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男”阿穆隆一审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快男”阿穆隆一审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7月21日,阿穆隆被带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当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天娱传媒公司艺人阿穆隆酒后超速驾驶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一案做出一审宣判:阿穆隆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朋友宝勒德牧仁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3月3日凌晨,阿穆隆在杭州酒后驾驶朋友宝勒德牧仁的宝马汽车,在西湖区文一路古翠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荣珍发生碰撞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李荣珍因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4日死亡。经杭州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阿穆隆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7年阿穆隆参加湖南卫视举办的《快乐男声》真人选秀比赛获得全国第八名。 新华社发(吴煌摄)

“快男”阿穆隆一审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7月21日,阿穆隆(左)和他的朋友宝勒德牧仁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新华社发(吴煌 摄)

“快男”阿穆隆一审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7月21日,阿穆隆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现场。新华社发(吴煌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