使用“缺陷”一词。以免在认定事实合用法律时不统一现象。
  从前述两个概念内函看,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告缺陷。如90年代曾流行de家用电源稳压器,就被证明是设计缺陷,从设计上看根本无法达到稳压目de。又如某空调不能制冷,经查是出产过程中一个枢纽零件没安装,就是制造缺陷。在仿单及包装上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用者 ,不告知正常操作办法,隐瞒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就是警告缺陷。
  但对于烟酒一类产品,过量使用本身就会对健康产生影响,其未列健康警示标识,实践中不认为是警示缺陷。如王英诉富平春酒厂产品标识上无健康警示标志赔偿一案,法院认为该产品标签符合(GB—10344—89)《饮料酒标签尺度》de要求,产品指示上不存在缺陷,可认定产品质量合格,从而驳回原告诉请。但国外you判例支持烟民长期抽烟致癌而起诉烟草公司de诉请。
  实践中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you两个尺度:可分为一般尺度和法定尺度(技术尺度)。一般尺度是指存在分歧理危险尺度,法定尺度指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尺度。所以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国家行业尺度de安全、卫生要求de, 可以认定存在缺陷,产品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de安全性,也视为产品存在缺陷。
二、产品de范围。
  讨论产品范围de意义在于:如属产品,因为存在缺陷发生损害,则合用严格责任.如不能认定为产品,则只能合用一般侵权de回责任原则或其上海律师回责原则,对受害 ***益保护程度显然不同。
  美国、欧盟与上海国在产品范围界定上各you不同。美国界定概念是:产品是经由商业性销售以及供消费者使用deyou形动产,其上海律师种类如不动产和电、当you形动产de销售及使用足够类似而合用本法所述规则显得适当时,也是产品。服务不是产品,血液及人体组织器官不是产品,旧货、食物、药品、零件均是产品。欧盟则仅指动产而言,除工业产品外,尚包括手工业品及农产品在内,加工与否,在所不问。日本则指被置于畅通流畅过程中一切物品而言,其是否为完成品或天然产品,均非所问。
  上海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de界定是:指经由加工、制作,用于销售de产品,同时又划定: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范围,但建设工程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则是产品范围。
  界定一种商品是否是产品,在思维上要破除一个观念:就是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而属于其上海律师法如药品法种子法调整范围de物,依然可能为民法意义上de产品,因为产品其根本特点是经由加工、制作,用于销售de。其它法律之所以单独调整,是出于划分行政机关职能,规范出产销售行为所需,并不一定说明上海律师们不是产品。欧盟、美国、德国均明确将食物药品列为产品范围,上海国多数人亦认为三鹿奶粉事件为产品质量损害案,亦说明上述观点合理性。
  界定产品,是否需要考虑该产品de出产、加工、畅通流畅过程均具备合法性值得探讨。笔者认为不必强调该产品出产、加工、畅通流畅过程具you合法性。这些环节行为是否合法,由各相应行政法调整。出产者 、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其产品,哪怕是假冒、仿制(侵害上海律师人知识产权)、传销,因其具you显而易见de缺陷,发生损害,应当回进产品责任框架调整。相称多de标题题目烟花鞭炮致人伤害案,均属此列。如肖威诉陈红制售鞭炮赔偿案,法院认定该鞭炮为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故应依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而担责。
  法律禁止畅通流畅物不能确定为产品:如毒品。限制畅通流畅物,消费者、使用者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亦不宜于界定为产品。如杜冷丁等能镇痛,但亦成隐de药物,使用者通过虚报病情,强迫医生开出,发生损害显然不能认定为产品责任。
  在上海国农副产品一般不属产品范围,但实践中对种子亦you认定为产品de判例.最高院编选de100例侵权案例选1993年第1期席春林等村民诉滑家当镇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就将种子认定为产品。理由是:初级农产品,一般未经由加工制作,不属于产品,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de产品就不再是农产品,而是工业产品。专门作为良种进行出产、加工、销售de种子应当认定为产品,因其出产加工过程具you严格要求,其储存、运输也you特殊要求,其出产者de利润高于用于普通de农产品。将种子认定为产品,笔者认为是准确de。
  旧货在上海国能否界定为产品,也值得探究。国家许可设立de旧货市场,购销两方均知旧销旧购旧。从设立旧货市场目de来看:主要是为了物尽其用,节约资源,平衡各阶层需求所致。旧货多是已过保质期或淘汰产品,或市场上已you数代后de新一代产品替代,其存在潜在对人身,财产危险性显著高于新产品,消费者知旧购旧,已知风险高于新产品,发生损害,亦不能一概实行产品责任进行调整。否则不能起到鼓励旧货市场交易轨制。故对旧货一般不宜界定为产品。但未过保质期de旧货应当认定为产品。作这样区分目de是防止厂家将存在缺陷产品视为旧货投进畅通流畅而逃避相应责任。值得说明de是:美国侵权法则界定旧货为产品,体现了不同de价值原则。
