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政治的关联
——理解“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和“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
本文为读书笔记,2010年7月20日
韦森:《再论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经济学季刊,2009年第2期)
最近些年,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D. North)连同瓦里斯和温加斯特(Wallis and Weingast)等合作者一起,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的变迁过程之间的关系作过一些考察。在2007年撰写的一篇题为“解释有记载人类历史的一种概念框架”(A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Interpret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的长文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认为当今世界的格局是:“发达社会总是具有发达的经济和发达的政体。”这一事实表明,经济和政治的关联必定构成了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深层基础,因此,要解开近现代历史上这一仍然充满诸多困惑的历史之谜,必须构建出一个把经济学与政治学的理论分析整合在一起的分析框架。
为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最近创造了两个新术语———“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 (limited access social orders) 和“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open access social orders)。在该篇长文中,诺斯他们提出,在人类历史上曾存在过(着)三种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秩序(the primitive social order)、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和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秩序”是指人类以狩猎捕鱼和采集野生食物为生阶段的早期社会。“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了一万多年,并且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仍然处于这个社会发展阶段。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相匹配的政治体制是一种“自然国”(natural states)。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一些少数国家发展到了“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与这种“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相匹配的政制形式则是一种稳定的宪政民主政体(a system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理解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在于弄清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向“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转型。在该文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提出,对经济史中最根本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追问:为何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取得了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为什么在过去300多年中大多数国家均无法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与之相关联的一些深层问题是:为什么在20世纪只有在少数国家中产生了一些制度安排来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不能衍生出繁荣的市场、竞争性的和稳定的政治,以及一些能促进深层人力资本积累的文化?这一历史过程到底是如何发生的?
对此,其中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未能成功地完成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向“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转变。诺斯他们的研究发现,在“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自然国”(natural states)中,政治与经济紧密地绞缠在一起 (intimately intertwined) ,国家设定受限的进入从而创造经济租,而这些租金又被社会的精英阶层 (elites) 用以支撑现存政治制度 (regime) 和维系社会秩序。因而,在这种具有“有限进入的秩序”的“自然国”中,政治体制对经济体制而言不是外生的,因为在经济中政府是一个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参与者;同样,经济体制对政治体制来说也不是外生的,因为正是“经济租的存在建构了政治关系”。正因为这样,“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的特征是不断创生出有限地进入一些有特殊价值的权利和活动的特权,而这些特权又为国家内部的一些政治和军事精英及其集团所维系和享有,从而“产权的发生和法律制度亦为精英的权利所界定”。这样的社会安排,必然导致在这种“自然国”中“国家控制贸易”。
由于在这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中,一个自然国的维系并不依赖于非精英阶层 (non-elites) 的支持,他们并不能有效威胁国家和特权阶层”的统治,反过来他们也“无法信任国家所作出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承诺”。另外,尽管这种“自然国”能提供一种长时段的社会稳定,并能为经济增长提供某种环境条件,但是总存在蕴生社会动乱的可能性。
在该文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还提出了一个特别深刻的观点:尽管在具有“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的“自然国”中可以像“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一样有法律,甚至有“法治”(the rule of law) ,但是,这些法律和“法治”只对一些精英来说才有实际意义。正如狄索托 (de Soto,2000) 在《资本之谜》(The Mystery of Capital, Why Capitalism Triumphs in the West and Fails Every-where Else)一书中所发现的那样,在当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中,亦即在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这里所说的“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中(我的理解是,正如在中国),普通民众实际上是享受不到一些法律、制度和特权组织(如豪华俱乐部)的好处的,因为同样的法律和制度在“有限进入的秩序”中与在“开放进入的秩序”中的运作是不同的。
读到这里,让我想起以前写过的一篇关于界定公共利益的文章。我曾提出,在界定城市拆迁是否基于公共利益时,要看一项具体的城市拆迁工程所依据的“公共利益”是否具有可还原性,譬如政府为了建设一个公共的场馆(比如修建国家大剧院、鸟巢)而征用了土地并拆迁了土地上的建筑物,但场馆建好后,如果其收费超出了一般公共产品价格的界限,也就是大多数社会公众不能来观看演出、锻炼,或实际上被排除在外,该拆迁追求的公共利益其实并没有实现,或者说并没有转化成公众群体的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可还原性内涵,其当然也就不是公共利益。依此推理,诸如国家大剧院、鸟巢、各大城市的大剧院、体育场馆设施等,如果要收费,就应该像公交车一样进行公共定价,并向全社会开放。当普通社会公众来观看演出或锻炼,如果收费过高,进而事实上排除了大部分普通百姓尤其是被拆迁人观看演出或锻炼的权利,也就是只服务了少数权贵阶层或富人,那么其原先涉及的拆迁不具有正当的公共利益性。而要保证其公共利益的正当性,那么至少应该保证被拆迁人将来观看演出、参加体育锻炼的低成本、低支出性。然而正如诺斯他们所理解的“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的概念那样,中国普通民众通常实际上是享受不到一些法律、制度和特权组织的好处的。
为什么形式上相同或相类似的制度在不同社会体制中的经济绩效不同?对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的答案是,开放进入和竞争———所有这些机制在开放和竞争存在的条件下在运作上会有差异:自然国限制进入和排斥竞争者,这使一些组织的形成变得非常困难,以至于使那些能协调民众反对政府的组织极大地受限。相反,在一个“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中,政治竞争实际上要求众多大的、复杂的和良好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存在,以至于不论在任何政治制度存在的条件下,他们均能有效地相互竞争。由此,诺斯他们得出结论:只有在经济竞争存在且复杂的经济组织出现的前提条件下,可持续的竞争民主才有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