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欧美警察科学认识上的误区




对欧美警察科学认识上的误区

“四方之下谓之宇,往古来今谓之宙。”警察作为人类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共有的社会现象,它既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也存在着国与国之间的横向联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对外警的研究采取了批判借鉴、汲取学习的正确态度。几十年来,对外警的比较研究逐步深入。从初期对外警的器材装备现代化的感叹到现在开展对世界警务改革趋势的研究与警察学基本理论的探讨。由于对西方警察学的研究尚在起步,在部分研究人员和公安民警中存在着以下两个误区。

一、认为欧美有与我们概念上相同的警察学

英语中没有与中文相对应的警察学这一名词。英语作为国际学术交流的主要工具,是一种用辞严谨、规范的语言。英语在描述“学”这个词时比汉语谨慎,一般不多用。英语中“学”是拉丁文后缀“OLOGY”。如犯罪学为“CRIMINOLOGY”,是犯罪“CRIMIN”加上“OLOGY”。而我国“学”这个词应用较多,不仅有“公安学”、“警察学”,还有许多在此系统中的分支,如“公安社会学”、“公安人才学”、“公安经济学”,“公安政工学”、“武装警察学”等。戴文殿著:《公安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我们通常所说的“警察学”是英文中没有的。这个词只见于台湾与日本学者的著述,可能是他们自己创造的,也可能是从两个英文相近的词转译的:其一是POLICE STUDIES,译为“警察研究”;其二是POLICE SCIENCE,译为“警察科学”。通常,我们把英文中的警察科学借用、转译为汉语的警察学。例如,中国警察学会的英译名就是“中国警察科学学会”(Police ScienceSociety Of China)。

英文中的“警察科学”一词与我们的公安学、警察学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按英文《犯罪学辞典》,其定义如下:“警察科学(POLICE SCIENCE)是研究、分析与比较有关犯罪的材料与犯罪对象的科学。警察科学主要研究的领域是:细菌学(如疾病的产生与传播)、弹道学(如火药与火器)、生物学(毛发、纤维、植物等)、化学与毒品分析(毒品、毒药、炸药)、指纹分析、文检(手写、打印、笔迹等)、物理学(工具痕迹)、摄影学、法医学(伤害与死亡的方式与原因)以及其他有关学科。”从上述定义分析,英文中警察科学有以下特点:研究对象尚未分化,它采用各种学科中的相关成分,但它本身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西方,警察学是有实无名。尽管他们有无数的研究所,成千上万的出版物和一支具有高学历的研究队伍,但没有一个专有学术名词。

英文中的警察学一词是由中国人在1991年创造的。1991年秋,公安部第四研究所的代表团到英国艾克塞特大学警察学研究所访问。康大民在讲述“公安学”时,怎样准确翻译这个词成了难题。欧美警察研究已有百年历史,但没有一个名词可概括公安学(警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若以公安学直译,恐无人理解。若用警察科学(POLILE SCIENCE)又不对应。笔者当时正在该校留学,与其他中国同志王大伟、缴济东、吴开清等人。见朱思涛、王大伟:《警察英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331页。创造了一个词“POLICEOLOGY”,即“警察”加“学问”(这里把中文的公安学与警察学视为同义词,统一译为一个英文概念)。在讲公安学时就采用了这个词。听到这个词的英国的内政部官员、专家、学者,一是感到新鲜,二是引起了关注。在以后外国人的讲话中也有引用。该所硕士教材《龙的盾牌——中国公安学纲要》首页写道:“警察学基本理论POLICEOLOGY,一个由中国人创造的学术名词。”英国德文郡前警察局长、英国警务改革的旗手约翰·安德逊说:“中国人用英文与拉丁文组合了这个新词,有特别重要的历史意义。”警察学(Policeology)的创造具有两重含义。其一,为英文创造了一个新词。其二,帮助西方世界认识到警察学是一个独立的大学科,而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这个词的创造,意义重大。

二、认为欧美警察科学是独立的大学科

欧美各国既无与我国概念相等的警察学名词,也无完全独立的警察学。警察学的独立宣言尚未问世,欧美没有像社会学、犯罪学一样的独立警察学大学科。

英国警察科学(准确地译作“警察研究”)分设于政治学、社会学、刑事司法以及相应的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据现有资料查实,英国艾克塞特大学警察研究中心是世界上唯一可授予警察研究硕士与博士学位的大学。从某种意义上说,警察学似乎已经独立了,但该中心是由政治学系领导的。该中心1986年创立时叫警察研究中心,三年后改为警察与刑事司法研究中心。这一过程本身反映出警察学完全独立的趋势尚不明朗。英国有担负全国性警察培训的学校,有实际上为全国刑侦研究中心的研究所,有一支强大的警察研究队伍和成千种警察研究的出版物,但群龙无首。每当问及英国的大学教授、警察局长,他们都否认英国有独立的警察科学。

美国的情况与英国相似,警察科学仍设于刑事司法的研究之中。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指法院、检察院与警察机关。它与我国的政法系统概念类似。刑事司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英文中绝无刑事司法学)。有人认为刑事司法是警察学的别名,这还应商榷。

为什么欧美有强大的研究队伍、种类繁多的出版物而不能形成独立的警察学学科呢?笔者曾请教过许多外国专家。英国莱斯特大学公共关系研究所主任本·扬教授认为:“警察研究的发展趋势,似乎在呼唤着本学科的独立。但英国的政治、社会与教育制度又限制了它的问世。一个学科的独立,主要从研究、教学与著作上突破。以学校教育为例,中国、前苏联等国家由国家统分大学生,因此可以设窄学科,培养专家与尖子;而欧美等西方国家学生自谋职业,学校只能设宽学科,培养通才。过窄的专业,如警察学怕招不到学生,学生学成后怕找不到工作。”警察学不能独立的原因诸多,如学科历史短、缺乏代表作、社会需要面窄,等等。总之,欧美警察科学尚处于“十月怀胎”的过程之中,或者说是有实而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