  零件半成品不宜界定为产品。单个零件半成品不具you产品机能,只you组合在一起才能实现一定功能。如一台汽车you数万个零件组成,使用者不知各自产家,但只知道汽车出产商或销售商。出产商是零件de组合完成者,零件经由组合成汽车,汽车就是一种产品。任何一个零件缺陷导致损害,应当认定汽车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害。
  原youde产品经由改制、改造,而具you新de功能,应当认定为另一产品,改制者为出产者。you案例:周某诉浙江嘉兴燃气公司产品缺陷损害赔偿案中,燃气公司自行改造燃气灶,使之由过往烧液化气改为可烧管道气。燃气公司改造过程,就是形成一个新de产品过程。因此,法院认定改制改造者为出产者,改造后de灶具为产品,其损害属于产品责任框架调整范畴。
三、产品出产者de界定
  产品制造者一般据产品标识界定,比较直观。但产品上商标所you人或出产许可者是否可认定为制造者,值得探讨。
  上海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划定de“产品制造者”与《产品质量法》上de“出产者”在理解上应当其you相同de涵义。但不管是《民法通则》仍是《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制造者”或“出产者”都没you明确界定其内函。这种立法de情况与其上海律师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de立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de划定you很大不同,上海律师们都you明确划定。如德国划定在制造物上附以商标,其上海律师标章、商号或其上海律师表示自己名称为业,而使之畅通流畅者为产品制造者。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中划定de产品出产者de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产品de最终出产者,也包括原材料、零部件de出产者,以及任何将其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其上海律师识别特征用于产品之上表明其为产品出产者de人。《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de产品责任de欧洲公约》也划定,“任何使自己de名字、商标或其上海律师识别特征体现在产品上而将其作为自己产品出示者,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de出产者。……”美国产品责任案件,更是实行长臂管辖原则,不管子公司或分公司,仍是总公司,包括中间商乃至零部件制造商,均可纳进出产者范筹,而列为产品责任案件de被告。
  上海国立法上产品出产者de涵义不明确,实践中对出产者de涵义理解过窄,通常将产品de出产者理解为产品de直接制造者。在诉讼中一概排除产品de商标所you人作为被告de情形,也就排除了这些主体承担民事责任de可能。这种做法既可能对案件事实de查明造成消极影响,也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de保护。特别是在上海国加进世贸组织之后,国外产品大量涌进,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产品出产者de继承理解过窄,势必会使上海国de消费者在权益保护上处于非常不利de境地。因此,明确产品出产者de涵义长短常必要de。
  如荆其廉张新荣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及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海外分公司汽车缺陷损害纠纷案,审理法院专此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1日下发de《批复》中,对产品出产者de涵义作出进一步de解释,该批复明确将产品de商标所you人以及任何将自己de姓名、名称等可资识别de其上海律师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明其为产品出产者de人纳进产品出产者de范畴。这一《批复》对于完善上海国产品责任法律轨制,加强上海国进世后消费者权益de保护,具you十分积极de意义。
四、举证责任
  这是产品责任案件需要解决de关健法律标题题目。法律对该类案件作了举证责任分配:即产品出产者需证明三项免责事由。但没you对原告方de举证责任作出非常详细划定。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论证试图提出一些看法。
第一、待证事项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过错de存在,损害de发生,过错与损害发生之间de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de划定,产品责任是一种典型de严格责任。其构成要件为:缺陷存在,损害de发生,存在de缺陷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比拟;缺陷替代了过错,其余部门相同。详细案件法律关系中要查明de法律事实,即待证事项。在产品责任中,笔者认为依构成要件而产生de需要证明de法律事实与待证事项是相同de。即缺陷存在,损害之发生,缺陷与损害之间de因果关系。事实de缺失导致构成要件de缺失或无法证成,其后果是诉请法律关系不成立。但是待证事项本身未表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de划定,举证责任分配目前you三种方式:1、民诉法原则划定:谁举张谁举证;2、法律详细划定;3、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分配。如张某诉某燃气热水器you限公司赔偿案中,原告用技术监督部门de检测讲演证明产品de缺陷——一种直排式烟道,不符合国家尺度来证明产品存在de缺陷。用法医讲演以及环境检测讲演证明受害人系吸进过量de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来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品责任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而支持了原告de诉请。
