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自首3年后被冤青年仍坐牢法让司法天平蒙垢


     

真凶自首3年后被冤青年仍坐牢法让司法天平蒙垢  刘效仁

苍天有眼,真得要六月飞雪了。河南赵作海案件尚未划句号,广西再曝司法丑闻。该区东兰县青年农民王子发尽管坚称没有抢劫杀人,且同为受害者,但几年后仍分别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死缓。就在心灰意冷,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后,“真凶”覃汉宝现身,虽然法院认定王犯罪的关键证据被推翻,但其至今仍在蹲大牢。王子发的家人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说,当初给他定罪的法官仍身居高位,覃汉宝被定罪意味着王子发案是错案,就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这或许是当地法院久拖不决的真正原因。倘如此,不仅陷司法于不义,而且无耻透顶。( 2010-06-03 中青报)

王子发案的冤屈显而易见。王到被害人吴宗谋家喝酒并留宿后一同遭遇覃汉宝刺杀。身中20多刀,其中一刀刺中右腹,致肠子外露的王子发硬掌着向警方报案,却被荒唐的认定为自伤,是杀人凶手。虽然,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称没有杀人且是受害者,可在历时近3年的二审中仍被河池市中院认定犯抢劫罪,但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个常识即是,如系杀人凶手,何不早早地逃离现场,反倒主动报警,自投罗网?王非医生,不知道人体的具体结构,如为逃避罪责自伤,怎么知道向自己的腹部捅一刀造成肠子外露不会死亡?况且时已深夜,身边无人,倘出血过多而不能行走去报案和治疗,岂不意味着自取灭亡?然而,无论是王子发的自诉,还是律师的辩护意见,无一被法院采纳或重视。其中二审时,区高院就组织了一次鉴定,对其自伤的结论有疑问,既有可能是自伤,也有可能是他伤。为何在两种可能都存在的情况下,依然认定系自伤?本来可以纠正错误的机会,正是在法官的蛮干下由此丧失,司法公正的天平从此失衡。

这已经是不可原谅的司法不公了,可当200725日身陷囹圄的“真凶”覃汉宝主动向管教狱警自首称,是他杀死了吴宗谋,刺伤了王子发之后,作为原审法院理应积极回应,及时做出甄别,纠正错案,还王子发以身心自由,可河池市中院在对覃汉宝审理后一直未下达判决,至今多年没有任何进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规定: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覃汉宝案为何久拖不判?究竟意欲何为?其背后又有什么不可见人的丑态?

当然,及早对覃汉宝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就意味着公开承认王子发案是彻头彻尾的冤情错案,无疑暴露了原审法院及法官的荒唐悖谬,自然也必须有人对此担当枉法判决的渎职责任,甚至有人会因此吃官司坐大狱。这是当事者所不情愿也是极力推脱和逃避的。何况“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法官仍身居高位”,意图以拖而不决久延迟对他们自身的公正审判,恐怕亦是一种下意识的选择。殊不知,越是如此,越是要陷司法于不仁不义,可悲可耻,越是令国家法律尊严受到玷污和贬损。同样,也会让当事法院、法官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多呆一天监狱就少一天的自由。同时,被冤枉的人多呆一天监狱,国家就要多一天赔偿的负担。”王子发的辩护律师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这个案件早处理都比晚处理好。同为冤案,在“真凶”现身后,赵作海很快被平反昭雪走出冤狱,在第一时间获取国家赔偿。日前河南省高院已决定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以后每年的这一天,将组织干警围绕这起案件深刻反思,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62日 中国新闻网)如此错案昭雪和追究机制,何以在广西失灵?再次拷问着司法的良心与国家的尊严。我们不能不拭目以待。

http://news.163.com/10/0603/04/687OHILP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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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ohu.com/20100602/n272527566.shtml

通联:刘效仁,安徽省砀山县道北东路45号,23530005578095386