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企业双重“维稳”下的民众权益丧失


        7月3日,位于福建省上杭县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突发渗漏,约有9100立方米含铜酸性污水进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水质遭受严重污染。然而,直到7月12日,污染爆发9天之后,上市公司紫金矿业才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对此,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赵举刚解释,是考虑到“维稳为重”,“我认为如果是那样,市场将会出现恐慌,各地记者就拥过来”。(《东莞时报》7月16日)

        同样,上杭县政府相关人士也在7月16日就“为什么9天后才召开新闻发布会”答复称,事件发生后,上杭县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具体有:7月4日召开汀江沿线乡镇党政领导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7月5日召开县直各党委,部、委、办、局、社,省、市属驻杭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每日向社会公布汀江水质、饮用水质检测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人民网7月16日)

        无论是上市公司紫金矿业,还是企业所在地上杭县政府,在面临可能危及沿江百姓生命安危的重大污染事故面前,均自觉做出了“维稳为重”的选择。也即,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而封锁消息,不向社会公众披露这一起突发环境事故。现在还没有调查显示,在被“雪藏”了的9天,因为公众对污染事故的一无所知,具体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特别值得警醒的是,如果听任基层政府与企业以“维稳”名义,肆意实施信息封锁,民众权益将越来越稀薄。

        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赵举刚可能颇为自得自己讲出来的“维稳”大道理。因此,不惮烦一再向媒体宣讲他的理论。可惜,“维稳”的帽子再大,也盖不住“信息公开”的天。从社会层面讲,企业有责任及时公布可能对公众造成不良侵害的行为,这种公布本身,就应该是维护企业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一个方式。国家水利部早在2003年出台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要确保信息及时。企业发生严重渗漏,并不存在“慎重考虑”报不报的问题,只能是报得是否及时的问题。

      而从市场的层面看,紫金矿业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中国最大黄金和第二大铜生产企业、“2009年度中国最诚信企业”,“大”在哪里?“诚信”为何?想必对此应该有很理性的认识。如果以“维稳”之名,行隐瞒事故、封锁消息之实,甚至存有先内部处理、再花钱善后以求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则不免错会了“稳定”大义,或将激起民众基于恐惧而产生的广泛愤怒也未可知。

        上杭县政府在这一事件的措置中,明显站错了地方。首先,政府拱手让出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权、处置权,听任企业因为耽搁披露信息而使得一次污染事故演变为社会事件。这一事件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注定不会因为县环保局长陈军安的引咎辞职而平息,相反,还会成为环境监管失灵的典型案例被广泛评说。其次,政府辩称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信息,而其实质不过是向方方面面的“负责人”通报情况而已。这样的内部开会与其说是向社会“发布信息”,倒不如说是鼓励小道消息满天飞而置汀江两岸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于不顾。

        在上杭县看来,民众因为江水被污染而产生恐惧不安的情绪,大概都可以归入“不必要的恐慌”。透过这样的逻辑,或可清晰地明白,上杭县政府的“维稳”思维,其实并没有真正考虑民众的权益。其之所以在长达9天的时间里封锁信息,坚持让民众“不明真相”,并不是担心民众的权益受损,而是担心民众的不满和恐慌,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可能会影响到地方的形象,影响到有关官员的政绩。

        当然,紫金矿业与上杭县政府在是否公布以及何时公布污染信息上,应该是有默契的。之所以选择在事发后9天向社会公布,可能是因为事故造成的损失太大、任何一方已经无法再拖下去了,也可能大家认为这个发布时间产生的社会震荡比较小。无论是主动的选择还是被动的不得已发布,出发点依然不是包括沿河农民和股民在内的广大民众的权益。这一事件呈现出来的,是政府监管与企业责任无可奈何的大溃败。司职监管的政府居然设法为企业弥缝,对社会与市场有双重责任的企业则设法拖延时间,存有侥幸。在此种大溃败下,双方不约而同的救命稻草“维稳”,不过是与民众权益背道而驰的华丽借口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