第二、产品缺陷de证明
 在上海国,产品责任中举证责任原则上未发生根本性变动。原告要证明1、产品缺陷之存在;2、损害发生事实;3、损害系产品缺陷造成de(即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被告you过错,举证责任并没you发生倒置。详细案情千差万别,但是要原告完成全面de举证责任很难题。下面分类讨论关于缺陷以及因果关系de举证责任。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比较明确de情况下,往往就缺陷举证责任de争议很大。这是个难点,如何处理,上海们从详细案例中寻找谜底。
  最高院编选de100个侵权案例中de陈梅金、 梅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案中,原告使用***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汽车在正常行使下挡风玻璃突然炸裂,进而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事实。笔者认为,汽车挡风玻璃均存在着爆裂de危险(即缺陷),这种缺陷是一种可能性。是一种潜在de趋势。就产品机能而言汽车挡风玻璃是不能在行驶中爆裂de。而客观事实是爆裂了de,即潜在危险爆发了,实现了,现实化了。因此,笔者理解为原告证明缺陷de详细表现形式就完成了对产品缺陷de举证责任。
  要原告证明法定尺度式de缺陷是件难题de事,因使用者或受害者在产品知识上缺乏而无法完成。如按缺陷de一般尺度考虑:任何产品都应能正常使用,而不致于在使用时自毁自灭甚至伤及人身,这是产品应具you正常功能,如彩电、冰箱、插座、汽车等在使用时是不能爆炸起火de,也不能带电伤人。而如发生这样de情形,则产品显然存在缺陷。因此,如受害人能证明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泛起自毁、自灭、伤人毁物情形存在,等于证成了产品存在缺陷。那么被告要证明为什么会爆裂,等于内在质量原因仍是其上海律师外在原因造成爆裂。不能证明,则因举证不能,而认定存在质量原因——缺陷。
  但标题题目又产生了,如果证明该产品符合法定尺度,是不是意味着产品不存在缺陷呢?笔者认为不能。符合法定尺度,仍旧要知足一般安全尺度。如张廷杰诉丰田汽车公司产品责任一案,终审讯决就是采纳这一观点de[(1996)海民初字第3216号判决书]
第三、举证责任转换
  you观点认为上述案例中原告de举证仅为缺陷de表面证据(法律关系存在de证据),尚不能完全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因为没you排除其上海律师原因造成损害de可能。笔者认为这是对de。如果被告能证明是其它原因造成de,则不能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是其上海律师外在原因造成,则因举证不能,而认定存在质量标题题目。此时,就泛起了因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要求而导致举证责任转换。被告仅仅抗辩或发表质质证意见是不足以推翻原告证明事实de。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出产者承担了产品不具缺陷de举证责任。实践中亦you法院主动进行举证责任适当分配de判例,给出产者赋予一种义务和证明机会。否则会导致所you产品都you缺陷de错误命题,无限制de加大出产者责任。
  外国法院对上述标题题目亦you相同经验可供借鉴。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在《商品制造人责任》一文中认为,如何克服产品缺陷de举证责任标题题目:判例youde采用表面证据,亦you采用事实说明原因之法则。德国联邦法院利用举证转换之技术,解决商品制造人责任之难题,详细内容是制造人需证明商品并无缺陷事实,如肇事损害原因不能澄清,后果应由制造人承担。
第四、因果关系de证明。
  因果关系de证明,在缺陷损害事实比较明了情况下,诉讼双方争议很大。这是you些产品责任案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之处。如啤酒瓶爆炸伤人案,无须就因果关系进行单独举证,比较直观。you些产品责任案件,因果关系不十分明了,如中毒,就需要举证。但是,由原告证明也是件难题de事,个中涉及到良多技术方面de难题。笔者认为思路也是从案例中寻找。
  胡爱苗诉上海黄海制药厂赔偿案中,原告服用了被告出产de药物,但包装上删除了you皮疹等20项不良反映之内容。原告不知,继承服用,产品严峻后果。该案中药品仿单删除20项不良反映de事实被告承认,关于损害de事实也明了。原告用医疗诊断书证明不良反映--皮疹产生原因(即因果关系)。法院采信,并驳回被告关于因果关系部门de抗辩理由:认为被告应就不具因果关系抗辩事由进行举证,因为被告未能举证而认定原告关于因果关系举证成立。
  笔者认为这个案例中法院亦使用了举证转换技术,原告仅提出因果关系表面证据即可,要被告就不具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类似于上述缺陷部门de论述结论。这一点上,类似医疗损害案中院方举证责任,不外后者是法定倒置de举证责任,而该案合用举证责任转换技术亦达到殊途同回之效果,说明笔者观点de合理性。
