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运作过程角度的内外部原因分析血案产生的外部诱因
无独有偶,6月1日,湖南永州发生冲锋枪扫射法官事件,导致在场法官三死三伤,6月8日,广西梧州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该市6名法官被泼硫酸,包括该法院院长在内的2名法官重伤,6月9日,云梦一房地产商因欠债不还,被当地法院强制拍卖土地,一执行法官遭遇房地产商的拘禁殴打。
咋一看,冲锋枪、硫酸、拳头对准有“正义的守护者”之称的大法官,多少有点耸人听闻,颇有一种敢在皇帝头上动土,在老虎头上搔痒的感觉。窥一管而知全豹,法官们这种颇具讽刺意味的遭遇,隐约折射出当下法律和法官以及法律执行状况的尴尬境地。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屡屡匪夷所思的血案后必有令人哀叹的缘由。据相关调查,永州枪杀法官案件中,杀人者是对法官“判决不公”的怀恨在心,其行为的“报复”性质很大;梧州硫酸事件中,乃是由于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被推翻后仍被判关押在大牢,引起其亲属的不满所酿成的恶果;而云梦法官遭拘禁殴打也是当事人对执法不满的报复。不难看出,尽管这几起悲剧的手段、形式不一,但归根结底其原因都是当事人对法官和法官判决的不满。
诚然,无论何种原因,暴力行为的实施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暴力对准执法的法官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但这些看似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起作为受害方的整个司法界的反思。法律本身是公正和公平的,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却常常把经给念歪,这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执法冲突和冤假错案中可见一斑。
有必要细细推敲朱军在与永州法院发生的所有关系中是那件事情最终触动了他敏感的神经而绝望之中动了杀心,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因为他的价值判断:死前唯一值得报复的敌对方是法院而不是其他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基本事实和永州法院本身无法自圆其说的。
1、法院内外因一:现行法官和本系统内自我纠正机制不可操作:法官本身缺乏权力的制衡监督或者制衡流于形式,恐怕主要是要分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结执行权等权力制约因素和制约制度不完善,目前对法官权力的制约仅仅是被判决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而由于上诉的法院实际上就是下一级法院的领导机构,所以从哪方面讲一般不会反驳下一级的判决,检察院也是同样的道理,上一级检察院一般不会否定下一级检察院的结论,这些制约法官的权力由于都在同一个权利系统内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2、法院内外因二:法官判决时当事人双方都完全处于弱势,判决后程序缺失,没有其他监督和纠正可能,目前法官们在研究判决书时基本没有对外界的透明度,更加增加了某些特权领导打招呼的以权谋私的暗箱操作空间,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让素质水平一般的法官,较之公务员,更容易犯错误。在没有上级干涉的情况下,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规定有三个法官的合议庭审判,也有一个法官的独任审判,不管是三人还是一人,承办法官的权力在没有干涉下是很大的,领导也不可能事事干涉,因此,承办法官容易受到权钱的干涉,这种权未必来自本院领导,法官为自己的升迁等私人利益也会结交其他权力部门,另外也容易接受贿赂。即使法官很清廉,也会有一个能否胜任的问题。可以说,不少的法官,他们本身是不应该放在这个位置上的,放在这个位置上,也是其能力不能承受之重。本来一个好人,在这种环境下,容易变成坏人。本来一个庸人,可以变成庸官。庸人不害人,庸官才害人。庸官既可以自己害人,也可以盲目接受他人指令害人,赵作海案完全是一个例证。在现实中,恶官容易被查处,而庸官才最难处理。
因此必须变法官的权力暗箱下操作为在纳税人和多方监督下阳光下操作:
痛定思痛后亡羊补牢的对策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生作用。因此在上述的分析成果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制定出消除上述内因到外因的一系列措施和对策以防止此类事件的数量扩大与恶劣效果深度发挥。按照现代控制论的理论,法院系统必须有反馈控制的环节,没有反馈的环节必定是不稳定和容易崩溃的系统,因此, 整体思路是从审判后解释答疑和听证制度完善而不是仅仅总是寄希望于法官和法院运转系统的自律自查和自救自纠。
(一)建立判决后解释制度和法规:
上周最高法刚刚出台了对于刑讯逼供证据举证倒置的规定,在公检法腐败和渎职滥权甚嚣尘上的今天,记得有某法院推行判决后法官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和法官对判决进行人性化解释制度;这一过程使被判决当事人心服口服(当然不可能所有被判决者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但是这个程序是可以减少类似《红楼梦》的贾雨村乱断葫芦案的发生),成为缓解社会矛盾增强法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德心的渠道,也能化解矛盾杜绝腐败和渎职偏袒不公。这样的法院判决后解释制度值得推广和制度法律化。
(二)建立判决不满的听证追究制度和法规:
并且应该扩大到公民有权要求对判决后的听证和追究制度,无论刑事民事案件必要时被判决当事人人可以有权利申请这一程序公开听证,听证人由异地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和异地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产生。这一法律规定在国外已经有借鉴(为避免公民滥用这一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可赋予当事人申请权利并采取借鉴收取诉讼费的适当收费方式,如无付费能力的申请司法援助,);如果发现有徇私枉法渎职错判应当追究取证方和法官的责任。
司法腐败不仅仅是打几个黄松有、郑少东、陈绍基、黄光裕可以杜绝的,如果多次被刑讯逼供冤枉判决死刑者或者被瑞星杀毒公司买通的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处长于兵商业报复打击竞争对手360免费杀毒软件公司时,也能想到到时候法官必须面对被判决当事人和家属进行的说服解释和沟通甚至听证会从而可能问责到追究公安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追究其国家赔偿责任,恐怕就不会发生佘祥林、赵作海等等很多这样骇人听闻的国家赔偿案更不可能出现网监处长于兵受贿千万元胡乱诬陷打击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对方被无辜拘留11个月的事情了。
(三)消除外部诱因的措施:
法院和朱军共同外因消除:严格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和法院适当加强保安措施:当然有关单位也早就在检查枪支的领取和使用制度漏洞、检查法院进入保安措施制度完善程度,但法院的保卫措施过于完善只能使民众与法官距离更加加大,法官的人身安全不可能完全是只在法院院墙内的内部24小时保护,更不能杜绝法院渎职和判决不公甚至权钱交易。因此民怨光靠堵是不能释放的,只有合理疏导合沟通机制才能将公检法与民众的对立情绪和矛盾化解,也才能谈得上是建设和谐社会。
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也可以告慰为制度不完善买单而死去的湖南永州法官的冤魂了。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没有市场经济便没有社会主义的发展,这已经是被以邓小平总设计师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设计时考虑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民营经济和民资的投资的发展更加呼唤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公检法机构是否公平执法必定不能是单向操作行为(那样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程序滋生腐败),公检法的执法过程理当受到全体纳税人的合法监督,这关系到我国政治稳定长治久安和经济软硬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关于科学发展观下建设和谐社会举措是否真正落实,也欢迎各位网友对此问题给予更好的批评意见和完善建议,并给予评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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