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天地】台湾:勞工年金保險制 工商協進會籲修法放寬限制


    

勞工年金保險制 工商協進會籲修法放寬限制
針對目前勞工退休制度中勞工退休年金保險,目前仍未達到全數勞工皆能適用。對此,工商協進會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放寬企業選擇勞工退休年金保險的各項限制,給予勞工更大的選擇空間,以配合自己生涯規會選擇勞工退休金制度。

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而以同條例第35條第1項本文規定,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投保符合相關保險規定的年金保險,得不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但該條例第35條第1項但書對年金保險仍設有限制,即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也就是說,年金保險制必須是雇用勞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而且要經工會同意,若該企業並未成立工會,必須要有一半的員工同意,才能選擇投保。而在勞退新制實施後,也並無強制勞工必須選擇新制,這樣子將會造成新進員工無法選擇的情形;就以二百人以上未有成立工會的企業為例,若多數資深員工選擇勞退舊制,而人數超過企業員工人數二分之一,此時新進或者資淺員工就算想要選擇勞工退休年金保險,礙於上述人數限制,也不得選擇年金保險制,而只能適用人帳戶制。

此外,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上述年金保險的平均收益,不得低於同條例第23條第2項的標準,也就是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工商協進會表示,勞委會日前還指出要求承作年金保險業者須保證收益,這樣的作法,等同要求業者負擔雙重保證收益的責任,若勞委會有想要發展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制,最好還是盡快修改上述的二百人人數限制、保證利率,與保證收益收益的限制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