  在胡某诉江苏A药物保健品you限公司因使用杀虫剂中毒赔偿案中上述观点更显凸起。胡某之父购得该公司出产气雾型de杀虫剂,按仿单对人畜、环境无害,不含敌敌畏。但使用后致胡某中毒。经查:该杀虫剂含敌敌畏,产品存在缺陷无疑(与仿单不一致)。原告用医疗诊断:“印象为杀虫剂中毒”来证明因果关系。被告抗辩,法院进行了举证责任转换,要求被告方提供证据,被告遂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是you机磷中毒(敌敌畏主要成份为you机磷)。笔者认为实际上被告在进行不具因果关系证明,因客观事实而未达予期,相反证明了you因果关系,使案件事实明了。
5、举证妨碍de处理。
  举证妨碍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尽提出或因为自己de原因使对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使负you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使待证事项无证据可资证明,形成待证事项存否不明de状态。此情形下,如果法院依然通过“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规范判断负you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结果显著不公平。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举证妨碍是大量存在de。往往出产者用自己专业优势蒙骗消费者、使用者,利用和解、调解了解***之机,使之将诉争产品交于厂家,而导致诉讼举证难题。笔者认为,举证妨碍de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导致攻防平衡de诉讼结构失衡,不但损害了相对方de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而且严峻千扰了正常de诉讼流动和诉讼秩序。
  因妨碍人de举证妨碍行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de若干划定》第75条de划定,而认定被妨碍人de主张成立。此时妨碍人必需对该主张提出you效de反证,才能达到免责de预期。
  在前述汽车案例中,虽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de证明责任交由原告承担,但因为被告三菱公司将能够证明是否存在缺陷de独一物证爆破后de前挡风玻璃灭失,致诉争事实无法查明真伪,三菱公司de行为已构成举证妨碍。此时,应认定前档风玻璃存在缺陷——即存在危及人身、上海律师人财产安全de分歧理de危险,然后实行举证责任de转换,由妨碍人三菱公司就前挡风玻璃不存在缺陷进行证明。妨碍人三菱公司无法证明不存在缺陷,就应承担举证不能de败诉责任,因而认定原告de主张成立。
五、免责事由de排除
  产品责任免责事you三:(1)未将产品畅通流畅de,(2)产品投进畅通流畅时引起损害de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进畅通流畅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de。
  实践中,对未将产品投进畅通流畅de认定掌握较严,you将准备投放市场尚在仓库de产品认定为未投进畅通流畅de案例。如陈丽诉凯龙公司洗面奶损害赔偿案,法院审理查明该洗面奶系陈丽男友在凯龙公司仓库偷窃所得。而该批次产品准备投放给定点美容美发机构,由其给各种特定肤质de人到店使用。故认定该产品虽准备畅通流畅,但不是销售给消费者而是由专业de美容机构使用,且系争产品系盗窃所得,属于凯龙公司尚未投进畅通流畅de产品。
  与上述(2)(3)免责事由对应de焦点标题题目是:①免检产品,执行国标且检修合格产品是否构成免责事由;②保护期十年de标题题目。笔者理解:免检产品,执行国标,行标甚至世界尺度de产品以及标you免责声明de产品均不构成免责事由。理由是:尺度本身具you滞后性,尺度不是尽对真理。尺度仅是产品部门指标,不代表产品什物全部。因执行尺度企业de设备、加工过程、材料、设计及工人素质不同,导致产品尺度均合格,而产品机能you优劣:如空调中de海尔、格力、美de就较其上海律师品牌产品机能优胜。加之检修过程不是逐件检修而是抽检,该批次合格实际上是代表该批次抽检de样品合格,不代表每件均合格。必you漏网之鱼,但通常厂家理解为代表该批次产品全部合格。因此,这些内容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如:浙江陈某诉日本本田公司汽车行驶途间断裂赔偿案。判决阐述de理由是:尽管本田公司提出了该车符合国际尺度高于国家尺度,法院认为不排除厂家与用户就质量进行更高尺度de商定,但产品仍要符合通常性de要求。
笔者认为,产品责任本身带you社会性和一定de强制性,产品出产者显然不能通过自行声明免除法定责任。
产品质量法划定10年保护期,产品质量法46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哀求权,在造成损害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显著de安全期除外。实际上就是考虑到技术提高,缺陷隐蔽性爆发标题题目。笔者认为十年期划定一刀切,须按产品种类分别划定,或与民法通则20年最长诉讼时效对应配套比较合理。这项划定避免了出产者因本应提供较长de保护期而因现行法较短de保护期享受免责de情形泛起,对消费者de权益保护更完善。实际上这里面也you个利益平衡标题题目。厂家与消费者。一方面要鼓励厂家更新产品,缩短保护期;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延长保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