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长江上报》一篇题为《武汉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 大街小巷贴告示》的文章,令人想起那恐怖的“文革”。“卖淫嫖娼”无非是违法,连犯罪都算不上,而如此公布他们的真实姓名,会让一部分人失去羞耻感,无异于鼓励他们破罐子破摔,如此培养一批仇视社会分子,必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为何要培养社会对立?
此外,根据行政法原则,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公安机关如此行政,也是违法的。
从人道方面看,行政机关也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名誉权。外国警方拿头套来保护当事人,其实上是尊重人权的以后总表现,值得中国警方学习。
公安机关如此做法,完全是“文革”遗风在作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